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不想要的小妾會如何處置?被拋棄的小妾會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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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視劇裡的小妾,不僅錦衣玉食,還時不時和正妻爭寵,太誇張了。

(清朝大戶人家妻妾很多)

實際上,妾是屬於奴婢的一種,妻貴妾賤,身份地位完全不同。也就是說,一個不受寵的小妾,平時和婢女沒什麼區別。

大多數古人納妾,主要目的都是傳宗接代,生兒子。如果一個妾沒有生兒子,那就只能和普通婢女一樣,洗衣服做飯,家裡有什麼活幹什麼活。

真要是這個小妾看著就心煩,不想要她了,該怎麼辦呢?

如果你很有錢,可以把小妾送人。南宋《齊東野語》記載,著名學者陳良貴和潘了翁,是“同母異父”的兄弟。他們共同的母親,最初是陳良貴父親的小妾。陳父和潘父同朝為官,關係非常好。

潘父一直有一塊大心病,那就是結婚很長時間,一直沒有兒子。這在古代,算是大事情了,所以很心煩。陳父聽說這件事情,於是慷慨的說,我有一個小妾,能生孩子,你要不嫌棄的話,就帶回家吧。

於是,潘父就把這個小妾帶回家,果然生了兒子。


不想白白送人,最簡單的方法就是賣出去。

很多小妾本身就是買過來的,屬於自己的“私有財產”。比如《客窗閒話》裡有一個故事,說某人帶著子女出外賣藝,結果客死他鄉。女兒沒錢安葬父親,於是“賣身葬父”。某書生花錢買下女子之後,就送給了自己的好友做妾。

主人覺得小妾不能生子,或者不喜歡這個小妾,就會轉手賣給別人。如果小妾年輕漂亮,價格自然很高。當然,沒人要的話還可以賣給青樓,也是很常見的。

有些人,還專門靠小妾掙錢。

《續資治通鑑·哲宗卷》記載,宋朝宗室成員經過幾代繁衍,人口越來越多,有些支系已經不能享受皇家俸祿,只能靠祖業慢慢撐著。某些人花錢大手大腳,為了有更多進賬,就把身邊的小妾“租”出去,收益頗高。

據說當時求租的人還不少,可能覺得這都是皇室宗親家的小妾,價格高一點也無所謂吧。


當然,有些富家子弟,覺得小妾沒什麼價值,還會拿小妾換東西或者做賭注。

(清末官員,一妻一妾)

比如,《獨異志》中說曹彰路遇良馬,十分喜愛,希望馬主人能夠賣給他。馬主人不願意,曹彰就表示自己美妾很多,可以以妾換馬。於是馬主人就挑選了曹彰最心愛的妾,曹彰毫不猶豫的就換了。

唐朝李翰《異聞錄》中也有,鮑生有一美妾,十分喜愛。但是聽說表弟有一匹好馬,就想辦法約表弟參賭,拿美妾當賭注,想要弄到這匹馬。

這類記載太多了,不再一一列舉了。

總之,古代小妾地位很低,主人隨意買賣,很正常的。


七追風


在古代,妾跟奴婢沒啥區別,她在家中的作用主要有二,一個是負責生孩子,延續子嗣,另一個就是承擔大量繁重的家務勞動。

如果一個妾能夠嫁入富貴之家,深得男主人的寵愛,還為家族生了兒子,那麼她的地位也會相應變高,不僅不用再承擔家務了,男主人還會給他配備使喚丫頭,她的命運也就相對好很多。但是,如果她不受寵,還沒生下孩子,那麼她就命運多舛了,男主人可以隨意對她進行處置。



一般來說,對於男主人不想要了的小妾,有如下幾種處置方式:

第一,送人。這種情況要麼是出手闊綽、待人仗義的富家子弟、文人墨客,與朋友交往很爽快,高興得不知道要怎麼辦了,便隨手把自己不想要的小妾送給朋友了,就像送出去自己的一塊玉佩,一枚扳指。像蘇東坡、白居易這樣的詩人,他們都有把小妾送人的經歷,這早已見怪不怪;要麼就是有求於人,或是為了籠絡人心,便將家中小妾相贈,以求達到自己的目的,就跟送禮行賄差不多。比如戰國時期的呂不韋,他為了能獲得在趙國做質子的異人的信任,以便將其帶回秦國,遂將自己的小妾趙姬相贈於他,以至於直到今天還有人懷疑秦始皇嬴政的生父其實是呂不韋。



