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时候,奸夫被捉奸在场会有什么后果?

奇葩历史大观


无论哪一朝代,只要男女之间发生了不该有的关系都属于通奸行为,而这种行为都可以称之为犯罪行为,并且会受到比较严重的惩罚。毕竟社会中谁都痛恨通奸行为的存在,这不仅是对夫妻二人的感情的不忠,同时也违背了伦理道德。

历史上有相应记载的关于通奸行为需要受到的惩罚,是在公元前500年左右出现的一本名为《尚书》的书籍,里面详细记载了,如果男女之间发生的通奸行为,就会被处以宫刑。对于男女之间的通奸,不仅在2000多年前就已经被明确了犯罪行为,在此后的历朝历代当中,对于通奸的处罚也是非常严苛的。

秦朝时期对于通奸者历来都是直接诛杀,无需经过官府审判,可以由发现者或者是家族宗族长辈来直接处理,可以说只要发现通奸,谁都可以将通奸者直接杀死。汉朝的法治基础几乎是延续了《秦律》,所以对于通奸这样的行为也是非常的痛恨,也是明确,只要发现通奸者都是可以直接猝死的,到了汉文帝时代以后,通奸者就被处以宫刑,而这种所谓的宫刑,同比我不说,大家多少也都清楚。

的唐朝以后关于通奸的刑罚就稍微有点放松,毕竟唐朝的发展向来给我们的一种印象就是开放和包容,所以对于这种通奸行为也尽可能的能够保留当事人的性命,原本的刑罚从初始变成了流放。不过对于流放的对象,可能稍微有所不同,时间上也会有所区别。但是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通奸者在被抓时有所反抗,那么抓奸者是可以直接诛杀的,并且不需要承担罪责。

到了元代以后,通奸的处罚就开始又变得严苛了,根据规定,通奸者必须被全部处死。并且要求动手干掉通奸者的人不能留守,如果留下其中一个人不杀,那么这个负责促使通奸者的人需要被打107大板,所以很少有人敢对通奸者手下留情。明朝时期对于通奸者的处罚相对就比较轻了,一般是判罚受刑80杖,其实这也不算轻,毕竟不管是男的女的,屁股被打80大板之后基本上也不成人形了,但需要注意的是圆明时期都是允许痴情存在的,只要能够当场抓住通奸者,那么都允许直接杀掉。

清朝是少数民族的政权,他在进入中原之后,没有办法建立比较完善的法制制度,所以就在元朝和明朝的统治基础上加以完善,制定出了属于自己的大清律例。在这部绿点当中,其中有一条就很明确的表示“杀死奸夫”,假如说个人的妻妾跟别人通奸,那么可以直接当场杀死这两个人,杀人者不需要承担任何的法律责任,如果留下妻妾,那么这个妻妾会被官府定罪。而通奸者是不能反抗的,如果通奸者中的一方妻妾动手杀死亲夫的话,这两个人都会被处死,如果奸夫一人杀死亲夫,那么妻妾也会被实施绞刑。总之无论如何只要你是通奸的,要么是被自己的丈夫杀死,要么就是被官府杀死,几乎没有其他选择了。

从上述的一些律法来看,无论是奸夫还是淫妇,他们的下场都是非常凄惨的,基本上等待他们的就是死路一条,除非说他们保密工作做得很好,不被发现。


小芊芊爱历史


你好,我是逐梦,我来回答。

以下我将通过几个事例来说明。

一、和尚和尼姑

清朝的一本小说《小豆棚》中记载这样一件事:

邑之崇仁寺与大悲庵相对,有寺僧私尼,为地邻觉,缚之官。郑见僧尼年齿相若,令其还俗配为夫妇。

这是记载的与郑板桥有关的一件轶事,当时郑板桥在潍县(今山东潍坊)担任县令之时,有天突然几个乡民将一个和尚和尼姑五花大绑送入衙门中。

和尚来自崇仁寺,而尼姑来自大悲庵,崇仁寺和大悲庵相对而立,离的很近。这个和尚和尼姑经常见面,日久生情,以至于违背出家人的清规戒律,行苟且之事。但是天下无不透风的墙,这件事还是被附近的人知道了,于是就将他们两绑着送官定夺。

郑板桥在审理此案时发现和尚和尼姑年龄相近,相互之间互生情愫,不忍心拆散他们,于是判他们还俗结为夫妻。

《大清律例》对尼姑和和尚通奸是有规定可循:

