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河湖長制從“有名”全面轉向“有實” 黃山市在全省率先出臺河湖長考核辦法

  為督促河湖長履職盡責,實行上級河長對下級河長的考核,以推動河湖長制從“有名”全面轉向“有實”,3月25日,黃山市在全省率先出臺《黃山市河湖長考核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為市級河湖長對縣級河湖長的考核,考核對象為各區縣、黃山風景區、黃山高新區縣級河湖長(不含縣級總河長、副總河長)。考核內容以河長履職盡責、工作成效為重點,主要包括:負責協調和督促責任單位開展責任水域治理、保護,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協調上下游左右岸及有關部門實行聯防聯控,明晰跨行政區域的管理職責。開展巡河(湖)調研,落實上級河湖長工作部署,督促下級河湖長、本級相關主管部門履職、依法查處相關違法行為,確保完成年度目標任務等。

  《辦法》中進一步明確考核細則,每年考核一次,由市級河湖長的協助單位負責相應考核工作的組織實施。縣級河湖長根據市全面推行河長制工作部署,對年度工作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自我述職;市級河湖長根據縣級河湖長述職和年度工作完成情況,開展抽查複核,對考核的相關內容進行考核評分。考核實行百分制,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四個等次。考核結果作為“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及地方黨政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參考依據,對年度考核優秀的河湖長予以通報表揚,對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通報批評。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