第二,以妾易物。有一些人看上了男主人家的小妾,想要,但又不能白要,便拿出自己的寶貝去換,本質上同送人一樣。還是蘇東坡,他被貶黃州,臨走前與朋友飲宴。朋友看中他一個小妾,便商量說,此去黃州路途遙遠,願贈一匹白馬給你代步,只願將你這小妾贈與我可好?蘇東坡一向對朋友十分大方,自然慨然應允,估計還得感謝朋友的慷慨,贈給他一匹白馬代步。

第三,買賣租賃。家裡的小妾如果實在不想要了,還可以賣出去或租出去。比如史料記載說宋朝有一些宗室由於花錢太多,為了能有更多進項,遂選擇把自家小妾賣給青樓,或是租給一些富人。富人們聽說皇家的小妾進入了買賣租賃市場,都大肆求買尋租,價格也水漲船高起來,宗室們由此獲得了不少收入。



你可能覺得這是民間行為,歷代朝廷應該是打擊的,只是睜一眼閉一眼罷了。但實際上不是這樣的,像《唐律疏議》就明確規定了“妾通買賣”,可見就連法律都不反對處置小妾的行為。

總的說來,古代把妾室物品化、商品化,作為男性的私產存在可以送人、置換、轉賣,甚至是殺掉,這與古代人對待奴婢的態度是一脈相承的。


達摩說


以妾易物,蘇東坡曾將美妾春娘換馬騎

蘇東坡是宋朝時期的一個大文學家,他在詩詞以及書畫方面,都取得了巨大的成就。這樣一個有才華的人,既是一個深情的男人,同時也是一個薄情寡義的渣男。為什麼這麼說呢,因為他深情是對於他的妻子,而薄情則是對於他的小妾。

蘇東坡有三任妻子,對每一任妻子都是挺好。第一任是王弗,此人長的漂亮,同時非常知書達理,深得蘇東坡的喜愛。在她去世的時候,曾給蘇東坡帶來沉痛的打擊,蘇東坡也曾為他寫下《江城子》這等名篇,“十年生死兩茫茫,不思量,自然忘”。寫的時候王弗已經去世將近十年了。第二任妻子王閏之,在蘇軾低估時期,陪伴左右,不離不棄,後來也是病逝了。蘇東坡曾說,我沒有好好報答她的恩情呢,希望死後能與她合葬在一起。第三任王朝雲,和蘇東坡也是極為恩愛,相伴二十年。蘇東坡在其墓碑上寫了一副楹聯,表達愛意。

總的來說,對於妻子,他是極其寵愛,又是寫詩什麼的,但對於小妾什麼的,他是真的狠心啊。

有一次他被貶,在臨走之前有朋友來看望他,於是他便宴請了朋友。蘇軾的一個小妾春娘生的十分美麗,被這個朋友給看中了。朋友便問他,這次被貶,是否帶著這個小妾一起去呢?蘇東坡說不帶。這朋友便說,此去黃州,路途遙遠,我有一白馬,日行千里,可贈與你,你可否將這小妾也贈與我呢。

蘇東坡想了一下,這買賣還真是好啊,便點頭答應了。這春娘看到蘇東坡如此對他,極為氣憤,便王觸槐而死了。

也可直接贈人,並不索要什麼回報

在古代的時候,小妾真的是沒什麼地位,和正妻相比,最多也就是一個丫鬟。不僅要傳宗接代,還要幹一些髒活累活什麼的。

古代有的男人有時候對小妾產生了厭惡的感情,便會將其直接贈給別人。比如說呂不韋,此人就直接將自己的小妾趙姬送給了子楚,當然是為了籠絡人心。

遠的不說,近的再來說一個,張宗昌。張宗昌是一個軍閥,他的小妾有幾十個,但是此人經常將小妾送人,送給朋友或者為自己立功的手下,同時此人喜新厭舊,送去出後又會娶新的小妾。

