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妻、義絕、和離,淺談古代三種離婚形式

自從有了生物的存在,便開始承載起了繁衍生息的重任。人類也不例外,從開始存在之日起,繁衍生息便是最主要的責任之一。因為繁衍,便有了配偶,有了約束,也便有了婚姻,也有了離婚。

結婚的起源,大家都知道,起源於一個昏字。據說是在最早期,某個男性看上了部落裡的某個女性,便在黃昏時打暈她,帶回洞穴裡繁衍後代。這便是最早期的婚姻,但隨著人類文明的興起,開始有了禮儀,便對結婚這一人生大事進行了規範。

休妻、義絕、和離,淺談古代三種離婚形式

結婚是美好的,但並不是對每一對夫妻來說,都是這樣。於是,便有了婚姻是墳墓這一說法,有的婚姻幸福,有的婚姻不幸,幸福的便是持續,不幸的便是分開。結婚有形式,有禮儀要求,那麼對於離婚來說,也是一樣。

但對於大多數人來說,離婚總是不美好的,但相逢是緣分,分開也是一種無奈。前段時間,便看到現在還有了離婚酒宴這一說法,蠻是新奇,不過也應該是另類的一種祝福。

在現代社會,男女平等,離婚總逃不過一紙文書的變更。但在古代,男尊女卑的時代,離婚便不是那麼容易的一回事,這句話對男性來說可能無效,但對於女性來說,這往往意味著便是災難。

在古代,離婚總共有三種形式,休妻、義絕、和離。

休妻

在電視中總是看到,某個有情有義的男子,迫於母親的壓力,不得不休掉自己的妻子。最為典型,也最為記憶深刻的便是初中的時候學過的一篇文章《孔雀東南飛》,是《樂府詩歌》中的一篇。

休妻、義絕、和離,淺談古代三種離婚形式

裡面說到,一個有情有義的男子焦仲卿,迎娶了一位美貌與才華兼備,德行與孝道並重的女子劉蘭芝,並且列舉了劉蘭芝“十三能織素,十四學裁衣,十五彈箜篌,十六誦詩書”,種種美德,而且還是品行並無偏斜。

但奈何焦母對這位兒媳總是不滿意,可能是嫁妝太少的緣故,最終逼迫焦仲卿以“此婦無禮節,舉動自專由”的莫須有理由將劉蘭芝休掉,也就是遣送回孃家,再不來往,並且為兒子又物色了另外一個女子。可這位焦仲卿是一個痴情男兒,最終於劉蘭芝一起相約,雙雙自盡而亡。

這邊是古代休妻的最為典型的一個案例。雖然說這休妻有很多的理由,但官方還是給出了一個明確的條例,便是七出:“婦有七去,不順父母,去;無子,去;淫,去;妒,去;惡疾,去;口多言,去,盜竊,去。”

這個七出可以說是影響非常的深遠,而且影響到的時間也是非常的長。就像我們的儒學先師之一的孟子。這位我們非常熟悉的先賢,就曾經做出了休妻的事情。不過確實“孟子惡其敗德而出其妻”。看樣子是迫於妻子的德行敗壞,無奈休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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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說有了官方的這七個規定,如果妻子犯了其中的一種,就可以休掉。但對於古代的男性而言,可以說是佔據了巨大的優勢。往往也並不一定就因為這七出休妻,總是能找出一些理由。

就像是班超,在平定西域之後,因為功勞加身,難免被人詆譭。就有一次被人彈劾說是他“擁愛妻,抱愛子,安樂外國,無內顧心”。這位著名的軍事家一看,情況不對,怕被皇上惦記,於是立馬就把自己的妻子給休掉了。

唐代以前,休妻,可以說是直接就是將妻子掃地出門,什麼都沒有的。還好到了唐代的時候,官府又出了一個新規定,那就是休掉妻子,要給與妻子一些錢財,不然餓死咋辦。而且在《唐律疏議》中進行了規定,如果妻子沒有犯七出,而丈夫將妻子給休掉的,丈夫就得杖一百。

