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糾紛如何處理?

用戶9693961113216


很高興回答這個問題。

在農村經常出現的問題。鄰里之間,經常因為宅基地,可耕地,地邊糾纏不清,甚至動手傷人等違法行為出現。

出現這樣的問題,首先協商溝通為主。畢竟遠親不如近鄰。讓你三分又如何?誰也發不了財。

其次,通過村委會或者村裡有威望的人出面調解協商。

最後,真是以上辦法行不通的話,只好通過法院起訴解決。收集好資料證據。

希望我的回答你能滿意。


拉板車抽中華


宅基地的糾紛問題可以向鄉鎮的人民政府反映,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最終途徑是走司法途徑。

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宅基地糾紛的解決辦法,主要有三種:

(1)協商解決

《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1款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據此規定,公民之間發生的宅基地糾紛,應當先通過協商的方式加以解決。

(2)行政解決

《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2款規定:”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該法還規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爭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犯、賠償損失。

(3)司法解決

《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3款規定:”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這表明公民之間就土地的使用權和所有權發生的糾紛,只與按照《土地管理法》第16條和第53條的規定,先經過有關行政機關的處理,對於處理決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否則,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對於侵犯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被侵權人可以不經行政機關的處理,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擴展資料:

依據《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

第十三條 對申請人提出的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的申請,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進行審查,並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見。

認為應當受理的,在決定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書副本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在接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30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材料。逾期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案件的處理。

認為不應當受理的,應當及時擬定不予受理建議書,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決定。

當事人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同級人民政府、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交辦或者有關部門轉辦的爭議案件,按照本條有關規定審查處理。

第十四條 下列案件不作為爭議案件受理:

(二)行政區域邊界爭議案件;

(三)土地違法案件;

(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爭議案件;

(五)其他不作為土地權屬爭議的案件。


農村戶口還在漂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一條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

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二條當事人對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田園豬子


第一解決人: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

第二解決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第三解決人: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同時要注意的一件事情是: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在實際的土地處理過程中,有6個基本原則必須遵守,這六個原則為解決糾紛的基本遵循規律:

1.承包面積小於實際面積的情況以實際情況為準

一切以實際測量的標準為依據,而不是以你承包本上的為依據。

2.已被佔用拿到補償的原則上扣減

拿到補償的土地直接從確權登記的土地面積上減下去

3.無法復墾的承包地按原面積和用途確權

這一條就是說你家的地或者被做道路了或者荒廢了,就不計算在內。

4.公益用地佔用的分情況處理

首先要弄清楚啥叫做公益地:村組內所建公路、機耕路、塘、壩、渠、學校、辦公室等生產公益事業佔用的承包地,

怎麼算?情況分為兩種:

已辦理徵用手續並給與補償的,不在計入承包地。

未享受一次性補償的,仍按原農村二輪可承包面積確權登記,在到戶清冊備註欄中註明情況。

5.二輪承包後村裡又有調整過土地的

這個好辦,在不違背政策法規的前提下,由組民實行民主協商,形成決議,可依據土地承包現狀予以確權登記頒證。

6.未批先建改變用途的,不予確權

對於農戶未經依法批准,自行在承包土地上建房變成宅基地的以及其它設施的,暫不登記,對獲准建設房屋的不再列入確權登記範圍。

以上是個人經驗之談,希望可以幫到題主你,如對以上內容有不明白或建議歡迎在評論區留言,也可點贊關注我“我愛美麗鄉村”,這邊為你解答關於農村農業的問題。


美麗田園生活


諮詢TA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條做出了原則規定,就土地流轉退田糾紛做出以下解釋:“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當事人不願意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根據這一規定,解決農村土地流轉糾紛可以採取四種途徑,即當事人協商、雙方調解、仲裁機構裁決和法院訴訟。

一、當事人協商

協商解決糾紛,就是發生土地流轉糾紛的當事人雙方,採取其他方式解決糾紛之前,首先在自願互諒的基礎上,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直接進行協商,自行解決雙方之間的糾紛。當然,在採取其他途徑解決糾紛的過程中,只要雙方當事人都願意,還可以繼續通過協商,達成協議,解決糾紛。採取協商的辦法解決糾紛,可以大大減少雙方當事人為解決糾紛所耗費的時間、精力和費用,有利於及時化解矛盾,維持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正常關係。

