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律師手把手教你打“撫養費”官司


2020年,律師手把手教你打“撫養費”官司

夫妻離婚時,一般都繞不開子女和財產這兩個環節。不論是協議離婚還是訴訟離婚,都會對這部分進行處理。

但有相應處理並不意味著合理,子女的情況也和財產不同,不能進行生硬的分配,加上很多人對撫養費等規定不熟悉,導致即使在離婚時對子女的撫養和撫養費進行了約定,但在子女的成長過程中,仍然存在出現產生糾紛的可能。

今天就團隊律師親辦案例的經驗,為大家講解一下打“撫養費”官司,和“撫養費”的那些事兒。

一、什麼系撫養費?

顧名思義,撫養費係指父母或其他對未成年人負有撫養義務的人,為未成年人承擔的生活、教育等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二、誰可以提起“撫養權”訴訟

在撫養費糾紛案件中,有權提起訴訟的原告一般系子女本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其向法院提起訴訟。一般情況下,離婚後由一方撫養的婚生子女、由一方撫養的非婚生子女、繼父母一方撫養的繼子女、一方撫養照顧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都可以作為原告向撫養費支付義務一方追索拖欠的撫養費。(婚姻關係並非“撫養費”訴訟的前置條件)

三、應該向哪個法院提起“撫養費”訴訟?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撫養費糾紛,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並不是可以隨便向一個法院就可以提起訴訟)

被告的住所地是指被告的戶籍所在地;被告的經常居住地是指被告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舉個例子:

李雷和韓梅梅在婚姻中有一個女兒叫李梅(北京市朝陽區),李雷和韓梅梅離婚後,撫養權歸韓梅梅,李雷每個月支付撫養費,後李雷外出到廣州天河區打工並且辦理了居住證居住了兩年,這兩年李雷沒有支付撫養費,如果李梅要提起訴訟必須向天河區法院起訴,而不能夠向其他法院起訴。

四、撫養費應該如何計算?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

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五、“撫養費”給到什麼時候為止?

撫養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週歲為止。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養費。

六、“撫養費”應該如何去給?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八條規定,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在法院審理過程中,撫養費通常採用定期給付的方式,一次性給付的較為少見。(在筆者團隊的親辦案例中,暫時沒有出現一件系一次性給付)

七、打“撫養費”官司誰負責舉證?

我們國家打官司,一般系誰主張誰舉證,撫養費的官司也不例外,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八、已經約定好的“撫養費”是否可以更改?

根據我國婚姻法和相關指導意見的規定,子女在必要時可以提出超過離婚協議中約定的撫養費金額的請求。子女在必要時,要求增加撫養費,這是作為子女的一項重要權利,父母應該首先協商解決。在協商不成時,向法院起訴。當然不是所有增加撫養費的請求都會被法院支持,只有撫養費金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子女患病上學等實際需要超過了原來的限度等情況下才會進行考慮。

有些當事人可能會認為,只要離婚協議或者法院判決確定一個數字,照此履行即可,實際上除了我們所講案例的情況,隨著孩子升學成長的開銷增多,這個數字也不是一成不變的。

兒童的健康成長離不開父母之愛和家庭培育。我國《婚姻法》中關於撫養費的規定也體現了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原則,目的是儘可能預防和減少因夫妻關係變更給未成年人帶來的影響。

筆者建議,為人父母,不管雙方的婚姻是否走到最後,但和子女的關係不會中斷,希望作為父母的一方,都能夠不要忘記自己為人父、為人母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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