別小看了,這杖一百,很有可能直接就給打死了的,也有可能給打個殘廢。不過這個規定一下,對女性婚後的保障可以說有了一個很大的提升。之後再宋明等時代又增加一些其他的規定,對婚後女性的保障又做了進一步提升。

義絕

義絕,簡單來說,就是和現在的恩斷義絕差不多。但並不是像現在談戀愛時那樣,彼此之間恩斷義絕。在古代,義絕,就是強制離婚。

雖然義絕在春秋戰國之前就已經存在,但還沒有正式的說法,一直到了漢代的時候,在逐漸的由一種鄉老主持的禮漸漸的變成了律法的一種。在漢律中,目前只知道有所提及,但並不完備。還是在唐朝的時候,還是在《唐律疏議》中,才有了詳細的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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裡面是這樣規定的,如果夫妻中的某一方直接或者間接的殺死了對方的直系親屬,或者其中某一方出現了相互毆打、通姦、殺人等行為,那麼就會由官府出面,強制二人結束婚姻關係。並且規定了“諸犯義絕者,離之,違者徒一年”,如果說觸犯了義絕的條件,而沒有義絕的,要被髮配去勞改一年。

這又讓我想起了一部武俠小說,並被翻拍成了電視劇的《驚豔一槍》,裡面的元十三限殺死了自己的妻子智小鏡的父親儂智高,如果是按照唐律中的要求,元十三限就必須和智小鏡義絕,哪怕是儂智高是個大惡人,這都不可以的。而且故事的背景是明朝,在明朝的時候,對義絕的要求更高。

而且《大明律》中還支持,妻子在遭到丈夫脅迫與人通姦或遭遇毆打折傷時,有權主動訴諸法律,以擺脫丈夫施加的身心折磨,可以進行義絕,這種規定與唐律比較,可以說是又一大進步。

和離

和離,聽起來很美好,但這在唐代以前,可是沒有官府的明文規定,哪怕是在唐代有了官府的明文規定,大多時候也只是民間約定俗成的一個習慣而已。

和離制度可以說是由來已早,但在三種離婚形式中,影響最為深遠,甚至可以說是現代離婚制度的雛形。我小時候,就曾聽見身邊大人說過和離這個詞,而且還偷偷的見過夫妻兩人離婚後,並且請了當地的老人寫下的和離文書。

雖然和離形式起源比較早,但還是到了唐代的時候,在《唐律》才有了明確的規定。《唐律·戶婚》規定“諸犯義絕者離之,違者,徒一年。若夫妻不相安諧而和離者,不坐";在《唐律疏議》中解釋道"若夫妻不相安諧,謂彼此情不相得,兩願離者,不坐"。

也就是說,

夫妻雙方在婚後,過的不相安好,彼此情意不合,經過協商,互相願意離婚,是可以自由離婚的,而且還是受法律保護的。

在《太平廣記》中就記載了當時和離的一個例子,說是唐代的一個御史李逢年,被貶官後做了縣令,與妻子情志不合,和離掉了。

而且在後來敦煌出土了一個唐代時的文獻《和離書》,上述:“凡為夫婦之因,前世三生結緣,始配今生之夫婦。若結緣不合,必是冤家,故來相對,既以二心不同,難歸一意,快會及諸親,各還本道。願娘子相離之後,重梳嬋鬢,美掃娥眉,巧逞窈窕之姿,選聘高宮之主,一別兩寬,各生歡喜。”

休妻、義絕、和離,淺談古代三種離婚形式

認為夫妻不合,肯定因為前世就是冤家,難以情意相合,還是各回各家,早日找到自己對的那個人吧。

小結

在古代社會觀念中,哪怕是到現在,還是一樣,家庭後代的傳承往往是最重要的一點。而在這些離婚形式以及離婚制度的規定當中,大多都反映出了古代家庭組合中,男子的絕對性的領導地位。而女性一方在婚姻的解除當中幾乎沒有多少話語權。

這種制度的存在,大多是為了維護封建社會宗族倫理的需要,而在各代法律條文中的規定,一方面也是出於對女性家庭生活中所作貢獻的肯定,另一方面也是出於社會統治穩定的需要。

其中義絕和和離制度,更是出於古代婚姻制度的核心思想“合二姓為一家”的美好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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