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一房兩賣”,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


以案釋法|遭遇“一房兩賣”,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

典型案例

以案釋法|遭遇“一房兩賣”,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

嶽某為結婚,準備買一套經濟適用的二手房。看中孫某一套兩居室。經過雙方協商,以20萬元成交,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嶽某交孫某首筆購房款5萬元,其餘約定於3個月以內交付。期間,孫某與另一名購房者李某接治,以25萬元的價格將房屋出售給李某,並辦理了過戶手續。孫某提出返還嶽某交付的首筆購房款,遭到拒絕。雙方為購房合同履行發生爭議,訴至人民法院。

案例分析

雖然嶽某沒有取得房屋所有權,他和孫某之間的買賣合同卻是真實有效的,只不過因為李某已經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權,嶽某和孫某之間的合同就發生了履行不能,孫某必須承擔履行合同不能的違約責任。而在這種“一房兩賣”的惡意、性質嚴重的違約行為中,出賣方必須承擔較重的違約賠償責任。依據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嶽某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要求孫某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5萬元)的賠償責任。

購房者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之後、辦理產權過戶之前,可以申請預告登記。辦理了房屋買賣預告登記後,應當於能夠辦理產權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否則的話,預告登記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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