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疫情一家人都走了,存款房子汽車還有財物等,該怎麼處理?

我也有周遊列國的夢想


就你能這麼高瞻遠矚想到這個問題,你可以體驗一下[打臉][打臉]


石頭20191010


看到這個問題,很自然會讓人想到湖北電影製片廠常凱一家人的遭遇,在短短17天內,55歲的常凱,其父母、姐姐先後去世,讓人唏噓不已非常痛心。而其妻子也感染了病毒,到現在仍在重症監護室搶救,所幸兒子在國外留學,春節未歸,要不然恐怕也凶多吉少。常凱屍骨未寒,談論財物分配情況似乎有點不合時宜,但是有些事情我們總要面對啊。

對於逝者的財物繼承問題,通常只有兩種方式,一種是按照財產人的個人意願,也就是生前所列的遺囑,不管是紙質的還是口頭的,只要符合法律要素都應當被認可,遺囑高於一切,不管是誰都無權更改。二是按照法律規定的繼承條款進行分配,如果出現多個繼承人,可以採用協商的方式分配,協商不成只能走法律程序。

在按照法律規定,繼承人又分為幾種:第一梯隊繼承人,為逝者的父母、配偶、兒女。在沒有第一梯隊繼承人的前提下,則由第二梯隊,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輩繼承。如果沒有繼承人,也沒有贈予繼承人,那麼最後只有一個辦法,那就歸國家所有。



元芳有看法


這個令人心情沉重的問題,隨著常凱的去世和一些網上的傳言,成為一個需要思考和麵對的問題。

這幾天既為常凱傷心和惋惜,也慶幸他兒子幸好沒回來過年。現在交通方便,一些留學海外的學生回來過年是正常現象。常凱剛剛55歲,兒子也就二十多歲,學業是否已成未知,是否已經工作獨立未知,面對這麼大的家庭變故,小夥子卻又不能回來奔喪和處理長輩的後事,待到能回來時,他一個二十多歲的年輕人,如何面對?如何承受?

想想就痛苦。

常凱和其父母的遺產,由其妻子和兒子繼承,他的妻子應該能搶救回來,上天不帶這麼不給人留一條活口的。但是沒有哪個繼承人願意繼承這樣的遺產,他們寧願這些至親骨肉好好活著,把那些已經變成遺產的財產全部消費掉、揮霍掉。

金山銀山,在疫情面前,都變成了一堆毫無用處的廢物。

插嘴一句,常凱和他的父母如果沒留遺囑,他們家的繼承還挺複雜的,爺爺先去世,爺爺的遺產由奶奶、爸爸(常凱)和姑姑(就是與常凱同一天去世的姐姐)繼承,然後奶奶去世,奶奶的遺產再在爸爸和姑姑之間繼承一次;常凱去世,他的遺產由其妻子和兒子繼承,所以,因為常凱是在其父母去世後去世的,常凱的兒子不發生代位繼承,發生轉繼承。

再回到本題。我國繼承法規定繼承人有兩個順序,第一順序是父母、配偶、子女,第二順序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疫情中如果一家人都去世,一般會發生在一起居住的核心家庭中,估計題主也是這個意思,比如父母和子女。即,如果第一順序繼承人全部去世,遺產由第二順序繼承人分配,即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兄弟姐妹。根據自然規律,這樣的遺產大概率會被健在的兄弟姐妹繼承。

寫到這,心又狠狠的抽搐了一下。

即便真的沒有繼承人,那麼根據法律規定,遺產歸國家或被繼承人所在的集體組織所有。

但這種事發生的概率極小。

因為我國新的繼承法很快就要頒佈了,新繼承法擴大了繼承人的範圍,侄子、外甥也納入法定繼承人範疇,武漢因疫情去世的,其繼承人可以等新繼承法生效後再分割遺產。


潘衛霞律師


武漢一家三口,相繼因病離世,爸爸走了,母女哭;媽媽走了,女兒哭;可憐的女兒獨自一人也走了,一家三口終於可以在天堂相聚。

一副油畫,看哭千萬人,女兒身旁擺著爸爸媽媽的遺照,自己躺在病床上也奄奄一息,女兒的心裡該有多難過啊!

