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人逃逸还谎称事后喝酒压惊?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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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这酒是撞完了以后喝的

喝点酒压压惊。”

……


3月21日晚上8时许,嘉兴南湖交警大队余新中队接到电动车驾驶人小罗的报警,称其被一辆白色轿车撞倒。


民警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小罗是一名外卖员,事故发生时骑电动车在送外卖,在余新镇新盛路仁仁超市门口处,一辆左转中的白色轿车突然加速,撞上了正常直行的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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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轿车司机下车查看情况、询问伤势,并将他扶到不远处的椅子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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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闻到对方身上有浓浓的酒味,问他是不是喝酒了,他一句话没说就跑了……”小罗告诉民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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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根据小罗及路人提供的线索,立即开展调查。经过半个多小时的排查,民警很快找到了肇事司机周某。民警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周某进行检测,结果显示其酒精含量为123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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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生事故时我没喝酒,事后也没想逃逸,回家是和家里人商量处理办法,后来由于太害怕了才喝了点酒压压惊……”面对民警进一步询问,周某却百般狡辩。


民警随后又找了周某妻子以及当晚和周某一起喝酒的王某,并在王某的叙述中找到了突破口。原来,当天晚上7时许,周某和妻子到好久没见的朋友王某家聚餐,其间周某驾驶王某的轿车到超市买了一瓶白酒,酒足饭饱后周某再次驾驶王某的轿车出门,准备去超市买烟,不料发生了事故。


第二天,在民警的耐心劝说和大量证据面前,周某终于承认了酒驾肇事逃逸的事实,并表示自己当时担心酒驾撞人会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误以为事后喝酒不用承担相关责任,才想到用“事后喝酒压压惊”这样的借口。


真是荒唐!真是异想天开!


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以及交通肇事逃逸,周某可处6个月以下拘役,以及吊销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考取。目前,该案件还在进一步处理中。


警方提醒:在2019年10月8日,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印发《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中明确指出,对被查获或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在呼气测试或者提取血样前故意饮酒,经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立案查处。所以,事后喝酒无法成为驾驶人的“免罪符”。


喝酒不开车

开车不喝酒

要时刻牢记


记者:张欢 沈俊彦

制作:微小航

审核:王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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