有的更慘,直接被掃地出門

這樣的可以說是真正的被拋棄。或許出於一些原因,比如說始終無法生出個一男半女的,其丈夫並不打算讓這小妾在自己的家裡面,便將其給趕出了家門。

小妾被趕出來後,也可再尋一戶人家,也可做一些生意,自立更生。如果實在是沒有辦法的話,有的可能會走向極端道路,進入青樓。


徐聊


古代小妾的地位是相當低的,因此,在當時那個年代,隨便將一個小妾送給別人都是無所謂的,而且根本算不得什麼罪大惡極。他在送人的時候,更毋需考慮自己送給的那個對象是醜還是美。

將自己的妾送給他人的有大家敬仰的蘇東坡蘇軾大學士。他把自己懷孕的小妾都送給別個。後來,那個私生子長大,到處宣稱自己是蘇東坡的兒子,蘇東坡死後,他的兒子小蘇學士生活艱難,這個私生子還接濟他不少錢財。


著名的還有白居易,有一個寵妾,一個朋友開口一要,就將小妾送給朋友了。總的來說,古代的大官啊、士大夫啊、有錢人啊,姬妾送給知己、功臣都是很平常的。當然,妻子一般是不會送人的。

再舉一個例子:被大家美化得纏綿悱惻的董小宛和冒闢疆的故事:董小宛是冒闢疆的妾,董小宛當初欠債幾千兩銀子,冒闢疆這個賤男不想給她還錢,還是老風流錢謙益為董小宛擺平後,冒闢疆才白得個便宜,接收了這個送上門的絕色小妾。

即便如此,大難來時,冒闢疆帶了父母妻子到外面逃難,董小宛得在家守著,呵呵,虧他想得出來;一次在逃亡路上,冒闢疆扶持父母妻子,可是從來沒扶過董小宛,任她掉在後面,幾次嫌棄她累贅想趕她走、拋下她,任她自生自滅。這還是大家歌頌的“愛情”才子佳人,要那些沒有愛情的,男人將自己的妾送給其他人,就更跟送一把青菜似的。

所以,大家不要想當然覺得朱瑤瑤是石良玉的小妾,他就不能把她送給誰————他將她送給別人,有合適的就送了,當然不會為她還專門挑一個帥哥送,是不是?


這樣的事情,在那樣的年代,對於男人包括石良玉來說,甚至連汙點都算不上,還能博個“慷慨大方”的美名。

比如“紅拂夜奔”的紅拂,就是大奸雄楊素送給李靖的,不過這是紅拂自己看中的先跑了再說,楊素也就索性大方了。

就是現在,那些做別個二奶的女人,在商場上,也是經常被男人作為禮物送給生意場上、官場上的其他男人分享、享用、饋贈的。 

所以,很多情況下,女人都是悲劇、是可憐的犧牲品。

在男人的世界裡,很多事情比女人重要得多,這是中國曆來的傳統。女人就是犧牲品。

即便恩愛如楊貴妃,馬嵬大難時,唐玄宗還是犧牲她的!別說什麼迫不得已,迫不得已他為什麼不犧牲自己?既然自己比愛人重要,又還談什麼“在天願做比翼鳥,在地願為連理枝”?這不是一場赤裸裸的笑話?  

中國的傳說裡,除了梁祝和牛郎織女,其他男人都算不得有什麼愛情,白娘子那麼愛許仙,許仙不照樣嫌棄她是蛇妖?

所以,還是老話,我們得感謝這個時代,感謝我們能夠有機會受教育,能夠工作,自己掙錢養活自己。只要你自己不做二奶,就決不至於淪為小妾的命運,也就決不會有人可以把你送給別人了。 


懸疑日誌2


被拋棄的小妾是無力反抗的,因為當時的法律只保護正妻的利益,小妾如果受寵,就有可能遭到御史彈劾。

古代如果不要小妾了,可能有一下幾種做法:

因為妾的地位很低,《唐律疏議》明確規定:“妾乃賤流”、“妾通買賣”。

送人

所以在古代社會上,家主可以隨便將一個小妾送給別人都是無所謂的,而且根本算不得什麼罪大惡極。他在送人的時候,更毋需考慮自己送給的那個對象是醜還是美。當年白居易,有一個寵妾,一個朋友開口一要,就將小妾送給朋友了。

