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市建築施工噪聲汙染防治管理辦法》定了,5月1日起施行!

為了防治建築施工噪聲汙染,保護和改善人民生活環境和身體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近日,溫州市人民政府公佈《溫州市建築施工噪聲汙染防治管理辦法》,對溫州城市市區範圍內建築施工噪聲汙染的防治做出了明確規定。

《辦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為了更好地讓大家理解《辦法》有關內容,

小布現將相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起來看看吧!



什麼是建築施工噪聲?

《辦法》明確了建築施工噪聲是指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裝修裝飾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及其他專業建築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但是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室內裝修裝飾產生的環境噪聲除外。


噪聲汙染,是指建築施工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並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



建築施工噪聲汙染防治的主管部門有哪些?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建築施工噪聲汙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對建築施工噪聲汙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關於夜間施工,《辦法》有哪些具體規定?

《辦法 》規定,除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外,禁止夜間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汙染的建築施工作業。


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情形:


  • 列入國家、省及本市民生實事項目等重大工程,夜間不施工無法按時完成工程任務的;
  • 國家、省及本市人民政府組織或者同意實施的重大活動所需工程,夜間不施工無法按時完成工程任務的;
  • 建築施工作業必須使用的車輛(船舶)因交通管制只能在夜間出入施工場所作業的,但臨時性交通管制的除外;
  • 為減少對道路通行的影響,必須在夜間進行道路日常養護維修施工作業的;
  • 國家、省及本市規定的其他情形。


建築施工單位以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為由要求出具夜間施工證明,工程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確認符合國家、省及本市民生實事項目等重大工程,夜間不施工無法按時完成工程任務的情形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出具證明,並通過網上公示等方式向社會公開。


建築施工單位應當至少提前24小時在施工場所及其周邊住宅區和其他受影響區域的顯著位置張貼夜間施工證明的公告,並嚴格按照證明載明的要求進行施工。夜間施工證明應當載明建築施工作業時間、作業內容、作業方式以及減少建築施工噪聲汙染的防範措施要求。



對納入環境重點排汙單位名錄的建築施工單位有哪些要求?

納入聲環境重點排汙單位名錄的建築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範安裝使用噪聲汙染監測設備並保證正常運行,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納入聲環境重點排汙單位名錄的建築施工單位應當採取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向社會公開本單位名稱、建築施工噪聲超標排放情況、噪聲汙染防治設施建設與運行情況等環境信息和施工場所負責人及其聯繫方式、投訴受理渠道等有關信息。



對違反規定的施工行為有哪些懲罰措施?

《辦法》針對施工單位拒絕檢查、夜間違規施工等行為分別明確了具體的罰款數額。


未經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閒置環境噪聲汙染防治設施,致使建築施工噪聲排放超過規定標準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排放建築施工噪聲的單位拒絕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法行使建築施工噪聲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機構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法行使建築施工噪聲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機構可以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建築施工單位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夜間進行禁止進行的產生環境噪聲汙染的建築施工作業的,由工程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可以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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