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始人、老闆、法人、合夥人、股東、總裁等到底有什麼區別?


創始人、老闆、法人、合夥人、股東、總裁等到底有什麼區別?

1、創 始 人

一般是指某個公司(包括組織、社團、基金等)的主力創立人,或第一個提出事件概念的人,或機構創辦人。比如:馬化騰是騰訊創始人、雷軍是小米創始人,等等。

實踐操作中,創始人可以成為股東、也可以成為董事長、也可以成為總裁、還可以成為創始合夥人。


2、法 人

一般是指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並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企業一般可以分為法人企業和非法人企業。其中,法人企業承擔的是有限責任,分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兩種。而非法人企業承擔的是無限責任,包括個體戶、合夥企業等。

所以說,法人是一個特定組織,比如企業或社團組織,而不是指某個職位和個人。


3、法 定 代 表 人

一般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權利和履行民事義務的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可以由董事長、總裁、總經理中的任何一個人擔任,這就好像一個國家要有一個法定元首一樣,這個元首可以稱為“主席”,也可以稱為“總統”,還可以稱為“首相”,等等。

但是,他的最主要的職能就是代表這個國家行使法定權利和履行法定義務。


4、合 夥 人

一般是指以其資產(包括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進行合夥投資,參與合夥經營,並依合夥協議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並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或有限)責任的自然人或法人,合夥人制度包括普通合夥制和有限合夥制兩種形式。

在中國實行合夥人制較早和較為普遍的是會計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和諮詢公司,比如德勤、普華永道、北大縱橫、和君諮詢,等等。但是,近年來很多實體經濟也在積極嘗試和探索合夥人制,比如阿里巴巴、小米、萬科等,而且阿里和小米的合夥人制度正受到業界的熱議和追捧。

合夥人制度最大的優勢就在於其組織形式靈活、人員規模可大可小、所得稅政策優惠、利益共享和風險共擔、增強合夥人歸屬感和工作積極性等方面。合夥人制相對於對傳統勞動合同制而言,具有明顯的靈活性和優勢。

在實踐應用中,有的企業根據自身需要把合夥人又細分為了業務合夥人、事業合夥人、高級合夥人、創始合夥人等不同級別和多個層次



5、實 際 控 制 人

實際控制人一般會在上市公司或者企業上市過程中信息披露時會被提到,通常實際控制人可以是企業控股股東,也可以是企業控股股東的股東,甚至是除此之外的其他自然人。

比如,A集團旗下有一家獨立控股上市子公司B,而A集團當初是由最大的創始股東李某投資設立的,那麼對於B公司來講,其背後真正的實際控制人應該是李某而並非是A集團。


創始人、老闆、法人、合夥人、股東、總裁等到底有什麼區別?


6、老 板

通常是指兩種人:一種是指個體私營企業主或僱主,另一種是泛指企業中的最高決策者或大股東,老闆實際上是對企業主或者企業中最高決策者的一種統稱或口語化稱呼



7、股 東

通常是指企業的出資或投資人,因其出資而成為企業的所有者或資產所有人,對企業經營擁有最高決策權,對企業財產擁有最終分配權,但其權利的行使必須通過股東(大)會,單個股東即使擁有控股權也不能隨意獨立行使股東權利,否則會涉嫌侵害小股東利益。股東可以分為大股東和小股東,而大股東又可以分為絕對控股大股東和相對控股大股東。


創始人、老闆、法人、合夥人、股東、總裁等到底有什麼區別?


8、董 事 長

一般在《公司章程》中設立董事會的法人企業才會有董事長這個職位,通常先由股東通過股東會選舉或推舉董事,組成董事會,董事會是代表股東會行使權力的機構,股東會類似於全國人大,董事會類似於人大常委會,在股東會休會期間,董事會代行股東會權力,而董事類似於人大代表,是股東在董事會中的權力代表。

董事長通常是董事會的最高負責人,一般由企業大股東指派或親自兼任。股份制企業註冊時,董事長通常都是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近年來,我們除了經常看到一些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上市公司設有董事長或董事局主席外,值得一提的是我們發現還有很多非股份制中小微企業(尚未設立董事會)也開始濫設和濫用“董事長”稱呼,他們把股東、董事長及總經理職位角色搞混淆了。


9、C E O

CEO通常是指企業的首席執行官,這個職位尤其在外資企業和境外(如香港、美國等)上市公司管理層信息披露中較為多見。但近幾年我們發現這個稱呼也被中國很多非上市非股份制中小微企業所熱衷,CEO幾乎滿天飛,甚至出現了CEO、總裁和總經理混用和濫用現象。

真正的CEO應該是董事會重要成員之一,其職位和權力應該在董事長之下,總裁或總經理等高管人員之上。


10、總 裁

一般在大型集團化企業較為多見,其職位級別和權力一般比董事長和CEO低一級,但現實中我們有時會看到部分企業會存在董事長兼CEO兼總裁,或者是CEO兼總裁或者是董事長兼總裁的一人多職情形,這種兼職其實大部分是以公司創始人兼職較為常見,但從企業治理的角度來講其實還是存在一些問題的。


11、總 經 理

一般在各類型企業都較為常見,總經理其實就是董事會聘請的職業經理人,其主要職能是具體執行和落實董事會制定的經營和管理決策,負責對企業進行日常經營和管理。

現代企業中,董事會主要負責管大的戰略和決策,總經理主要負責管具體的決策落實和執行。

但在實踐中,我們發現總經理這一職位設置和應用越來越廣泛,除了一些集團公司總部、事業部和分子公司的一把手被稱為“總經理”外,現在還有一些企業的職能部門負責人也被稱呼為“總經理”,但這種“總經理”本質上類似於“總監”,比如伊利、萬達等企業集團都設有“人力資源總經理”,但不同層級的“總經理”都代表著不同的含義和職責。


12、總 監

通常是指企業中某個專業領域的最高負責人,比如行政總監、財務總監、人力資源總監等,其職位級別和權力一般介於總裁(或總經理)和部門經理之間,在總裁(或總經理)、分管副總裁(或副總經理)的授權下負責開展某個專業領域管理工作,對公司總裁(或總經理)或分管副總裁(或副總經理)負責。

但是在實踐中,我們發現有些公司的“總監”職位屬於高管人員,而有的公司“總監”職位卻屬於中層管理人員,二者的名稱相同,但是職能定位和權力級別相差甚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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