二、雙方調解

在土地流轉糾紛中,雙方當事人不願意協商解決,或者通過協商未能解決糾紛(例如,協商達成解決糾紛的協議後,一方當事人反悔)的,可以通過調解的方式解決糾紛。調解是我國民間解決糾紛的一種傳統的方式,通常由雙方當事人自願選擇彼此都信任的第二人作為調解人,瞭解糾紛的情況,從中調解,說服當事人相互諒解、做出適當的讓步後,雙方達成一致,解決糾紛。

採取調解的方式解決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必須堅持自願原則,在雙方當事人完全自願的基礎上進行調解。調解人可以是任何單位和個人。一般辦事公正、德高望重的人可以成為調解人主持調解,能夠得到雙方當事人的信任。《農村土地承包法》特別指出,當事人可以申請村民委員會、鄉(鎮)政府等調解解決糾紛。主要是考慮到,村民委員會作為村民自治組織,依法具有調解解決民間糾紛的職能。因為村民委員會熟悉情況,又具有一定的權威性,由村民委員會作為調解人,有利於及時、合理地解決糾紛。鄉(鎮)人民政府是農民的基層政權組織,承擔著農村土地承包的基礎管理工作,並掌握承包合同等基本資料,熟悉土地承包情況。由鄉(鎮)政府主持調解,特別是調解不屬於同一個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之間的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時,更具有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具備的公正性和權威性。因此,一般來說,同一村、村民小組的村民之間發生的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可由村民委員會調解解決;不同村的村民之間、村民與其他單位之間發生的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可由鄉(鎮)人民政府調解解決。

經過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及時請雙方當事人簽訂書面協議,並幫助和督促當事人自覺履行協議,徹底解決糾紛。不管由誰主持調解,通過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都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雙方都自願履行的,協議順利履行完畢後,糾紛得到徹底解決。達成調解協議後如果一方當事人反悔,不願履行協議,或者經過調解最終沒有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都可以申請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仲裁解決,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三、仲裁機構裁決

發生土地流轉糾紛的當事人不願意協商、協商未能達成一致,通過調解未能解決糾紛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考慮到勞動爭議和農村土地承包糾紛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仲裁法》第七十七條:“勞動爭議和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另行規定。”

從而明確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不適用《仲裁法》的規定。 土地承包經營是一種特殊的經濟仲裁,與《仲裁法》規定的一般商事仲裁有所不同。《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當事人都可以申請仲裁,沒有明確區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土地承包,還是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的土地承包。目前,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仲裁國家還沒有統一的立法。”實際操作中,各地主要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的地方法規和規章做出裁決,具體做法大體相同,但也有所差異。《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仲裁做出了原則性的規定,為制定全國統一的農村土地承包仲裁辦法提供了立法依據和原則,有關部門正在制定農村土地承包仲裁的具體辦法。

四、法院訴訟

在土地流轉糾紛中,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30日內,以對方當事人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通過訴訟方式保護自己的權益。

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參考有關司法解釋和有關農村土地承包的政策文件,對案件進行審理,查明事實,依法做出判決,維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應當依法直接做出判決,不是撤銷裁決,要求仲裁機構重新進行仲裁。就是說,當事人對裁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後,裁決即自動失去了法律效力,由人民法院做出判決,解決糾紛。

綜上所述

需要指出,前述解決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四種方式,訴訟解決方式是最終的解決辦法。當事人雙方協商、調解,不是申請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仲裁的前置程序即不是起訴之前必經的一道程序。理論上說,當事人可以不經協商、調解,直接申請仲裁;同時,協商、調解、仲裁也不是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前置程序。出現土地承包糾紛以後,當事人可以不經協商、調解、仲裁的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但在實踐中,協商、調解、仲裁比較接近農民,程序簡單,方便群眾,及時有效,受到農民群眾的歡迎。所以,大部分糾紛都能通過協商、調解、仲裁得以解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土地承包案件並不是很多






農村剛娃


自家田地有糾紛,我們這好像都有過吧!大部分糾紛都是要不種多了,要不種少了。關於地邊也是明掙暗鬥呀!不過也有好說好商量的,把和氣放在第一位的!我們這處理糾紛有好幾種,下面我給大家一一列舉一下!

