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不同意變更工作地點被迫離職,公司要給經濟補償嗎?

蝦米爸爸聊職場


一家公司要變更員工的工作地點,不僅要從適當性以及必要性的角度去衡量,還應兼顧企業經營利益與勞動者利益,更應考慮變更工作地點給勞動者家庭生活帶來實質性的重大影響。

但是,我認為對於公司要求員工變更具體工作地點,需要結合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並且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一般的變更工作地點,有以下幾種情況:

1、勞動合同僅約定工作地點是A市,用人單位在A市範圍內進行工作地點變更。

2、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地點是A市或A省,用人單位將工作地點變更為B市或B省。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約定工作地點,用人單位變更工作地點。

4、勞動合同約定了多個工作地點,用人單位在約定的幾個工作地點之間進行變更。

5、以出差之名行變更工作地點之實。


因題主未表明具體情況,暫時沒辦法詳盡地分析。


但一般來說,如果公司工作地點的變更具有必要性,亦系在合理範圍內,且變更後並未對員工的工作崗位及工資有影響,同時公司有采取相應補償措施等,不存在懲罰性,對勞動者不會造成明顯影響,也未違反相關法律的規定,勞動者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否則,在不同意變更工作地點被迫離職的情況下,員工可以先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如果您有其他法律問題,需要進一步詳細諮詢,可以私信聯繫。


黎浩蕾律師


應予以經濟補償:

1、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用人單位理應為勞動者提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工作地點的變化直接影響到勞動者自身的生活和工作條件及相關的社會保險等待遇,用人單位在變更工作地點的,應與勞動者另行協商。

2、用人單位變更勞動者工作崗位的,屬於勞動條件的變更,用人單位已經不能按約定為勞動者提供勞動條件,所以勞動者有權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提出解除勞動關係,並由用人單位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3、用人單位用工自主權的行使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不得擴大使用,甚至濫用。用人單位以行使用人自主權為名違反勞動合同約定,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勞動者可以提出解除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清陽曜靈


對於工作地點變更而被迫離職,要看當初籤勞動合同時,在涉及工作地點一項是如何填寫。嚴謹點的企業在合同註明工作地點的時候都會註明:具體的工作地點,比如:成都市區內,或者可再附加一句:本人同意因為工作需要在本市區範圍內任意項目/門店的工作調配安排。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在工作地點範圍不能太大,一般都要具體到市。

不能寫全國範圍或者某某省,一般都要具體註明哪個城市。

 

如果寫明這一點,那企業可以免責或者部分免責。


夢兜兜兒


一般來說,法律不過於干涉企業的經營自主權,所以,單位正常的調整工作崗位和地點,只要合情合理,一般都不過於干涉,但這個度,需要裁判者掌握。

我自己認為:

1,這種調整對勞動者影響不大;

2,企業正常經營需要。

實踐中,由裁判者區分是正常的經營需要,還是惡意。


湖北法輝律所黃強律師


員工不同意變更工作的地點被迫離職,如果距離不遠,你也去呀,搬到另外一個市可以不去,按照勞動法來講的話,應該要賠償的呀!


非誠勿猶vlog


那就是變相合法裁員 一言難盡


愛128


理論要給,實際不會給,你懂的這很中國


傲氣鬆鬆


根據勞動法是要補償的


酒癮微醺丶


勞動合同簽訂是有寫明工作場地,變更需要雙方協商同意,員工不同意被迫離職,這種情況是要給予補償的。


煮葛亮


不會,這是手段的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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