僧道尼僧女冠有犯和奸者,于本寺观庵院门首,枷号两个月,杖一百。

按照大清律例来说,他们将会受到惩罚:上枷标明罪状示众2个月,且被杖刑100,从这项规定看,男的和女的同罪。但是郑板桥让他们还俗结婚,使他们不再是和尚和尼姑,就不再此刑之中。

二、主妇和雇工

清代巴县档案中记载这样一件事:巴县有个叫雷庆云的人,原配妻子去世,续娶覃氏为妻。后来雷庆云去世,覃氏在守节六年之后与自家雇工廖麻三通奸怀孕,私产一子,被雷庆云的兄弟们告发,经过审问将廖麻三责惩,将覃氏掌责。按照《大清律例》规定:凡奴及雇工人奸家长妻女者,各斩决。按照这个处罚相当之重,男女双方都应该被斩决,但是这个案件中县令明显判轻了。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

凡和奸,杖八十;有夫者,杖九十。刁奸者,无夫、有夫。杖一百。

奸夫奸妇两人苟合称为和奸,挟制求奸者即为刁奸


带志逐梦


清朝时候,奸夫被捉奸在场会有什么后果?


通奸,指有配偶的男性或女性违背各自夫妻忠实义务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依照我国现行法律,除特殊情况外,通奸不触犯刑法,是有违伦理道德和社会风俗的行为。我国现行的《刑法》及相关的法律中没有对通奸作出定罪的规定。但在我国古代却把通奸视为犯罪。那么,清朝时候,奸夫被捉奸在场会有什么后果呢?

常言道:每个人都有追求爱情的权力和自由。但是小编认为,夫妻之间都有互相忠诚的义务和责任,但爱美之心人皆有之,荷尔蒙随时都有爆发的可能,但无论咋说,都应该发乎情止乎礼。由于通奸一直被视为道德的背叛,无论是古代还是现代,捉奸之事经常发生,甚至会发生流血事件,但是在现代暴力捉奸这种行为虽然合理但不合法,然而在古代通奸则是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的。因为它不仅破坏社会风气,有违伦理道德,更是对传统社会等级制度的挑战。具体情况如下:

1、清朝关于通奸犯罪的法律规定。

清朝法典《大清律例》将性犯罪称为奸罪,大致分为和奸、刁奸、强奸三类。其中,和奸指有夫女子与丈夫之外的男子通奸,也包括无夫或丧夫的女子。因为奸罪属于重罪,为了保证犯奸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清律规定必须是在男女通奸过程中被当场抓获,否则就以无罪论处。并且清朝的法律沿袭明朝和元朝的法律,允许私刑,允许捉奸,并可当场杀死通奸男女。《清刑律·人命篇》规定:“凡妻妾与人奸通而于奸所亲获奸夫奸妇,登时杀死者勿论,若只杀死奸夫者,奸妇依律断罪,当官价卖,身价入官”。

2、清朝法律对通奸中奸夫的处罚规定。

在清朝,社会大致划分为三个阶层:以王侯官员为主的贵族阶层、以士农工商为主的平民阶层和以奴婢倡优为主的贱民阶层。由于清代社会等级和宗法制度的存在,通奸罪的处罚也会随当事人的社会地位、亲属关系乃至发生时间的变化而不同。在清朝律法中,若无特别声明,犯罪主体通常指平民,而贵族和贱民则算作特殊犯罪主体,量刑也会有所不同。具体情况如下:

一是若通奸双方是平民时实行杖刑。《大清律例》中规定:「凡和奸,杖八十;有夫者,杖九十」,「其军民相奸者,奸夫、奸妇各枷号一个月,杖一百」。意思是若平民女子与其他平民存在通奸之实,杖责八十,如果女的是有夫之妇,奸夫要杖责九十。若是与军民妻子通奸,再加重十下板子的同时,还要带上伽号一个月进行羞辱。实行杖刑时,通常会褪去衣物,以示羞辱。可以想象,光着屁股打八九十下板子,不但遭到羞辱,而且实打实的打完,基本掉了半条命。

二是若通奸双方均为贵族时判处绞监候。《大清律例》中规定:「凡职官及军民奸职官妻者,奸夫、奸妇并绞监候」。这主要是因为统治者非常重视贵族阶层内部的秩序,贵族阶层多为世家大族,通奸不仅损害家族名誉,还危及血统的纯正。这也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血统和地位的需要。三是若通奸双方均为贱民时杖刑一百。《大清律例》中规定,「其奴婢相奸,不分一主、各主……奸夫、奸妇各杖一百」。意思是贱民通奸,无论什么情况,奸夫都要杖刑一百板子。其量刑要重于平民,这也更体现出了贱民身份的卑微。

