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解除后,一方主张要“青春损失费、空床费和分手费”,你认为这样要求对方赔偿有道理吗?

nocturnserenade


如果对方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又讲良心,通过协商是可以获得一笔补偿的。

但人家不愿意,咱们就一点办法都没有。

现在国家已经不承认事实婚姻。两个人在一起同居,不管多长时间,不能发生了多少事情,一律都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你如果要青春损失费,还要分手费,人家愿意给当然最好不过。但人家不愿意给,到法院里去提起诉讼,人家法院是不立案的。

所以现在的青年男女不要拿青春当儿戏。想好了就结婚,就要到有关部门履行结婚登记;没有想好,觉得眼前的人不是自己想要的,就要立即转身,不要稀里糊涂的同居在一起。

当然你抱着玩玩的态度,两个人临时在一起潇洒快乐,随时随地可以分开,不需要对方负责任,是完全可以的。


张望盐井


想来就来:

男欢女爱,恋爱到同居,是你们自己愿意的,不存在着谁强迫谁的问题,高兴就在一起,不高兴了就分开,为什么要提出青春损失费呢?是一方强迫另一方?或者是用绳子捆来同居的?如果没有这些现象,问题,那么谁应该赔偿青春损失费?这个钱赔得有道理吗?

如果男女双方都很爱惜自己的名誉,都很讲究生活的细节,都喜欢清清白白的做人,那么请尊守游戏规则,做父母的乖儿女,每天除上下班外,乖乖呆在家里,休息看书看电视,周而复始,这就是讲规矩的好孩子,不是这样,就不要谈什么青春损失费,悄悄的分开得了,别让更多的人知道你们是同居关系,闹得水响,收起来好听些,不是吗?


秋实66227939560


同居关系解除后。另一方主张要青春损失费,空床费,分手费?你认为赔偿对方有道理吗?即有今日,何必当初。同居有几种情况可以分析一下。一是有夫之夫与她人同居的,不是为了结婚,而是婚外找乐,找刺激,是一种玩儿弄女性的卑鄙无耻的行为。像这种情况的,无论是明星或者是权贵以及平头百姓,提出分手之后。应该给对方青春补偿费。因为对方受到极大伤害或者是不公平待遇。二是未婚的男女同居。带有普遍现象。等于没有领结婚证的夫妻关系,有的形容为试婚。经过双方一段时间的磨合,认为不合适,最后都分道扬镳了。类似这样的情况不应该给分手费。周瑜打黄盖,愿打愿挨。轻易的以身相许。没有原则地乱失贞节,自找苦吃活该。你说你是处女,他还说他是处男呢。双方同等付出。双方彼此都浪费了自己的青春。因此说,提出青春损失费不合理。空床费,分手费的提法也站不住脚。然而,对未婚青年,尚未同居的男女是一个深刻的教训和反省。最好婚前不要越雷池一步。否则,后患无穷,后悔药没处找去。


慈音1


同居关系解除后,一方主张要:“青春损失费、空床费、分手费”,听起来名堂挺多,但我想还是损失费一类,应该是一个性质,那就暂且都称为分手费吧。这个分手费应该不应该给呢?我们首先把同居关系分析一下,再来说该不该给的问题。


同居关系是一种恋爱关系,表面上说是“合则聚,不合则散”。而实际上 ,没有那么简单。因为同居关系,是仅次于婚姻关系的、一种男人和女人之间的、深入的亲密关系。这个关系不仅是牵涉到两个个体的爱恨情仇,它还有一个社会影响的问题。两个人的关系,看起来是单独存在,但它与双方的父母、亲戚、朋友、同学、同事、熟人都会有或多或少的牵连关系。在共同的生活中,哪一个同居关系的一方不和另外一方的社会关系发生牵连,不发生来往?别人对一个人同居关系的看法、评判,也会影响一个人在社会上的社会形象、个人价值。

同居关系对个体的心理、生理影响也是很大,尤其是女方还曾怀过孕。那对人的影响就更大。从人生的时间维度上来说,同居关系,不仅影响一个人的现在,还会影响一个人的将来。从法律层面来看,同居关系不受法律制约,但从人情的角度、从公序良俗的角度来看,它也是一种严肃的、郑重其事的关系。


两个人同居,是两个人都同意,才能达成的,单方面的要建立同居关系,肯定是不行。所以,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同居关系也是一种契约关系。是两个人共同意愿的反映。那么,在分手的时候,怎么一个人,单方面,就能随随便便,说分手就分手?这在一定程度上也算违约?违的是道德层面的“契约”。

在同居期间,双方都投入了自己的时间成长、精力成本、感情成本,还有经济成本。有人说“不为结婚的恋爱是耍流氓”,那么,“不为结婚的同居则是什么”? 说是犯罪,太重了,够不上。说是耍流氓则还轻了。单方面的要求解除同居关系,最其码也是一种不道德的、不仁、不义的事情,应该受到一些经济惩罚。虽然,于法没有,但于情则有,于理则有。这也是给后来者一个惩诫:同居不能随随便便。

假如:一个女孩子和人同居两三年,被分手了。那么,她以后的婚恋之路会变得很坎坷。虽然说现在社会开放了,婚恋宽容了,但现实中,仍有那么多的男人自己不是处男,却很在乎未来的妻子是不是处女,而且如果自己的妻子曾和人同居过那么长时间,那更是会成为一个男人一生的痛点。可想而知,这个女孩一生的婚姻之路很难风调雨顺的。


所以,男女在恋爱时,对于同居关系,不要只想着男欢女爱,性关系是一个带有责任性的男女关系。如果还没有慎重考虑好,是不是真心的爱一个人,那就不要同居;再如果,负不起这个责任,也不要和异性随便同居。否则,害人误已。

如果,先前已然同居了的,又想分手,那就必须得付出一定经济代价。不管是男方还是女方,单方面要解除同居关系(家暴、酗酒、吸毒者除外),就应该按照自己的收入水平,给对方一定的赔偿。单位解雇一个临时工,不也得给一点补偿金吗?何况人家和你同床共枕过那么长时间呢?

