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分红,却要缴纳个税!这是为什么呢?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作为自然人股东来讲,取得分红依法纳税,自然并不异议。然而,以下几种情况,并未进行分红,却也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是为什么呢?

一、股东从其投资的借钱,年度终了不还

自然人股东从其投资的公司借款,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生产经营,可视为利润分配。

例如:税务机关对甲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其他应付款——张三”明细科目贷方余额100万元,且连续三年挂账,未发生任何变化。经查甲公司“实收资本”明细账,张三属于甲公司控股股东。因此,税务机关认定张三是以借款名义实现利润分配,据此进行补税等相应税务处理。

二、公款消费支出

自然人股东使用公司资金,支付个人费用或者购买房屋、汽车等大额资产,视为利润分配,应以“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应付股利挂账

单位将应付股利挂账到股东个人名下,股东有权随时提取,则被视为利润分配,应当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例如:乙公司年终进行利润分配,合计分配300万元(全部为自然人股东),其中实际支付200万元,另外挂账100万元。则乙公司需要按照300万元计提应交个人所得税。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300万

贷:利润分配——应付股利300万

借:利润分配——应付股利300万

贷:应付股利 300万

借:应付股利 300万

贷:银行存款 160万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60万

其他应付款 80万元

另外,个人认为,依据个人所得税“就所得”征税的基本原则,上述征税的挂账股利,主要还是应当针对控股股东或者主要负责人股东。对于其他小股东来讲,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其可以随时提取上述挂账股利,则不应当按照“取得股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转增股本

若以资本公积(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除外)、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自然人股东股东(实收资本),则相当于自然人股东取得股权分红,应当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关联业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了“关联业务纳税调整原则”。

例如:李四是丙公司唯一股东。丙公司经营活动产生利润,但是并未对股东进行分红。丙公司向李四实际控制的A公司采购货物,市场价格30万元;但丙公司购买价格80万元。这种情况下,有可能被主管税务机关认为通过关联交易逃避纳税义务。税务机关将会依照税法规定作出纳税调整,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六、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

需要明确的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作为计税依据,而不论是否分配利润。当然,依照上述规定已经足额征税,再对投资者进行利润分配时则不会重复征税。

注册会计师、税务师。为粉丝解答财税疑问逾三万题;原创文章上千。国家级人才库成员、国家级题库建设成员;多次国家、省级检查(组长)。关注老师微信公众号“草木财税”(Cmcs201809),直接留言咨询财税问题,权威专家免费解答。添加老师微信(TaxYu2018) ,加群交流财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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