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和派出所積極開展禁種鏟毒工作

罌粟,是鴉片、海洛因的主要毒品原植物,每年四、五月份開花、結果,罌粟果俗稱“大煙葫蘆”。長期食用其幼苗或果實容易成癮、慢性中毒,嚴重危害身體,嚴重的還會因呼吸困難而危及生命。

入春以來正是罌粟生長的季節,3月20日,永城市公安局順和派出所所長張延安召開包村輔警會議,圍繞禁植鏟毒工作進行部署,要求加大禁毒宣傳力度,增強人民群眾的禁毒法律意識,提高人民群眾抵禦毒品侵襲的能力,構築拒毒防毒的牢固防線。


順和派出所積極開展禁種鏟毒工作

會後,張延安帶領順和派出所全體民警輔警深入田間地頭、房前屋後、偏僻角落等仔細勘察,堅決做到不錯漏一戶,不放過一株,不留一塊死角,徹底消除非法種植罌粟等毒品原植物違法犯罪行為,對在排查過程中發現的罌粟進行剷除銷燬,對種植罌粟的農戶進行教育並依法處理。

  法律知識普及:

   非法種植罌粟需承擔的法律責任

  一、根據《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條規定:非法種植罌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強制剷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一)種植罌粟五百株以上不滿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數量較大的;

  (二)經公安機關處理後又種植的;

  (三)抗拒剷除的。非法種植罌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數量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非法種植罌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穫前自動剷除的,可以免除處罰。

  二、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非法種植罌粟不滿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少量未經滅活的罌粟等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運輸、買賣、儲存、使用少量罌粟殼的。有前款第一項行為,在成熟前自行剷除的,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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