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位女高管,一并被除名!员工非工作时的所作所为,企业能管吗?


两位女高管,一并被除名!员工非工作时的所作所为,企业能管吗?

拜耳中国辞退澳籍女高管一事已经基本尘埃落定。该澳籍女高管因为违反北京市疫情防控管制措施被拜耳中国直接辞退。次日,北京市公安局发布公告称,决定对涉事女高管决定采取注销工作类居留许可和限期离境的措施。


无视疫情防控管制措施,漠视他人生命健康安全,嚣张跋扈,趾高气昂,最后落到个失业且被遣返的局面。


无独有偶,从美国返回的黎姓女士,吃退烧药隐瞒真实病情。在已经出现患病症状后,隐瞒事实,致使59名乘客被隔离。经过北京市公安局缜密工作,决定以涉嫌妨碍传染病防治罪,对黎某立案侦查。3月20日,黎某所供职的美国公司biogen发表声明称,黎某在未告知公司并忽视健康专业人士建议的情况下,因个人原因返回中国。她的行为与公司价值观相悖,她目前已经不是我公司员工(已除名)。

同为名企高管,双双落到如此残败的局面,真是让人唏嘘不已。按理说,能在世界知名的企业从事管理工作,工作能力和管理实力应是得到认可的。可两人为何会犯下如此低级的错误,我们不得而知。可从以上两事例中,我们发现,涉事两人均是在非工作状态下因违反了异地国家的法律而被企业除名的。那么问题来了,企业用工管理权的空间和外延有多大?企业能约束和控制员工在非工作状态下的行为进而采取相应的用工管理措施吗?

答案是肯定的。但需要从两个方面理解:1、员工因身份隶属关系产生的用工义务并不局限于工作时间和工作空间;2、企业可以员工实施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严重损害企业利益为由对员工非工作状态下的行为予以制裁。换言之,第一点是员工于劳动法层面的义务,而第二点是员工于其他法律法规层面的义务。

我们先说第二点。

员工在非工作时间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实例在实践中有很多,我们就简单举例说明。员工在休息日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最终被法院判决拘役和罚金的。此案情和该员工所在企业没有直接关系:首先,员工实施违法行为是发生在休息日。其次,员工违反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而非劳动法,那么该实例中企业能否将员工除名呢?答案当然是肯定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直接辞退员工。虽然员工实施违法行为并非是在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但因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性,法律赋予企业可以直接将员工除名。

为何员工在外实施的与工作职责无关的行为后果会影响劳动关系的履行?

两位女高管,一并被除名!员工非工作时的所作所为,企业能管吗?

人身依附性!当员工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后,双方之间就形成了一种带有人身依附性质的、紧密的隶属关系。这种隶属关系的履行基础在员工方面就表现为须具备下述要件,包括:品格、诚信、自由、忠诚等。员工被追究刑事责任后,除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劳动行为无法实施外,其品格要件也丧失殆尽,此使得劳动关系的存续丧失基础要件。故纵然员工实施的违法行为与企业无关、与工作无关,法律上也赋予用人单位可将这种已丧失继续履行价值的工作关系予以解除的权利。


再说第一点。

我们以一个经典案例引出,这就是著名的维珍航空公司辞退空姐案。

【案情简介】

2012年2月7日,维珍航空公司在其官方微博上宣布:该公司计划用3年斥资1亿英镑提升豪华商务舱产品,这是该公司有史以来对商务舱最大规模的投入。3月1日起,上海起飞的航班启用全新的 “精致餐食”服务。当天,两名空姐转发并评论称:“东西少,又难吃,光改餐具有什么用?”

2012年2月29日,维珍航空因此事将两名空姐停飞。3月7日空姐再被公司人事经理约谈两次后,公司方面以其所发表的微博内容影响恶劣、对公司造成损害、两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将其解雇。

【双方观点】

该事件经媒体曝光后发酵,引来网友热议。两名空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被驳回后,向上海市长宁区法院提起诉讼。空姐的代理律师认为,维珍航空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两名空姐在私人时间用微博发表评论,不应受到公司规章制度的制约,且微博为匿名微博,并未表露维珍航空员工身份。且两名空姐也多次以乘客身份搭乘维珍航空,从消费者角度可以就供餐服务发表意见。所以,她们在微博上所做之评论,既对维珍航空无影响,也不应受维珍航空规章制度的约束。且两名空姐所作评论并非不实言论,在被停飞后她们也进行了删除。维珍航空以两人违反该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缺乏依据。