四是不同阶层的双方通奸时。清朝法律规定:若女子与地位低于自己之人通奸,则加重其刑法;若女子与地位高于自己之人通奸,则减轻其刑法。比如,若奴仆或雇工与贵族主人妻女通奸的都要处以斩立决。

五是对亲属通奸加重惩罚。亲属相奸,是指与父系亲属、母系亲属、配偶亲属发生的奸淫行为。根据「尊卑、亲疏、长幼」来定罪量刑的。亲缘关系越近,刑罚越重;亲缘关系越远,刑罚越轻。因为亲属相奸打破了尊卑有别的家族秩序,被视为禽兽之行,处罚因此也异于常人。

六是对于居丧通奸加重惩罚。居丧奸是指在父母或丈夫丧期内与他人发生性行为,所受惩罚比普通和奸罪加两等。因为在丧期内犯和奸之罪,这是对父母的不孝,对丈夫的不忠。

所以,综合以上,小编认为,清朝的法律为了惩罚通奸罪,从法律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但不管从哪些方面来看,对奸夫的处罚都是非常严厉的。


葛大小姐


清朝时,与人通奸,奸夫被捉奸在场,其一,丈夫可以亲自动手,将在通奸场所抓住的奸夫当场杀死。

其二,追杀奸夫,将其杀死,打屁股八十下。《大清律例》:“奸夫已离奸所,本夫登时逐至门外,杀之者,照不应重律,杖八十。”

奸夫又不是250,看到丈夫来了,他肯定会跑。而且想尽一切办法,让自己脚下生风,跑出了通奸场所,理论上丈夫已经不具备无罪杀人的权利的,但考虑到丈夫此时仍很激动,很可能会追出去。

如果丈夫怒火中烧,也跑的飞快追上奸夫,并将其杀死,那就是从轻发落,打屁股八十下。

其三,发现通奸场所并相隔一段时间后杀死奸夫:打屁股一百下,加三年牢饭

《大清律例》:“若于奸所获奸夫,非登时而杀,并依夜无故入人家,已就拘执而擅杀,律杖一百,徒三年。”

这条可能的使用情形大概是:丈夫把奸夫捆了起来,想慢慢折磨,平复自己而没有立刻杀死,也没有送到官府,过段时间后实在无法平负感觉憋屈,怒火之下,把奸夫杀了。

这种情况就跟通奸没多大关系了,因为丈夫有了冷静的时间,律法制定者将此等同为大半夜有人跑到你家,你把他抓了起来,然后擅自处死,这是特殊杀人,刑罚也不重,打屁股一百下,坐三年牢。



陈小二do


清朝时期,妻子通奸被当场捉住,那奸夫的后果会很惨,即使不被打死也会被打残。而且当时的法律规定,不管是打死还是打残都是没罪的。


周老头聊历史


按照《大清律》,奸夫当场被抓的话根据情况不同结果也不同:

一、当场抓获奸夫,本夫有权杀死(当然不是必须)奸夫。

在中国古代对于男女关系一直当做礼教大防,对于通奸视为严重败坏人伦的大事,因此清朝以前就有允许本夫当场杀死奸夫奸妇的权力。《大清律》也有类似规定,当然本夫也有权不杀死,另行处置奸妇:

凡妻妾与人奸通、而于奸所亲获奸夫奸妇、登时杀死者、勿论。若止杀死奸夫者、奸妇依律断罪、从夫嫁卖。

当时这个条文有一个明确的限制,就是要在发生通奸的现场,本夫才有权杀死奸夫。如果对方逃跑,并且顺利逃出,那么就不一样了。

二、奸夫顺利逃出通奸的现场,本夫将其杀死要受一定惩罚。

按照《大清律》规定,一旦本夫未能当场杀死奸夫,奸夫一旦离开通奸的现场,跑出门外本夫再追上将其杀死,那么本夫就要“杖八十”。当然,相比杀人大罪来说,这个处罚还是比较轻的。