也許女兒在睡夢中聽到爸爸媽媽的呼喚,夢到一家三口在春遊,在一塊做遊戲,其樂融融。

孩子最終沒有戰勝病魔,帶著去尋找爸爸媽媽的心情離開了這個世界。孩子,你的爸爸媽媽在天堂等你,一路走好。

南漂的小潘:可憐的一家三口,希望來生你們還做一家人,願天堂沒有病痛[祈禱]



老刀o666o


看到這個題目,讓人想起了湖北常凱一家人的遭遇,雖然大家的心情都很沉重,大家都不希望這樣的事情發生,但類似這種家庭我覺得並不是個例。

如果某一個人不幸遭遇到了這種事情,很多人都可能關心的是,他們一家人走了之後,剩下的存款,房子,汽車等資產應該怎麼處理?

其實在災難當中一家人都遇難,這種事情是有發生過的,至於一家人都走了之後,他們的遺產應該怎麼處理會有固定的流程。

一、如果有繼承人,那由繼承人繼承。

如果死者有相關的家屬,即便不是第一繼承人,但是第二順序繼承人也是可以繼承他們的財產的。在財產所有人去世之後,符合條件的繼承人可以到公證處辦理相關的公證手續,然後通過合法的手續來繼承這些遺產。

二、如果沒有繼承人,至於遺產怎麼處理,要看具體情況。

對於沒有繼承人的遺產,至於應該怎麼處理要看這個財產的具體情況。

1、存款和其他理財產品的處理。

如果某個家庭成員因為特殊的情況全都去世了,沒有特定的繼承人,那麼這些存款或者理財產品就按照無主存款來認定。

對於無主存款,如果死者生前工作單位屬於集體所有制單位,那麼他的遺產就由所在單位進行支配;如果死者生前工作單位不屬於集體所有制單位,那他的存款和其他理財資金就會收歸國有。

2、有貸款的房產和車產的處理。

假如死者去世之後,剩餘的房產和車產還有貸款,那麼銀行肯定會通過法律手段來拍賣這些房產,拍賣所得優先用於償還銀行剩餘的貸款,如果拍賣所得款項不足以償還貸款的,那就做壞賬進行核銷。但是如果拍賣所得款項超過銀行貸款餘額,剩餘的款項就按照存款的處理方式進行處理。

3、沒有貸款的房產和車產的處理。

如果死者去世之後,還有房產和車產,但是這些房產和車產並沒有貸款。那就被認定為無主財產。對於無主財產,如果死者生前所在單位屬於集體所有制單位,那就由集體所有制單位進行支配,如果死者生前所在單位不屬於集體所有制單位,那房產車產等遺產就要收歸國有。



當然,如果死者生前的一些房產不屬於商品房,而是一些自建房,房子的土地性質是屬於村集體所有制,那房子一般都由所在地的村集體進行支配。


貸款教授


疫情確實無情,如果真出現一家人由於疫情走了,而這家人的存款、房子、車子、以及其他的資產到底該怎麼處理?關於這個問題,相信很多人都是聽過或者接觸過,至於要怎麼處理,一切根據相關程序來處理,並非盲目處理的,下面分幾種情況來分析。

第一種情況:家庭資產有法律繼承人的

如果是這家人在生前,已經做好的充分準備的,也就是在生前已經寫好了法律繼承書的,當家人都走後,這些資產將由某某人繼承。

這種情況的話,由於疫情一家人都走了,這些存款,房子,車子,其他資產等都是交由法律繼承人繼承,但要記住,繼續財產的同時,也要繼承債務,繼承人也要替這家人把生前的債務還清,也就是債務和資產一起繼承。