賣掉

而最容易賣到的地方很可能就是妓院。往往很多時候,不少朝代很多將自己的妾賣到青樓,


風塵滾滾


你好我是多米媽媽。很高興能回答這個問題。首先在古代小妾的身份都是特別低的。不想要的小妾他們一般都是賤賣或者送人。一般被拋棄的小妾毋庸置疑日子都是很難的,一般都是賤賣到妓院這種地方。
我的回答就是以上所述,僅供參考,謝謝。祝您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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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米媽媽生活日記


白日下西山,望盡妾腸斷

妾很悲慘,被人拋棄也無可奈何,期盼郎君回心轉意,就是最好出路。出自邵謁《望行人》詩句,很能描繪妾的悲慘人生

妾和妻都是郎君老婆,可兩者地位雲泥區別

妻是女主人,男人娶妻,對相貌沒什麼要求,端莊賢惠就好,因為妻是女主人,妾呢,要美,男人納妾主要看相貌,才華也要,不過妾的才華只為閨中加點情趣,因為妾是玩物

在主家,妾其實和妓差不多,只不過妾是私人的,妓則是大眾的

因為妾有妓因素,所以主人來了朋友,有時候會以妾招待

曾國藩當年到朋友家做客,就看上了朋友家的美妾,不過這個朋友不識趣,沒拿妾招待他,回家過後曾國藩還生了一肚子氣,不過曾國藩還算君子,當天晚上也檢討自身,認為自己不應該對普通家的妾動色心

在主家,妾是人,也是物,可以用來交換

有則故事,說的是曹操兒子曹彰。曹彰愛馬,一天看到某朋友搞了一匹上等大宛馬,很是喜歡,於是便對朋友說,我喜歡你的馬,我這邊有美妾可以換,隨便你挑。曹彰一聲令下,家裡所有美妾都出來排隊,讓那馬主人挑。馬主人呢,也不作假,看了一圈,用手指一人說,就她了

用妾換馬這事,蘇東坡也幹過

關於妾是物,到清朝還有詩人寫詩:妾換驊騮裘換酒。看出來了吧,衣服可以換酒,妾可以換馬,妾也就比衣服貴點

妾命低賤,即便為主家生了兒子,也身不由己

唐朝宰相長孫無忌很有名吧,可他就是庶出的妾生子,他的母親高氏是雖然出生士族大家,但也是父親長孫晟妾室。父親過世後,家中兄長嫡子掌權,隨隨便便就把高氏母子趕出來家門

不過長孫兄長還不錯,沒把他們給賣掉,僅僅是趕出家門了事

從上面幾個例子可以看出,古人要是不想要妾了,可以送朋友,可以賣錢,可以換東西,至於她們結局,如果接手人也不要了,不外乎再被賣,再被送,再被換……

當然,良心好一些的,會給一些錢財,讓她們自求生路,比如說大明信國公湯和,他遣散家中美妾時,就是分給了錢財

流落在外的妾,還能怎麼樣呢?相過原本生過的從操舊技,想安穩的找個老實本分的嫁了……


靈石蘊珠寶


眾所周知,在中國古代封建社會實行的是一夫多妻制,我們經常可以看到在影視作品中,描述了大家族裡面的小妾或者錦衣玉食的生活,時不時還有閒心跟正妻爭寵。就是顯然這樣的描述是過於誇張了,要知道在中國古代社會,妾和奴婢的身份是沒有太大區別的,他在家庭中的作用主要分為兩點,一就是負責給男性生孩子延續子嗣,另外一個就是要承擔家庭中絕大多數的家務勞動。所以小妾顯然並不像我們在影視劇作品中看到的那麼悠閒自在。

正常來說,如果一個妾室在嫁入富貴人家時,要想得到男主人的寵愛,很大概率是要為家族生下兒子,而且是越多越好,那麼她的地位才能夠相應變得很高,不僅不需要再承擔繁重的家務,同時男主人也會給她配備一些生活丫鬟,他的命運相對會改變很多,但如果說他沒有辦法生下孩子同時又不受寵,這樣他的命運就很難說了,男主人可能會對她進行比較隨意的處置,甚至是與別人交換,更嚴重者還有可能會將她賣出去。

