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決農村現在二十歲還沒土地問題?

平安92200


土地是農民賴以生存的根基,沒有土地農民就無法種植經濟作物,無法獲得可靠的經濟來源,特別是現在土地資源越來越稀缺,國家為了保護農村土地資源,維護農民的土地權益,從2013年開始給農村土地進行土地確權登記,到2018年收官結束!土地確權登記以後,農村土地產權更加明確,土地糾紛減少,土地的經濟價值也更加明顯,那土地確權以後,20歲以下沒有土地的人怎麼辦?

土地可以說是農民賴以生存的依靠,有種菜、種稻、種水果、養殖等各種用途。進而獲取成果,在進行售賣,獲得可觀的經濟來源、生活保障、生活依靠!因此土地問題是廣大農民群眾都非常關心的一個問題,《農村土地承包法》明文規定,在土地承包期內,不能因人口的變動,而調整對土地的承包,因此在農村地區奉行“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原則。

由於在非常長的承包期內,農村新增人口極大的加劇,人與地的矛盾就越發明顯,越來越激烈。當然政府在對農村土地確權的過程中,除了給農民土地保護之外,也在積極的協調解決新增人口沒有土地的問題。比如20歲以下沒有土地的農民朋友,可以有這幾個途徑獲得土地:繼承老一輩的土地;優先分配準備的預留、新增開墾的土地;優先分配承包方依法交回、自願交回、違法被收回的承包地。

通過因地制宜地打造農業產業鏈,從種植,養殖,加工,倉儲,運輸,打造從田間到餐桌的完成產業鏈,讓健康綠色的食品進入千家萬戶,通過這種模式完成城鎮化的發展,這樣未來中國的農村比歐洲的農村還美麗,按照這種模式升級發展,未來的農民比城裡的白領幸福得多。這種模式的核心是需要有實力的企業牽頭打造農業產業鏈,地方政府政策支持,金融機構參與。目前國內有些地方按照筆者講的模式正在試點,效果還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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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的土地承包“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原則,現在的農村人二十歲了還沒有土地,確實是一個問題,而且面臨這樣問題的農村年輕人還不是少數的。

這批人,都是國家最早2002年實行農村土地承包法之前出生的,如果當前沒有分配承包到村集體的土地,確實之後很難再有機會獲得分配承包地。

國家對農村承包耕地之所以實行“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政策,目的就是為了全國農村的大穩定,不至於每年每個村都要重新分配土地,重新打亂原有的土地承包關係。

這種年年調整分配的混亂,不僅會耗費大量的人力物力,而且還會造成社會上的混亂,農民也不敢亂投入,不敢亂種東西,因為土地的頻頻變化調整。

既然國家出臺了大穩定原則的農村土地承包法,之後帶來的一系列農村承包土地問題,肯定是有了一定的預判應對之策。

據桂農通對農村土地政策的理解,現在的農村年輕人對於農村土地的承包分配問題,應該這樣看待理解:

第一,從父輩爺輩獲取土地承包份額。村集體分配承包地時,雖然以每個人頭來計算面積,但簽訂合同卻是以承包農戶為單位的,每一個農戶一份合同。合同內的家庭成員,人人享有相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如果新增了孫輩等後代,就在家庭農戶內自行調配,實行死人不減地,出生新人不另外增地。這種做法,既可以讓年輕人可以從父輩爺輩那裡分攤獲得一定的承包地份額,又確實了全村甚至全國土地承包的大穩定。

例如,當年分配承包地簽訂合同時一家有5口人獲得10畝地,如果後來新增了年輕人,家庭總人口達到10人,那就可以內部調整劃分人均享有1畝承包地。

第二,向村集體申請分配現有集體土地。根據最新修訂的農村土地承包法第第二十九條規定,如果村集體存在有三種土地,應當用於調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給新增人口:

一是集體經濟組織依法預留的機動地;二是通過依法開墾等方式增加的土地;三是發包方依法收回和承包方依法、自願交回的土地。

如果村集體目前存在有以上三種土地之一的,作為沒有獲得過土地分配的農村年輕人,可以向村集體提出要求分配。只不過,可能這種情況下的土地仍是僧多粥少,新增出生人口這麼多,新分配到承包地的可能性比較小。

第三,脫離土地尋求其他的謀生路子。農村土地如何只是考慮用來耕種,桂農通認為,作為年輕一代的農村人,大不必為沒有獲得村集體分配過土地而苦惱。

事實上,現在的大部分農村年輕人已經不再願意種田耕地了,大多數都選擇了外出打工或是其他第二、第三產業發展謀生計了。

外出打工,一個月賺到的工資收入,基本上都可以抵得上在家耕種1畝地一年的收益了。這種效益對比的反差下,又有誰還願意去種田?即便能分配到土地也會越來越少人耕種。

作為現代農村青年,不耕地不種田,才是最好的出路,既然這樣了,你又何必紐結村集體有沒有分配過承包地給你呢?全村的土地就這麼多,如果每個新出生新增人口都要分地,又哪裡去找地來分配?你說是吧?

因此,辦法是人想出來的,即便沒有獲得村集體分配的承包地,只要人願意幹活,人勤勞,也還是會有辦法有路子進行謀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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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農通


如何解決2O歲以下沒有土地的問題?

答:

(一)找村委會解決,第二輪土地聯產承包責任制分地時,國家土地法規定,村委會要留有全村百分之五的土地,作為以後發展人口增長基動地,不許把土地完全分到底。

(二)把第二輪合同到期前的土地,按政策收回的土地,集中起來,如:全戶消亡的承包地等政策性土地,收回重新發包給無地人員,這都是村委會應該負責的工作。

(三)總之解決2O歲以下分土地的問題,責任在村委,不在國家,國家只是出臺指導性政策和法律法規,具體落實這些法律法規,需要靠村委會,去根據本村實際情況,制定解決2O歲以下分地政策,當然了,在第二輪分地時,你村沒有按土地法分地,違法的把哪百分之五的土地都分光了,現在村委也無地可分,這也沒有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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