1.好多有糾紛的,糾紛雙方大吵一架,不管有理沒理,種多種少,吵完再說,吵完後叫上村領導把田地量後,誰也不吃虧誰也不佔便宜,各自安好!

2.我們村有的小算盤打的好的,他們是乘著夜色悄悄的自己把地量下,看是多少。多了就不吭聲了,別人找到了,就說兩句好聽話,打打馬虎眼,就給別人了。要是少了他開始把大家都叫來,都丈量一下,種夠自己的!

3.還有的就是在地頭兩邊埋上像拖拉機上用廢的三角帶,水泥柱子之類的!每次犁地播種都找一下邊。這樣就很少有糾紛!

4.上面說的有十多年了。現在不一樣了,農村也講和諧!現在村裡都有GPS,種多少一開便知道!不在像以前了!

總得來說,早些年的農田糾紛處理都是些吵架,甚至打架鬥毆。這些年很少聽到了,現在有糾紛去大隊部,說明來因,村幹部都處理了!總之糾紛處理還是要公平.和氣!!


鄉知鄉豫


我國城市化進程的加快,由於農村人口不斷遷徙至城中,在城市裡安家,而土地就被閒置下來了,不少農村居民們選擇將自己的土地流轉出去,因此土地經營權糾紛也時常發生。但是農民對於土地流轉的法律知識瞭解不足,那麼遇上土地經營權發生糾紛該如何處理?找哪個部門解決呢?

一般是有四種途徑來處理糾紛:

一、當事人共同協商

協商是解決糾紛的首要途徑,雙方當事人通過協商方式解決糾紛省事省力省錢。

二、村委會協調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條規定:

“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

三、仲裁解決

調解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由縣級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需要注意的是,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仲裁,不是“一裁定局” 的,當事人之間的爭議不滿意仲裁可以進入訴訟程序,這會讓土地承包經營關係長期處於不確定狀態;另外,仲裁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後,如果當事人拒不履行仲裁裁決,仲裁機構沒有權力強制執行,所以雙方當事人只能另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四、訴訟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條規定:

“當事人對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找哪個部門呢?分為幾種情況:

一、如果是土地經營權的權屬發生糾紛,管轄部門為國土部門、縣級以上政府、有管轄權的法院。

二、如果是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糾紛,管轄部門為鄉政府、仲裁機構、有管轄權的法院。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屬爭議屬合同糾紛,應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管轄,鎮政府無權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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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糾紛怎麼辦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華律網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土地糾紛

當事人因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以及其他有關土地的權利歸屬問題發生的爭議。具體而言,就是兩個以上單位或個人同時對未經確權的同一塊土地各據理由主張權屬,根據各方理由難以解決的土地權屬矛盾。它有以下特徵:①主體的多樣性,土地所有權的爭議一般發生在國家和集體之間,集體和集體之間;使用權的爭議則是發生在國家和集體之間、集體和集體之間。也有發生在國家或集體和個人以及個人和個人之間。②客體的特定性,一般表現為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歸誰所有、由誰來行使問題。③爭議大都表現為情況複雜、年代久遠、查證難度大以及政策性強等特性。④土地權屬爭議有特定的程序。引起土地糾紛的主要原因有:①相鄰單位或個人之間權屬界線不清;②實地面積與批准面積不一致;③用地手續不完備;④有關補償、安置等措施未落實;⑤國家政策體制變動;⑥土地租賃、借用或重複徵用、劃撥等引起土地權屬紊亂;⑦農田基本建設造成的土地原有狀況的改變和地界變更而又無原始記載,以及其他歷史原因遺留問題等。

土地糾紛的分類

土地糾紛按其爭議的內容不同,可分為三類:

一、無書面土地流轉合同的糾紛案件

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7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但現實中,承包土地流轉很少簽訂書面合同,雙方當事人大多以口頭約定形式轉包、出租、互換或代耕土地。在這種情況下,一方當事人要求收回轉包、出租、互換或代耕的土地,就涉及口頭約定該如何認定的問題。對此,實踐中有不同的認識,有的認為雙方當事人未依法簽訂書面合同,其轉包、出租、互換或代耕關係依法不成立或應認定口頭約定無效。