正常情況下,男主人對於那些不想要的小妾,往往會有以下幾種處置方式。

一、送人。

比較常見的就是將小妾送人的這種情況,正常是那些出手闊綽為人處事仗義,並且家庭收入,或者是社會地位都比較高的富家子弟,或者是文人墨客。像我們比較熟知的一些詩人,經常有,在非常高興的時候不知道怎麼辦,就順手將自己不想要的小妾送給朋友,而這樣的行為往往就像一種很正常的贈送禮物的舉動,感覺就像送出了自己的一枚玉佩或者是扳指。會做出這樣的舉動,要麼是有求於人,要麼就是為了籠絡人心,總之是帶有特殊目的的。

二、買賣租賃。

如果家裡的小件實在是太多了,那還可以賣出去,或者是租出去,在此書上就有記載過,在宋朝時的一些中式就由於花錢太多,但是又為了要確保自己家中的進賬,所以就選擇將自家多餘的小妾租給青樓或者是租給其他一些富人。當富人們聽說有皇家出身的小妾進入到買賣租賃市場,就揮舞著大把金錢想要租一個,小妾的租賃價格因此也水漲船高,相應的宗室們也獲得了不菲的收入。

三、以妾交換。

一些富人跟富人之間的交往,可能會看上對方的小妾,但是又怕直接開口要對方不給,那就只能夠拿出自己的寶貝去跟對方換,這種行為本質上跟小妾贈送是差不多一個意思。但可能是更高一個級別的行為,畢竟用自己寶貝換過來的女人最起碼這個富豪也會更加珍惜,而別人直接贈送的可能在打完一段時間之後,就會直接又重新送出去兩者的行為和價值就不可等同而語。

可能我們現在人很難理解古代人的這種思維方式和做法,但事實上歷朝歷代關於小妾的買賣和處置行為採取的都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的方式,甚至在部分的古代律法當中都明確規定的卻是可以買賣的行為,當一個國家連法律都不對,富人家如何處置小妾的行為作出約束時,那麼想必這些小妾的性命財產安全,自然也不被重視。


小芊芊愛歷史


我是杭州刺史,我來回答。

古代不想要的小妾會如何處置呢?每個朝代都有不一樣的方式,我們就以明朝為例來看一下。

縱觀《大明律》,其分七篇體例,三十卷,共四百六十條。涉及到妻妾犯罪的法律多集中在刑律之中,戶律中也存在多條。為了便於篇幅的安排,將主要從《明律刑律》中所涉及的如人命、鬥毆、罵詈、犯奸等五個小節進行說明。藉此揭示明朝統治者在對妻妾犯罪行為所採用的懲治措施,以及表現出的態度。

通過對《大明律刑律人命》律文的整理,涉及妻妾犯罪的律條主要集中在謀殺祖父母父母、殺死姦夫、謀殺故夫父母、威逼人致死和尊長為人殺私和幾個方面。下面將分別詳細論述。

謀殺祖父母父母

謀殺祖父母的行為,在明律中屬於“十惡罪之惡逆,真犯死罪決不待時。”凡有子孫婦犯此罪者,皆凌遲處死。

《大明律刑律人命謀殺祖父母父母》條規定:

“凡謀殺祖父母父母,及期親尊長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已行者皆斬;已殺者,皆凌遲處死;謀殺總麻以上尊長,已行者,杖一百流二千里;已傷者絞;已殺者皆斬。”

從律文可見,國家只要認定了妻妾有謀殺祖父母父母、夫、及夫之祖父母父母的行為,不管用何種方式、手段、有無同謀、都處以極刑。正如明律學家高舉所說“凡妻妾謀殺夫,及夫之祖父母父母,此綱常之變,罪莫大焉,故已行者,不問傷人未傷人,不問首從,皆斬;已殺訖者,皆凌遲處死。”

還可引用明代律學家張錯的話,解釋明代對謀殺祖父母父母、夫及夫之祖父母父母為什麼要處以重刑?

“父祖,己之天,期親,尊之近,外祖父母乃母之所從出,夫之父祖乃己之所依所,宜竭力奉承,乞可與謀殺害,故奸謀已行者,不問已傷未傷,皆坐斬罪,謀而殺說者,不分子女嫡繼,皆得凌遲處死,所以重三綱之大倫也。降至功總之尊,於分亦所當敬,歐罵尚加恆典,而況於謀殺乎,但其情服稍輕,故已傷者與已行有別,原其謀心,則一故殺乞者,不分首從皆斬。以尊謀卑減等科斷,至於以殺,以故殺可科。”‘