维珍航空代理律师则称,公司的员工手册和纪律政策规定,员工不得在互联网上制作、发送、转发攻击性的或不体面的内容,同时还规定,严重违纪将被立即解雇。纪律处分程序为纪律处分政策的其中一项内容,两名空姐已签收并知晓该规定。但她们却违反规定在微博上发表对公司不利的评论,事后本人亦在公司调查中予以确认,同时通过微博的链接可查询到两名空姐在微博账户资料。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者应对雇佣单位负有忠诚义务,忠诚义务能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是劳动契约的本质要求。公司的雇员不同于一般的消费者,雇员身为雇佣单位内部一员,对其熟悉程度远大于外界,雇员对雇佣单位的评价,较之于普通消费者外界对其认可度更高。两名空姐作为维珍航空员工为维珍航空服务,应忠诚于维珍航空,忠诚义务要求劳动者不得发表对雇佣单位不利的言论。本案中两空姐虽然于非工作时间在微博上发表了对维珍航空不利的言论,但该言论对维珍航空的影响是持续的。作为劳动者,其在非工作时间对涉及公司对外经营形象的言行亦应尽谨慎态度,以维护公司利益。当劳动者在非工作时间内,在公共传媒平台上对雇佣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或者实质性的不利影响威胁时,雇佣单位可以依照本公司的内部规定对雇员进行惩戒。本案中两名空姐在明知雇佣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情况下依然在微博上发表对雇佣单位不利的负面言论,虽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她们的行为对维珍航空造成损失,但基于微博开放性以及在现代社会的影响力和传播力,她们的言论已经对维珍航空的声誉以及品牌建设造成了实质性的不利影响威胁,其行为违反了维珍航空的内部规定,且违反了劳动者应尽的忠诚义务。两被告据此与两名空姐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质疑声】

综合以上的案情和审判要点,仍支持两名空姐的观点认为:1、两名空姐发微博是在非工作时间和非工作场所,该行为不应受到航空公司的约束;2、两名空姐所发微博内容属实,并无虚构、捏造和诽谤,宪法明确公民有言论自由;3、两名空姐的行为并没有给航空公司带来任何实质损害;4、发表个人真实感受,是公民的合法权利。两名空姐只是把航空公司偷梁换柱的真实内幕公示,是为了维护大众的利益。

【我们认为】

起初阅读该案,我们也认为法院的判决结论错误。如照此结论分析,员工主动揭露企业存在制假和欺诈的行为,维护公众利益的,也属于违法行为?但时隔多年以后,该法院的判决理据和结论已越来越成为主流观点,我们起初的观点也的确存在偏差理解。因此,仔细研读判决的精髓,确实很有必要。

法院认为:员工对企业有忠诚和维护的义务。虽然员工处于非工作状态,但并不代表其行为不会导致企业利益受损。因而,界定企业是否有权利管理、约束和制裁员工在非工作状态下实施的行为,关键点是在于:1、该行为是否已实际对企业利益造成不利影响(包括经济、名誉和评价等)。2、企业的利益是否正当,是否存在侵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事实。

结论:企业有权利约束、管理和制裁员工非工作状态下的行为。如上所述,企业录用员工,看重的不仅是其工作能力和工作成绩,在意的还含括道德、品格和素质等要素。员工于非工作状态下实施的消极行为,定然会影响企业对其的品格评估以及后续的工作安排、职责赋予和晋级擢升等具体安排。

剖析法院的判决理据,我们认为,公民享有言论自由权,公民也有举报违法犯罪事实的权利,但员工在言论发表和举报路径的选择上是和普通公民存在区别的。是向职能部门举报还是直接公示大众,行为性质是完全相异的。员工是为企业提供劳动服务且从企业获取工资报酬的,双方应是共存共赢之目的。而员工因此所负有的职业道德义务(维护企业的法律权益),就是员工与一般公民在企业利益问题处理上的根本区别。相比较一般公民来说,员工的身份使其获悉企业秘密的渠道更广、机率更大。而员工一旦发布不利于企业的言论或观点,更易于被其他大众所信服。由此可能会给企业带来的影响和后果,相信也会更负面、更广泛。两名空姐有违职业道德,有违忠诚义务,损害航空公司信誉是法院判决空姐败诉的核心理由。根据法院的判案结论指引,我们给出预警提示:员工不应以公开方式评价企业是非,不得传播、散布可能造成企业权益损害的信息内容。如员工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违规之处的,应首选通过内部渠道或法律途径解决处理,尽可能将对企业的不利影响降至最低。


员工在非工作时间的用工义务范围还不限于此。另一较为典型的情形即是: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的遵守不仅贯穿于整个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且与员工是否处于工作状态无直接关联。员工离职后,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仍需依规遵守至相应期限届满。员工于非工作状态下实施泄密行为或竞业禁止行为的,企业可以约束、管理、制裁并依法追究员工的法律责任。

两位女高管,一并被除名!员工非工作时的所作所为,企业能管吗?

综上,员工在非工作状态下实施的不损害企业利益、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个人行为,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舆情评议,不严重违背社会主义价值观和道德标准的,用人单位无权干涉和处理。可以看出,这个区间虽然小,但毕竟是客观存在的。

为便于规制,企业应在规章制度中对员工非工作状态下的行为准则、立场价值、原则精神和规范要求进行强调、倡导和完善。提出具体要求,明确奖惩措施。如员工触犯后虽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或仅被采取行政拘留强制措施的,企业虽无法依据“被追究刑事责任”条款规制处理,但仍可依托规章制度的上述内容依制处罚。

两位女高管的所作所为,已使得其将个人意志凌驾于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之上,其价值观已完全与所属企业背道而驰。加之该两事件发生于疫情防控关键期这一特殊周期内,两人行为所造成的恶劣影响、严重后果及传播深度可想而知。企业作为社会主体,勇于担当,迅速处理将两人除名,合情合理又合法,赢得一片赞誉。

遵纪守法,人人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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