筆者認為,按照農村習俗,轉包、出租、互換或代耕等土地流轉方式往往以口頭方式約定,且以相互交付流轉物作為雙方關係成立的標誌。如果雙方當事人對當初的口頭約定不持異議,且轉包、出租、互換或代耕事實已實際發生,則雙方土地流轉關係即告成立,只要土地流轉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損害他人利益,其口頭約定應當認定為合法有效。

二、土地流轉未報備案的糾紛案件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7條規定,採取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但現實中,由於農村土地承包人法律知識相對欠缺,加之受農村習慣的影響,農村承包土地流轉往往未報發包方備案,由此,實踐中出現發包方或互換一方當事人僅以土地流轉未報備案為由,請求確認土地流轉合同無效的糾紛案件。

筆者認為,備案與批准或同意具有不同的性質,其法律意義自然不同。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在4種常見土地經營權流轉方式中,除採取轉讓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須經發包方同意外,互換、轉包和出租並不要求經發包方同意,只報備案即可。由此可見,承包土地流轉完全由雙方當事人自主決定,備案是為了便於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起著告知、登記和備查的作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3條、14條的規定,採取轉讓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未經發包方同意的,轉讓合同無效。但採取轉包、出租、互換等方式流轉承包土地經營權的,未報發包方同意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因此,在審判實踐中,發包方或互換一方當事人僅以土地轉包、出租、互換未報備案為由,請求判決確認合同無效,應當不予支持。

三、土地互換期限約定不明的糾紛案件

在農村承包土地流轉糾紛中,土地流轉未約定期限案件的處理,因其流轉的方式不同,具體合同期限的認定也有兩種不同的處理方式。其一,承包土地採取轉包、出租或代耕方式流轉未約定流轉期限的,實踐中爭議較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7條的規定,可參照《合同法》第232條規定處理。其二,承包土地採取互換方式流轉未約定流轉期限的,解釋未作相應規定,實踐中對此有不同的認識:有的認為,也應按《合同法》第232條的規定處理,即當事人可以隨時要求解除合同;有的認為,應按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期限確定互換合同的期限,在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期內,當事人不得主張解除互換合同。


汪汪的生活記錄


農田糾紛一般有以下幾種:

1.出於一已之私考慮,擅自堵截或獨佔自然流水影響他方正常生產、生活。

2.必須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時,未能採取適當的保護措施排水,給他人造成損失。

3.以鄰為壑,隨意排放汙水,或有意改變相鄰間自然水的流向,損害他人農田。

對上述相鄰關係糾紛,我國法律總的處理原則是,《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係。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處理方法

1.對於擅自堵截或獨佔自然流水影響他方正常生產、生活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98條規定:一方擅自堵截或獨佔自然流水影響他方正常生產、生活的,他方有權請求排除妨礙;造成他方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2.對必須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時,未能採取適當的保護措施排水,給他人造成損失的,該《意見》第99條規定:相鄰一方必須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的,應當予以准許;但應在必要限度內使用並採取適當的保護措施排水,如仍造成損失的,由受益人合理補償。相鄰一方可以採取其他合理的措施排水而未採取,向他方土地排水毀損或者可能毀損他方財產,他方要求致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的,應當予以支持。同時,《物權法》第八十六條也規定:不動產權利人應當為相鄰權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對自然流水的利用,應當在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之間合理分配。對自然流水的排放,應當尊重自然流向。

3.以鄰為壑,將汙水或有意改變相鄰間自然水的流向,損害他人農田的,《物權法》有明確的禁止性規定,若由此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大姚老永


送你一個小故事:清朝康熙年間有個大學士名叫張英。一天張英收到家信,說家人為了爭三尺寬的宅基地,與鄰居發生糾紛,要他利用職權疏通關係,打贏這場官司。

張英閱信後坦然一笑,揮筆寫了一封信,並附詩一首:“千里修書只為牆,讓他三尺又何妨?萬里長城今猶在,不見當年秦始皇。”

家人接信後,主動讓出三尺宅基地。鄰居見了,也主動相讓,最後這裡成了六尺巷,這個化干戈為玉帛的故事流傳至今。

希望你們也可以給後代留下一個世代流傳的好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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