三、如果奸夫反抗,那么即使逃离现场,杀死他也是无罪。

虽然《大清律》规定了奸夫有跑的权力,不过如果奸夫反抗,那么本夫在抓捕过程中将他杀死也是无罪。

四、本夫抓获奸夫以后再将他杀死,那么也要受一定惩罚。

本夫捉奸时虽然有权杀死奸夫,但是如果不是在捉奸当时就杀死奸夫,而是将其抓获以后再泄愤将他杀死,那么按照《大清律》,本夫要被“杖一百”,并处3年徒刑。

五、本夫捉奸时没有抓到奸夫,事后抓到则不能杀死对方。

如果在捉奸时奸夫顺利逃脱,事后本夫再找到奸夫,而奸夫也不反抗的话,那么本夫无权再私下处置奸夫,只能报官。这种情况下私自杀死奸夫,本夫也要被判“绞监侯”。

除了以上本夫实施报复的情况外,如果本夫抓获奸夫以后报官,那么奸夫也会根据不同情况受到法律的惩罚。


不沉的经远


被捉奸在场,奸夫一定没有好下场,当时的《大清律例》规定相当明确了,杀死奸夫无罪的四个必备条件:一、“本夫”,既丈夫本人,二,在“奸所”,既通奸地点,三,“亲获奸夫奸妇” ,丈夫亲自抓住了奸夫奸妇,四,“登时”,当场立刻杀死。

接下来带大家具体分析下细节。

1 抓了现行,直接就把奸夫杀了的,大清律法中是这么规定的:“凡妻妾与人通奸,而本夫于奸所亲获奸夫奸妇登时杀死者,勿论。” 说白了就是抓奸杀死不犯法。 可见大清律法鼓励杀奸抓奸,可以不用承担责任。

2 第二种,抓了现行但是让奸夫跑了,后来抓到奸夫给杀了。 大清律法这么规定: “奸夫以离奸所,本夫登时逐至门外,杀之者,照不应重律,杖八十。” 这种情况下,杀人者要承担一定责任,打八十大板子,不要求偿命,也算很轻了。

3 大清律法通奸证据确凿,奸夫离开了现场,本夫在抓捕过程中奸夫暴力反抗,杀死奸夫也无罪。

4 《大清律例》规定,还有一种情况,抓奸证据确凿,,奸夫离开奸所,这时候也没有上前杀死奸夫,那么在后来抓捕奸夫时,没有暴力反抗,主动配合。亲夫如果这时候将其杀死,就犯了法,要被判处绞监候。

5 如果抓奸过程中,遭到奸夫奸妇暴力反抗,亲夫被杀怎么办。奸夫会被判处斩或者斩监候。 奸妇会被判凌迟处死。

清朝律法算是鼓励抓奸在场将其杀之,可见得清朝对男女通奸这件事是多么愤怒,是多么为人所不耻。








一枚消防小哥


《大清律例》规定“凡和奸,杖八十;有夫者,杖九十;刁奸者(无夫、有夫),杖一百。,且男女同罪。”而打完板子后,出轨的妇女还要面临丈夫的处罚,:“奸妇从夫嫁卖,其夫愿留者,听。”意思就是,如果丈夫原谅了她,就可以既往不咎,如果丈夫不原谅,也可以将她卖掉。

抓了现行,当场就把奸夫给杀了,大清律中是这么规定的:“凡妻妾与人奸通,而本夫于奸所亲获奸夫奸妇登时杀死者,勿论。”可见清律鼓励杀奸捉奸,打死奸夫,可以不用承担责任。

抓了现行,但是让奸夫给跑了,后来抓到奸夫给杀了的。大清律规定,这种情况下,杀人者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基本上是打几十板子,不会要求偿命,处罚很轻。

抓了现行,让奸夫给跑了,后来抓到奸夫又不敢私自杀了而送到官府处置的,丈夫要被打八十棍子,这种规定估计也是在惩罚丈夫的无能吧。


山河的岁月


按《大清律例》:“凡和奸,杖八十;有夫者,杖九十;刁奸者(无夫、有夫),杖一百。”

所谓“和奸”,就是在男女双方你情我愿情况下发生的通奸;所谓“刁奸”,就是男方以花言巧语或者财物诱惑女子与之发生关系,最终还是落实到双方自愿,与“和奸”同一性质。

所以解送官府的话,免不了吃九十大板,半条小命没了。打的紧时,一命呜呼也不是没可能。当然,若是搞仙人跳,一番破财消灾是免不了。

不过,很少是报官的,一则丢人现眼,二则对于奸夫淫妇有更好的处理办法:早在元朝就规定了丈夫在通奸场所当场杀死奸夫及妻妾可以无罪,这条法律后来被明清两代继承,允许丈夫当场杀死奸夫奸妇。而反过来妻子对于丈夫就不能行使同样的私刑权力。

所以武大杀了西门庆,也是无罪的。至于有没有能力杀,就是另一回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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