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不起訴公開審查聽證 陽光檢察看得見

2020年3月26日上午9時30分許,劉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擬不起訴公開審查聽證會在烏拉特前旗人民檢察院舉行。第一檢察部主任李瑞芬主持會議,人民監督員、檢察機關承辦人、偵查機關代表本院人民監督員工作機構負責人、擬被不起訴人、辯護人、被害人參加了會議。

擬不起訴公開審查聽證 陽光檢察看得見

在聽證會上,按照公開審查流程,檢察機關承辦人武瑞娥首先向與會人員介紹了案件的基本情況,就案件認定的事實與法律依據做了詳細介紹。經依法審查認為:擬被不起訴人劉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導致乘車人袁某甲(系被不起訴人之子)死亡,袁某乙(系被不起訴人丈夫)受傷,被不起訴人劉某某負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涉嫌交通肇事罪。但劉某某系自首,也是初犯、偶犯,犯罪情節輕微,到案後認罪態度較好,自願認罪認罰,取得了被害人袁某乙的諒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擬對劉某某相對不起訴。隨後,與會的偵查機關代表、承辦人鄧和義、擬被不起訴人劉某某、辯護人、被害人袁某乙分別發表了意見。

擬不起訴公開審查聽證 陽光檢察看得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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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後,參會的三名人民監督員在聽取各方意見後進行單獨合議,並綜合全案情況公開發表監督意見,一致認為該案認定事實清楚,審查程序合法,運用法律適當,情理法相結合,體現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會效果,充分貫徹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維護了法律的統一和權威,同意檢察機關對本案擬不起訴的意見。

本次公開審查聽證,是烏拉特前旗人民檢察院嚴格落實最高檢頒佈的《人民檢察院辦案活動接受人民監督員監督的規定》,進一步健全檢察權運行的外部制約機制,促進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體現了檢察機關在辦案中主動接受人民監督,讓公平正義看得見的決心與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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