第二種情況:這家人還有其他親人的

最典型的就是說這家人有幾個兄弟的,已經分家了,但由於這家人還有其他親人還健在的,這種情況的話,只要親人幫助這家人進行安葬後事,這些資產將會由親人繼承。

比如說,這家人的老爸有2兄弟,其中老大一家人走了,而老二把老大家人後事都安排妥當了,老二會把老大家裡的存款、車子、房子等等都繼承了,債務同樣繼承。

第三種情況:別人幫忙安排這家人後事的

當然如果這家人都沒有任何親戚了,而且家裡的鄰居,或者說村裡面的人幫忙處理這家人的一起後事,把這家人都當做自己家人一樣,把後事都安排的妥妥當當的,這種情況,這家人的資產理應有鄰居或者村裡好心人繼承這些資產。當然這是作為農村裡面的習俗,至於法律認不認可,暫時還沒有出臺相關規定。

第四種情況:這家人無親無故的

假如這一家人是從其他地方遷移到某個城市定居的,而這家人屬於無親無故的,也聯繫不到這家人的任何親戚,這種情況這家人的後事只能由當地政府出面,把這家人的後事都安排妥當了,這家人的資產將會被充公,也就是直接被擱置者,暫時不會進行馬上處理這些資產,最終都無人過來認領,最後這筆資金將由政府擁有。

總結

如果一家人由於疫情都走了,這家人的資產到底該怎麼處理,我上面也進行假設了四種情況,所以具體怎麼處理,應該要根據這家人的具體情況來處理,大致就是分為以上四種處理方法。

最終籠統的總結一句話,也是最簡單的大道理,誰有權把這家人的後事都安排妥當的,這家人的房子,車子,存款和其他資產理應由安排後事的人繼承,這是最簡單的處理方法。


老金財經


這樣的事情和問題還是不出為好。但病毒無情。

剛看到一則消息,湖北電影製作廠導演常凱和其父母、姐姐一家4口、在17天內因新冠肺炎相繼逝去,他愛人也感染了,現在重症監護中,唯有在國外留學的兒子安全。不清楚他的後事是如何處理的。

這裡我們暫且不說他們身後的財務等問題如何處理,有《繼承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有單位、有朋友的幫助,相信會處理好的。

我們更要應從這些事件中引發一些思考。比如生命的問題。人的生命是如此脆弱,一個人在未知的疾病面前會如此渺小。常凱其父在武漢患病後無法求得醫院床位,被迫回家自救,進而導致了全家感染肺炎。看著至親身患重病卻求治無門,看著身邊的人一個個倒下卻有心無力,在自己奄奄氣息中寫下的“永別了,我愛的人和愛我的人”的遺言,他想到的不是財物的問題,而是對這個世界無限的留戀。真是在事關生命危機而又自感無奈的時候,一粒灰塵砸到人的頭上就像一座大山。

在這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戰役中,我們有很多的感動,但疫情的發生和蔓延,也需要我們去審勢防控中存在的一些問題。

我們是幸運的,我們不要忘記這些人,這些有血有肉、活生生的人。

往後餘生,請給別人,請給生命,多一點敬重和尊嚴。

災難面前,更容易看清人性。困難面前,更能瞭解自己。



聽於無聲


有人繼承,按法律規定順序繼承。無人繼承,全部收歸國庫!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三十二條 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1、應該先看死者是否有遺囑,有遺囑的,應按遺囑執行。

2、沒有遺囑的,應該確定哪些人可以作為繼承人。繼承人分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3、最後,才是確定各繼承人的份額。按照繼承法的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新地球o


這確實是一個很悲慘的結局。

其實涉及到的是遺產繼承的問題。簡單來說,有遺囑,按遺囑繼承;沒遺囑,按法定繼承;無人繼承,上繳國家。




具體來說,分為3種情況:

1.有遺囑

生前立有遺囑的,一般遵照遺囑的意思繼承。遺囑可以指定任何個人、集體繼承,也可以捐贈給國家。

遺囑的形式包括自書、代書、錄音、口頭4種。

需要注意的是,遺囑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以下幾種遺囑無效:

①受威脅、欺詐所立的遺囑無效;

②偽造的遺囑無效;