以此來說明國家所做之目的,都是為了維護社會和家庭中的人倫綱常,夫婦之義,以及尊卑貴賤的身份等級制度。

殺死姦夫

女性犯奸,不僅有違夫婦之道,亦是對女性應視自己的貞潔為生命這一公理的挑戰和反抗。當然,男性也會把自己的妻妾視作為買來的財物。當一個有夫之婦與另一個男人發生性關係時,即是對本夫私有物的侵犯,親夫當然有懲處的權利。

《大明律刑律人命殺死姦夫》條規定:“其妻妾因奸,同謀殺死親夫者,皆凌遲處死,姦夫處斬;若姦夫自殺其夫者,姦婦雖不知情,絞。”國家把因犯奸而導致丈夫死亡的姦婦和姦夫,處以死刑,以儆效尤。而這樣定罪的原因則是因為“為人之婦,而淫通外人,是絕夫婦之義矣,淫人妻妾而恬不知懼,是亂人倫之常矣,故於行奸之所,本夫捕而殺之,不惟防拒敵之害,亦且誅淫亂之跡,才治其罪,原其心不能自已也。”

國家也把處罰姦夫姦婦的權利適當的交給丈夫。如律所說,“凡妻妾與人姦通,而於奸所親獲姦夫姦婦,登時殺死者勿論;若止殺死姦夫者,姦婦依律斷罪,從夫嫁賣。”這條律例對家庭中的夫妻而言是極度的不公平,丈夫可以出去尋花問柳,三妻四妾,而婦女便要在家遵守三從四德,相夫教子,從一而終。所以明人才會對此有感而發,認為“嚴於婦人之守貞,而疏於男子之縱慾”,感嘆這是“聖人之偏。

對此,有人對這一不公平的懲罰提出質疑,且正如《明律犯奸》條說“凡和姦者杖八十,有夫者杖九十,習奸杖一百。強姦者絞。”這裡明文規定對有夫的妻妾犯奸罪者,杖九十。而在“殺死姦夫”條裡卻把生殺權交給了丈夫,並且有“於奸所登時殺死勿論”的言論,兩者相悖。藉於此律,清人薛允升大呼此舉對女性大為不公,並因此律而出現了更多的人倫慘案。正是:

“妻犯奸淫,即在應出之列,不出之而遂殺之,安能免罪焉?律於出妻之法,最為詳備,非但意存忠厚,亦在保全人命不少。此法不行,而致殺奸之例日益增多,甚至尊相犯,骨肉殘殺,有弟殺兄、侄殺叔者,又有殺及伯叔母、胞母姑、胞姊者,皆紛紛纂如例內,而輕重亦不得其平,刑章安得不煩耶。”

謀殺故夫父母

明代,雖然留下了很多的貞潔烈女的記載。但是對一般家庭而言,待子亡後,子媳若不是有很強烈的守節願望,或是無力為夫守節,舅姑便會做主或是妻妾自己主張嫁他人,以圖生計,而舅姑也可以獲得一份彩禮錢。照此來說,改嫁後的妻妾便和已故夫之父母沒有親屬關係了。

然觀《大明律刑律人命謀殺故夫父母》條規定:“凡妻妾謀殺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並與謀殺舅姑罪同。”似乎對妻妾的處罰不妥,然從律文後的註釋可以發現定罪依據,“凡妻妾夫亡改嫁他人,謀殺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並與謀見奉舅姑同罪,以其義未絕也,謀殺已行者皆斬,已殺者皆凌遲處死。”只因一個“義”字,不論妻妾再嫁還是守節,只要有謀殺丈夫父母的行為,均會被認為是謀大逆、不孝,而處以極刑。

不過還好有人以唐律為依據,為廣大的再嫁女性鳴冤,不應與見奉舅姑的處罰一致,並且提出了有力的論據:

故夫父母,與見奉舅姑,究有不同,是以唐律特立專條,亦是辦理區別之意,明律與見奉舅姑同,為之何解?律有為嫁母服期之文,而妻妾為故夫父母應持何服,並未言及,以禮推知,則無服矣。無服者與見奉舅姑同,似嫌為允。

對於上述律文,只有一種情況不用此律,即“犯夫而被出者,不得用此律”。可是有誰希望自己被丈夫或是公婆趕出家門呢。

關於這個問題你們是怎麼看的呢?歡迎大家交流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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