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修訂空氣質量激勵約束考核辦法 鼓勵更多的城市空氣質量達標


四川省修訂空氣質量激勵約束考核辦法 鼓勵更多的城市空氣質量達標

3月24日,記者從四川省生態環境廳獲悉,為加快全省環境空氣質量持續改善,鼓勵更多的城市空氣質量達標,四川省生態環境廳和四川省財政廳近日聯合印發《四川省環境空氣質量激勵約束考核辦法(修訂)》(以下簡稱《辦法》)。

  據瞭解,本次修訂主要圍繞三個方面展開:一是區別空氣質量達標城市與非達標城市,空氣質量達標城市不再扣罰財政資金;二是允許空氣質量達標城市質量指標在一定範圍內波動;三是對超出一定範圍內波動的空氣質量達標城市扣減40%的激勵資金。空氣質量未達標城市激勵辦法不變。

  其中,《辦法》明確,省對各市(州)人民政府環境空氣質量目標任務和同比改善情況進行考核。其中,環境空氣質量目標任務分為基本目標任務和奮鬥目標任務。考核分為兩部分:一是對各市(州)完成省人民政府下達的細顆粒物(PM2.5)年均濃度下降比例年度目標任務情況進行考核,視任務完成情況給予激勵或約束;二是對各市(州)當年達標天數率、細顆粒物(PM2.5)、可吸入顆粒物(PM10)、臭氧(O3)、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一氧化碳(CO)與上年同比變化情況進行考核,視改善情況給予激勵。

  據四川省生態環境廳相關負責人介紹,今年省級設立環境空氣質量激勵資金共1.5億元,其中:環境空氣質量年度目標任務激勵資金佔比70%,環境空氣質量同比改善激勵資金佔比30%。

  在考核方式上,環境空氣質量年度目標任務激勵資金採取“等額預分、次年清算、據實考核、分檔扣收等額扣罰”方式處理。每年初,四川省財政將環境空氣質量年度目標任務激勵資金等額預分配到各市(州)。次年初,由四川省生態環境廳對各市(州)上年環境空氣質量年度目標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

  值得關注的是,已達標市(州),在環境空氣質量年度目標任務波動範圍內的全額獎勵預分配部分;超出波動範圍且變差的,扣收激勵資金預分配部分的40%。同時,環境空氣質量同比改善激勵資金將按照“等額預分、次年清算,據實考核”方式處理。對於有改善的市(州),按照改善率予以激勵;對於環境空氣質量沒有改善的市(州)不予激勵。

本報訊(記者 胡斌)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