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興一女子因拿鯊魚標本抵債構成涉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

“我只是想拿點東西抵債,挽回自己的損失,沒想到犯了罪,真的很後悔!”3月19日,如皋法院一審判庭內,被告人張盼在最後陳述時泣不成聲。

最終,如皋法院長江流域環境資源第二法庭對這起涉野生動物製品案當庭作出一審判決,以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判處被告人張盼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以非法運輸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判處曹煊有期徒刑一年,均適用緩刑。

2018年4月,泰興女子張盼僱請曹煊駕駛其麵包車前往連雲港找老符索要25000元的債務,雙方經協商同意以物抵債。次日,被告人張盼、曹煊至老符朋友家中,二人在選取相關工藝品裝車離開後,以工藝品不值錢為由返回,提出以一尾鯊魚標本抵債,老符朋友在電話徵得老符同意後,張盼拿到該鯊魚標本。

張盼在未取得相關許可證的情況下,由曹煊開車,將該鯊魚標本從連雲港海州區運至泰興市張盼家中,並支付曹煊運費800元。2019年4月,被告人張盼將該鯊魚標本相關信息發佈至閒魚網。2019年8月28日,泰興市農業農村局根據舉報在張盼家中查獲該鯊魚標本。

經江蘇省海洋水產研究所鑑定,該鯊魚標本符合路氏雙髻鯊的特徵,根據《農業部、國家瀕危辦關於鯊魚和蝠鱝管理工作的通知》規定,屬於國家二級保護水生野生動物。經價格評估,該鯊魚標本價值人民幣三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盼、曹煊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在未依法取得國家相關許可證件的情況下,分別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路氏雙髻鯊製品,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其中被告人張盼構成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被告人曹煊構成非法運輸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本案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在非法運輸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曹煊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對較小,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二人自首、認罪認罰、退出違法所得等從輕、從寬情節,遂作出了上述判決,案涉鯊魚標本被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長江流域環境資源第二法庭負責人吳亞紅認為,本案的關鍵之處在於認定以鯊魚標本抵債的行為構成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收購”,包括以營利、自用等為目的的購買行為。一方面,所謂“營利”,是指通過經營活動謀取利益。張盼要求老符將鯊魚標本折價抵債,目的是為了實現自己的債權,符合“謀取利益”的特徵,可以認定其目的屬於“營利”。另一方面,所謂“購買”是指用貨幣換取商品的行為。老符因無力以現金形式償還所欠張盼債務而以鯊魚標本的交付作為替代,該行為抽象出來的交易模式是:以一定數量的貨幣換取鯊魚製品。這種為其他目的先行交付貨幣,後因某種原因改變交付目的為換取商品的行為,實質仍然屬於廣義上的“購買”行為,符合司法解釋對“收購”的定義。

本案的判決警示廣大經營者,即使是目的合法的行為,也一定要注意交易的具體對象是否為法律所禁止。根據2020年2月24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精神,所有的陸生野生動物和珍貴、瀕危水生野生動物及其衍生物均在法律保護之列,社會公眾應當自覺學法、守法,共同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文中當事人為化名)(如皋市人民法院: 吳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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