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劣!氢弹功勋去世当天男子竟出言侮辱?判了

3月25日,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视频连线的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由公益诉讼起诉人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检察院起诉的被告彭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权案。法庭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彭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全国公开发行的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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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16日13时许,中国“氢弹之父”、改革先锋于敏在北京逝世。当日15时许,江西省鄱阳县一男子彭某在用手机浏览微博时,看到了题为“28载隐姓埋名!中国氢弹之父于敏逝世”的文章,就在该文章下发表了具有侮辱性言论的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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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后,该条评论被微博平台“紫光阁”截取并转发,引发大量网民关注。截止当日20时许,该微博被1205人次转发,1894人次评论,在社会上产生较大负面影响。

2019年1月17日,鄱阳县公安局对彭某在网络发表侮辱氢弹研究人员于敏的不当言论,给予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另查明:2019年7月25日,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检察院在《检察日报》上发出诉前公告,告知于敏的近亲属可依法提起诉讼。公告期满后,于敏近亲属未提起诉讼。

公告期间,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检察院就是否对彭某侵害于敏名誉权提起诉讼当面征求于敏近亲属的意见,于敏近亲属表示不提起诉讼,并签署了支持检察机关对彭某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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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彭某华在微博评论中发表的不当言论,已超出了自由言论的范围,主观上存在故意和过错,其行为亵渎了英雄人物的事迹和精神,诋毁和丑化了英雄人物的品德和形象,贬损了英雄人物的名誉,直接或间接损害了英雄人物所体现的全民族的共同记忆和共同情感以及这些英雄人物所代表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因此,被告彭某华所实施的行为符合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权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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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判后,公益诉讼起诉人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检察院对判决没有意见。被告彭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占飞鹏 郑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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