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算買房中的跳單?

熊貓大俠嗎


買房中跳單的意思是剛開始找中介聯繫看房,查房屋產權等情況後,最後買方賣方避開中介完成最後的交易。看房前儘量不籤任何協議書,你這種情況不屬於跳單的。

“跳單”買房最大的風險是房屋產權不明確。因此,個人之間的二手房產交易在達成初步意向後,一定要查清權屬。買方要到房屋產權登記部門查詢產權登記檔案,確定交易房屋是否存在已出售、共有、抵押或查封等情況。對還沒有產權證的拆遷安置房、經濟適用房等要慎重,防止買賣無效人財兩空。此外,還需要核實房主的婚姻狀況,避免夫妻一方賣房後,另一方以不知情為由提起訴訟要求確認買賣無效;按揭方面風險會更大,買方給賣方交完首付款,賣家玩失蹤或者不配合辦相關手續,會造成買方人財兩空。

如何判定“跳單”是否違約?

司法實踐中,“跳單”違約行為的認定應滿足四個條件:

⑴中介公司的委託權限是一般代理還是獨家代理

⑵是否提供了房源信息或者成交機會,並且積極履行媒介服務

⑶委託人是否利用該信息、機會與出賣方私下成交或另行委託他人居間成交


⑷委託人是否存在逃避支付(不付或者少付)佣金的惡意。

【提 醒】

為減少“跳單”的發生,焦律師建議:

從中介的角度來看:

1、儘可能地和產權人簽訂獨家委託權限的代理協議,確保產權人不再委託其他中介機構。減少被跳單的風險;

2、禁止跳單約定一般有效。但在約定防跳單條款時,應當約定時間,也不能約定具有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這些條款反而影響條款的效力。

從購房者的角度來看:

1、儘可能在多箇中介中比較房源,選擇服務態度積極的一方;

2、不要急於簽訂《確認書》,如果可以避免簽署防跳單條款,可以嘗試拒絕,先多溝通;


3、在價格差距不大的情況下,儘量避免跳單,不然後續產生的訴訟及敗訴成本可能高於跳單帶來的利益,而且勞心費神;

4、如果是賣家主動要求跳單的,要保留好相關證據。


樓市細評


跳單,實際上就是中介行業自己認為他們帶你看了某套房、你最終卻沒有在他那兒成交這套房的行為。即使別的中介是後來介入的,他們也可以用自己的說辭告訴你這是跳單。人力成本,也就是帶你看房的勞務費。按該中介在服務時間內的基本工資計算。發生跳單糾紛後,如果中介公司將你告上法庭,法院會根據《合同法》中關於居間合同的條文作出明確判決。從以往案件來看,尤其是幾年前最高法頒佈指導性案例以來,只要房子不是該中介的獨家房源、交易過程中介未參與其中,中介若要追討中介費,肯定都只能敗訴。至於條文中提及的勞務費,法院通常認為極少,也沒有人會專門為了人力成本打官司的。既然法律上不支持,因跳單所引發的索賠行為在法理上也就是不正當的了。因此有許多中介會採用人身威脅的方式來威脅買房者,如果未發生人身傷害,公安部門也會以經濟糾紛不介入為由默許,或者建議走民事調解(通常這樣就會被中介要求付中介費)。因此跳單對於買方來講,要有顆大心臟、有較大的勇氣面對將來漫長的中介糾纏。有人可能會問,既然法律不支持中介,那中介的權利該如何保護?實際上這個問題是偽命題。這種現象也是中介行業的痼疾。中介公司首先採用了一種不合法的規則來培訓從業的人員,支持他們對跳單行為追討,而自己在幕後坐享其成、在所有交易中給員工較低的提成。他們會告訴員工中介是賣信息的(事實是在社會上尋求中介服務的人往往是需要中介做交易中介、行政審批中介,信息一旦公開,便是廉價的。這才是買方在乎中介費的原因)、給員工洗腦,而不是想著如何提高服務的專業性,使行業的權利合法化、正當化,能真正納入法律框架中


樂有家房產顧問施經理


跳單就是跟中介去看房,看中房源後,跳過中介,直接找業主成交,也就是想省一筆中介費。

其實這種人真的很討厭,你不想給中介費可以不找中介的,現在房屋交易不是必須要中介,你完全可以自己去找房子,自己去跑相關手續,完成交易,中介費就是中介幹這個點酬勞,你覺得高了,你可以自己上啊,沒人逼著你找中介看房買房。有一些極端的中介被跳單後採取了一些極端的方法討薪被媒體們大肆渲染,弄得中介這個行當本來就不高的社會地位更是雪上加霜(當然不排除個別從業人員素質確實不行,但哪個行業沒幾個這樣的人呢?),大部分從人人員也只是在找一個可以賺錢的職業而已。


坑123zb


打個比方,為你服務的中介或者是地產銷售服務人員,給你提供信息,帶看選房諮詢服務,最後他帶你看過的房子或樓盤你不找他成交,而是跳過他私自跟開發商或是業主自己成交,亦或是找別的中介降低佣金或是服務費又或是免服務費成交的,叫做跳單,這種行為有違行業道德,知識、服務有價(欺騙的例外),尊重知識、專業、服務,做人誠信第一[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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