父母為子女出資購房,離婚時房子歸誰?

導語:“可憐天下父母心”,在我國實踐中,父母為子女結婚買房或者婚後買房出資是一種常見現象,為子女買房可能動用很多老人的全部積蓄。父母不得不擔心自己的積蓄會因兒女的離婚而頃刻減少或者消失。


父母為子女出資購房,離婚時房子歸誰?

《安家》劇照

比如,最近很火的電視劇《安家》中,嚴叔嚴嬸為了給兒子在上海結婚,傾盡幾十年的積蓄,全款為兒子買了套房,而兒媳婦以有身孕為由要求加上了她的名字,不得不說實在是精明,徐店長好心提醒了嚴叔嚴嬸最好做個貸款只付首付,讓孩子們每月還貸款,可為人父母的他們於心不忍,還是決定付了全款並加上了兒媳婦的名字,最終,落得個花了所有積蓄,確在上海連個能遮風擋雨的地方都沒有的地步,當然,兒子的冷漠是導致他們如此的下場的主要原因,雖然是藝術加工,但在現實社會中的還有各種不同的情形,我們該如何去把握其中的法律關係和概念呢?

那麼接下來,我們來細細分析下相關法律法規——父母出資,離婚時房屋的權利歸屬。


父母為子女出資購房,離婚時房子歸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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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婚姻法解釋(二)》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婚姻法解釋(三)》

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當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父母出資為子女購房的情形及認定

一、婚前父母為子女購房的出資性質

在婚姻關係建立前,當事人通過繼承、接受贈與等合法方式所取得的財產均應當屬於個人婚前財產。

父母出資為子女購房,通常是為了解決子女的住房或者滿足子女結婚的要求,所以其真實意思是對自己子女的贈與。

例外:父母出資時明確表示系對夫妻雙方的贈與,這種情況應認定為對雙方子女的贈與。

二、婚後父母為子女購房的出資性質

1.婚後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不動產的認定

父母全額出資購房,將房屋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則可認定系對自己子女的贈與;

父母全額出資購房,將房屋登記在子女夫妻雙方名下,則可認定系對雙方的贈與——嚴叔嚴嬸即為此種情況。

父母部分出資購房,將房屋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該部分出資應視為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屬於其子女個人財產,以該個人財產購買房屋,應認定該不動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共同還貸的處理方式上篇文章中已經詳細闡述過了)。

2.婚後雙方父母為子女購房的出資性質

A.雙方父母均為子女購房出資的,如果房屋登記在雙方子女名下,除非當事人可舉證該出資僅為對其子女一方的贈與,否則應認定為是對雙方的贈與。

B.雙方父母均為子女購房出資的,如果房屋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則該出資無論是在婚前還是婚後,該不動產都應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資按份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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