③篡改遺囑的,被篡改的部分無效(並非全部無效)。

2.沒遺囑

沒有遺囑的話,就按照法定繼承順序繼承。

(1)根據《繼承法》第10條、第11條規定,法定繼承的順序是:

①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②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③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④被繼承人(爺爺奶奶、姥姥姥爺)的子女(爸爸媽媽)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即:被繼承人的孫子孫女、外孫子外孫女)代位繼承。

所以,根據上面這個順序,需要先判斷一家人的先後死亡時間。每個人死亡的先後時間不同,繼承的順序和方式也各不相同,這就相當於一個排列組合。

(2)舉個栗子🌰:

假如一家6口人分別是:爸爸、媽媽、兒子(未婚)、女兒(未婚)、爺爺、奶奶。

假如死亡先後時間順序是:爺爺、奶奶、爸爸、媽媽、兒子、女兒。則繼承順序如下:

①爺爺的個人財產:由奶奶、爸爸和他的兄弟姐妹、爺爺的父母平均分配或協商分配;👇

②奶奶的個人財產+繼承爺爺的財產:由爸爸和他的兄弟姐妹、奶奶的父母平均分配或協商分配;👇

③爸爸的個人財產+繼承爺爺的財產+繼承奶奶的財產:由媽媽、兒子、女兒平均分配或協商分配;👇

④媽媽的個人財產+繼承爸爸的財產:由兒子、女兒、姥爺、姥姥平均分配或協商分配;👇

⑤兒子的個人財產+繼承爸爸的財產+繼承媽媽的財產:由女兒、姥爺、姥姥平均分配或協商分配;👇

⑥女兒的個人財產+繼承爸爸的財產+繼承媽媽的財產+繼承兒子的財產:由姥爺、姥姥平均分配或協商分配;👈

這麼看的話,姥爺、姥姥是這家人個人財產的最終繼承人。但是,如果姥爺姥姥早已過世、或者也在疫情中死亡,則女兒的財產無人繼承,最終上繳國家。

(3)關於死亡先後時間無法確定的情況: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相互有繼承關係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確定死亡先後時間的,推定沒有繼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繼承人的,如幾個死亡人輩份不同,推定長輩先死亡;幾個死亡人輩份相同,推定同時死亡,彼此不發生繼承,由他們各自的繼承人分別繼承。

所以,如果一家人死亡時間無法確定,則推定的死亡順序為:

①爺爺、奶奶(同時死亡,彼此不發生繼承);👇

②爸爸、媽媽(同時死亡,彼此不發生繼承);👇

③兒子、女兒(同時死亡,彼此不發生繼承)。👈


3.無人繼承

無人繼承的財產,一般歸國家或集體所有。

根據《繼承法》第32條規定,

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需要注意的是,

遺產繼承必須是針對個人財產(需要先從夫妻共同財產、家庭共同財產中分出個人財產),而且必須先代被繼承人清償稅款和債務(以其個人財產為限),超出個人財產部分可以不用管。


最後,

還是希望這樣悲慘的局面不要出現最好,期盼疫情早點過去!



法律人落楓


外行人看到這個問題,總有這樣的疑問,是不是出現這種極端悲傷的情況,當事人所有的財物就可能作為無主物被收歸國有呢?這當然是不可能的。

我不想再去舉湖北什麼悲慘的全家離世的案例,這樣只會讓人覺得無比背痛。真要出現題目中描述的情況,也只能夠依照我們國家繼承法的規定來處理遺產。所有的財物不會自動變成無主物的。

我們國家的繼承法對繼承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如果當事人立有遺囑的,按照當事人的遺囑執行。如果當事人沒有遺囑,就按照法定繼承執行,在法定繼承中對繼承的順序進行了明確規定,第一順位的繼承人是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順位的繼承人士,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在任何一個案例中,基本上不會出現第一順位和第二順位繼承人全部離世的情況,充其量也會由第二順位繼承人繼承遺產。

在我的印象中,現在沒有看到國家直接接管某些公民個人財產的事例。真要是出現了極端情況,猜想也會是由當地的居委會村委會對財產進行託管,納入集體財產,而不是由國家直接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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