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8日,內蒙古自治區能源局下發關於風電、光伏發電項目的通知

3月18日,內蒙古自治區能源局下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全區風電、光伏發電項目建設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指出要從加強規劃、審批、建設、簽約管理方面推動內蒙古自治區可再生能源高質量發展。

3月18日,內蒙古自治區能源局下發關於風電、光伏發電項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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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指出,原則上重點在荒漠地區、邊境沿線、採煤沉陷區、露天礦排土場等地佈局風電、光伏電站,其他地區原則上不再佈局新的風電、光伏發電項目。

從2020年起,對於超國家建設規模核准、備案風電和光伏發電項目的盟市,將採取“區域限批”等措施,取消所在盟市下一年度的項目競爭性配置或安排國家建設規模的資格。

“十三五”規劃期間納入國家建設規模的項目,原則上要在2020年底建成併網;對於不具備建設條件或不符合國家相關政策要求的項目,應及時予以清理和廢止。

原則上各盟市旗縣與相關企業簽署的合作開發協議,必須與自治區規劃相銜接。對於各盟市旗縣超自治區規劃簽署的合作開發協議,自治區將不予支持。


附件:

3月18日,內蒙古自治區能源局下發關於風電、光伏發電項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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