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明文規定每天工作時間為8小時,而大多私企工作時間卻是12小時?可以告嗎?

許仙視角


題主說《勞動法》明文規定,每天工作時間為8小時,而大多私企工作時間都是12小時,可以告嗎?

在回答題主問題之前,我想給題主講一則我親身經歷的一次活動。因為活動其中有一個環節讓我記憶特別深刻,以至於一直影響我以後工作的態度與思考。

當時活動的規則是,參加活動的10人爭取五個座位的使用權。第一個爭取爭取成功的人,除自己獲得座位後,還對後面誰能擁有自己後四個位置的人,擁有決擇權。當第二個爭取座位的人取得第一個人的認可後,才能擁有第二座位的使用權,同時擁有對自己後面三、四、五號座位競爭者擁有選擇權。


第三個想擁有位置的人,必須取得第一的認可後,再取得第二座位人員的認可,當兩人都分別認可後,才能順利擁有第三個位置,否則重頭再來。以此類推,要想擁有座位,那麼越早競爭越好,因為第一個競爭者面對的考驗最少,第五個競爭成功者面對的考驗最多,而其餘沒有座位的人,就是這次活動的出局者。

當時這個活動的規則告訴我:

首先:我必須積極參與其中,成為有位置的人,不然我就是此次活動的淘汰者,失去爭取座位的資格。


其次:只有成為爭取座位成功的人,除擁有座位外,還是自己後面座位競爭規則的掌控者與誰該擁有座位的決擇者之一。

再次:要想自己在此次競爭座位中,面對最小的阻力,那麼自己就要爭取最早去爭取,越晚除可能失去爭取資格外,面對的阻力也會逐步增加。

總結:這個活動的規則告訴我,當我沒有資格制定規則時,就只能好好按別人的規則來,至到我自己擁有制定規則的能力。如果我介意別人制定的規則不合理,或者不認同這個規則,那麼我就是這個活動的最早出局者。





言歸正傳,題主的問題是:可以去告他們嗎?

我的答案是:題主有去投訴他們的權利(可以去告)。

如果題主對工作12小時不認同,並去投訴了,先不論公司行為是否有備案,是否是合法操作。但題主會面對如下問題。

01.現在這份工作最後肯定是不保,即將面臨失業的風險。

02.題主也說了大多企業是這樣的工作方式,那題主以後還能找到讓自己滿意的工作嗎?

03.題主面對這樣的工作方式最後都是採取投訴嗎?你有這麼多的時間與精力嗎?最後還能找到工作保證自己正常就業嗎?


給題主的建議!

01.在自己沒有能力改變現狀之前,就好好的改變自己適應這樣的規則吧。不然你就會面臨出局的風險。

02.努力提升自己的工作能力,提升自己的社會價值。然後通過自己的能力來改變自己的現狀,而不是想著通過告別人來改變,這樣的行業並不能改變題主現狀,反而把自己,陷入不利的困境。

綜上所述:通過題主的問題說明,題主擁有檢舉揭發的權利,但自己是否已經做好因此面臨時後果。而最好的方法是題主通過提升自己的能力來改變,而不是靠檢舉的手段完成。

作者簡介:阿良姜-專注於職場領域的優質創作者,通過自己的視角觀看職場,分享職場快樂,有興趣的朋友可以【關注】我,我持續為大家提供最新職場資訊。


阿良姜


我是一個打工的,0幾年的時候9個小時,1幾年後10-12個小時很正常。目前我的家鄉各個企業也都是這個時間甚至更長。為了解決員工的不滿,很多企業就用計件工資,或者班組小承包的方法來平衡員工心裡!這樣工資是高了點,但是分配的任務量也大,員工沒有權利調整作息時間,必須按規定完成任務,這樣就會從早晨5點幹到半夜。每天不少於17-19個小時的工作時間!


一片雲


可以告。但是實際國情是在國企和事業單位,上班不會告,事業單位是,書記老總輪流坐莊,錢從銀行和財政出,員工有保障;你說的是民營企業吧,老闆都很艱難,今年有幾個老闆不失眠的,你告了得幾百千把元找下一家再上班,再告,得錢,離職,再找都可以,荒廢的是自己。民營企業,選個好老闆,一起打天下,得個好結果,對得起自己。總之,一分汗水一分收穫。


老白生活愛好者


可以告的,但你有永氣告嗎?告完你失業了,在找工作一問你是因為告了企業誰還敢用你的,



瞎拍1


告是可以告,但是打工人(務工人員)人輕言簿,誰會認真傾聽呢。有道是:"衙門八字開,有理無錢莫進來"


翁怡澤


去告工作就沒有了,老闆說,那裡上八小時,你就到那裡去上班。簡單得很。


雄風常存564o8


有個巜勞動法》???


HZ滄海桑田


可以告啊,怎麼不可以啊。但是,你覺得你可以贏嘛?所以,我勸你還是算了吧。

首先,《勞動法》是明文規定每天的上班時間是8小時,這是強制規定。可是,你要去告,你也要有證據啊,要不然你怎麼能贏啊?再說,你去看看你的公司的明文規定,有強制說你每天必須工作12個小時嘛?恐怕沒有吧。你覺的自己很聰明,但是你的公司也不傻,和國家明文規定有衝突的,公司肯定不會去做的,這對它又沒有什麼好處,你說呢?

大多數情況下,都是你沒有足夠的有力證據。所以說,你麼有證據,所以你也告不贏。

每天工作12個小時,更多的時候是你們的“自願”,而非是你的公司強制的。沒辦法了,為了完成每天的工作,有時候也是你不得不加班的。

其次,就算你有足夠的證據證明,你們公司強制每天工作12個小時,你告的贏,那又如何呢?對公司來說,大不了罰款。罰點款一般對公司無傷大雅的。

但是,對你來說就不一樣了,你可能就要面臨被炒的的情況了。你走了以後,公司也會出臺新的政策。因此,最後的上班時間還是不能改變。

最後,對於這種情況,我覺得最好的辦法,你還是算了吧。你就盡你最大的努力為自己爭取更好的福利吧,這也許是對你最好的事情,你說呢?

以上僅代表個人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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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興興他爸


你可以告,但隨後會被解僱,你可以自衛但過度就會被判刑,被碰瓷你可以報警,但拿不出證據,對不起請拿錢出來。

你可以說你有更多應有的權利,但對不起實現不了,啥都不是


心身療愈的踐行者


現在不光是私企了,國企也一樣,有那個單位領導按國家勞動法執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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