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無小事,偷拿外賣構成盜竊罪

疫情期間,無小事,偷拿外賣構成盜竊罪

在疫情期間,很多人居家不外出,那麼平時的必需品怎麼解決呢,很多選擇了叫外賣,小到油鹽醬醋,大到冰箱洗衣機,那麼隨著外賣行業的興起,有一些人也將第三隻手伸到了快遞這裡,因很多小區疫情不允許外賣進入小區,很多都是直接放在了保安亭等小區門口。那麼偷拿外賣快遞是否構成犯罪呢?

根據我國的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公私財物的行為,構成盜竊罪。但是這裡並沒有明確具體的數額和次數,所以浙江省發佈了{浙江省高院、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浙江省公安廳《關於確定盜竊罪執行具體數額標準的通知》(2013年)}。

疫情期間,無小事,偷拿外賣構成盜竊罪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授權,根據浙江省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浙江省辦理盜竊刑事案件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確定: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三千元以上、八萬元以上、四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所以如果說偷拿快遞的物品金額比較大,比如手機等一些電子產品的,那麼就構成刑事犯罪,但是平時一般快遞不太會寄這些貴重的物品,是否也就是說只要偷拿的快遞金額沒有達到3000元就不構成犯罪的,也不是。浙江省又出臺了《浙江省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見》(2015年12月)主要是針對於多次盜竊作出一個解釋和規定;多次盜竊,是指在兩年內實施三次以上的盜竊行為,但數額未達到較大以上的情形,這就很好的彌補了之前浙江省高院、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浙江省公安廳《關於確定盜竊罪執行具體數額標準的通知》的漏洞。

那麼怎麼樣算三次呢,一般情況下就是對於同一情況的盜竊故意,在同一個時間段內較固定的區域連續多次實施盜竊,比如在一個星期內一個月內,在相同的小區或者說相對固定的二三個小區多次盜竊快遞,在同一區域連續多次盜竊電瓶車等盜竊財物的情況。那麼也就是說,雖然你偷拿的快遞本身金額很小,比如偷拿的是食物,那麼金額肯定不會很高,但是隻要你次數達到了三次以上,就構成多次盜竊,也按盜竊罪處理。

疫情期間,無小事,偷拿外賣構成盜竊罪

那麼我們再展開來說下,如多次盜竊中存在盜竊未遂,是否會影響定罪量刑的,該解釋中也明確了,多次盜竊中存在盜竊未遂的,不影響次數的認定。已經收到行政處罰的盜竊行為可以計入多次盜竊的次數之內,因多次盜竊被判處刑罰的,對於行政處罰決定可以不予撤銷,但行政拘留和罰款應予折抵。需要注意的是多次盜竊不包括已受刑事處罰的盜竊行為。

根據以上幾點,大家一定記住“勿以惡小而為之”,偷拿外賣不是小事,不要因為一時貪圖小便宜在快遞點拿點吃的外賣就以為沒什麼問題,你很有可能因為這個,鋃鐺入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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