难道,什么都不用赔偿,睡烦了一个。就“挥挥手,不带走一片云彩”。然后,隔个十天半个月,又找一个人同居去了,那这社会就太让无情的、不仁、不义的人,过于潇洒了吧?


翟改琴


有侵权、有损害才有赔偿!同居时彼此快活,谁侵谁的权?谁被损害?

谁跟谁要?要的一方是怀春的少年还是多情的少女?被要的一方是蹒跚的老妪还是失聪的老翁?如果青春遇上老迈尚可谈论青春损失——当然如果某一方有所图仍然谈不上损失,图而有得,其收获;图而未得,投资失败尔,必须愿赌服输。

再有就是适龄男女的婚前同居,从传统道德上说这有伤风化,但现在似乎人们也习以为常了,扯远了。这种同居或者是水到渠成的婚前节奏,或者是彼此轻率之举,但有一个重要前提就是男女自愿的,总之这是两情相悦。男女均从中获得某种快感、满足,否则也不会同居,那么谁是损失者?既是自愿的甜蜜的事,彼此没有侵权、伤害,提什么损失?如果非要说到青春损失,那双方都有损失,很反感有些女性动辄说,“为他付出了青春”,须知男人也有青春,时间的一维性并不偏颇男性,女人消逝的青春岁月,男人也留不住。

如果因为曾经的同居而索要青春损失费,那岂不是把自己置于特定行业的从业者么?只不过结账周期不同。无论哪方索要青春损失费等都是无赖之举,快活过后还收钱,这显然已不是普通意义的同居。


玄真子桑


一、需要分别审查同居当事人双方同居期间的【法律身份】,分别情况处理。

(一)双方均为适龄单身青年人,具备补领《结婚证》成为合法夫妻关系法律条件的,应确认同居关系为【准备结婚←→分居离婚】。实行离婚后,夫妻关系存在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分割。依法遏制有钱去勾三搭四,只“谈恋爱”不登记“结婚”的【不法侵害】。切实保护【弱势群体】合法劳动就业权益,维护婚姻家庭稳定。

(二)一方已登记领有《结婚证》,另一属适龄未婚青年人的。根据先刑事、后民事的法律顺序,先依法启动【重婚罪】审理程序,查明双方当事人开始同居时,互相承诺的真实本意?分别处理:

1、领有《结婚证》一方隐瞒婚姻关系或者承诺离婚另娶的,应以涉嫌【重婚罪】,判处承担附带民事经济赔偿责任。

2、【适龄未婚青年人】明知对方已领《结婚证》有法定妻子,主动以色相勾引【已婚当事人】非法同居的,应以涉嫌【重婚罪】,判处承担附带民事责任。

(三)双方已登记领有《结婚证》,各自另有配偶而非法同居的,以涉嫌【重婚罪】,判处各自承担附带民事责任。

二、需要清查全部财产来源,是否存在【黑吃黑】?


黄金时代当家


你们两个人在一起,是自愿的,没有谁强求。你付出了多少感情?别人同样也付出了感情来应付,是相等的,谁都不欠谁,更谈不上青春损失费。所以说,好聚好散,给别人留一条后路就是给自己。什么事不要做的太绝了,外面的人瞧不起,失去了尊严,失去了脸面。再说你们还是在一起的异性闺蜜.男女关系,本来就不光彩的事。

一个愿打一个愿挨,法律不受保护



影人14影人


空床费?什么玩意儿?真好笑,真新鲜!你空床了,抱个枕头呀!

但凡是成年人,在咱们这个法制还算健全、社会秩序良好的国度,不存在有谁胁迫谁,那就是自觉自愿同居。但凡爱情,往俗里讲就是欲情,双向的才和谐,一人说要拜拜,你也只能挥手,没有谁欠谁的!当然那个经济实力强的人或者说那只播种的公鸡,愿意出点费用,那就凭他的良心和能力了!

所以,要同居,先想明白!



凤凰36402


对于这个问题,首先同居关系就不是受婚姻法保护的一种关系,除非同居期间,双方有共同财产或者有孩子抚养权的问题,这种情况下可以参照婚姻法来进行处理,除此之外,男女感情之间的事情,包括如何分手,法律都是不处理的,也没有办法用法律处理。

所以你说同居关系解除之后,要求对方赔偿青春损失费,分手费,首先不要说是同居关系,就算是离婚,法律都没有支持这部分费用的依据。因为所谓的青春损失费,分手费都是普通老百姓自己想出来的,法律上并没有这部分的费用,也没有这样的名词。所以当事人主张这部分费用是不可能受到法律支持的,当然,除非对方自愿给付法律并不禁止。

因为男女双方同居,其实都是双方自愿的一种行为,而且男女双方作为成年人,特别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任何的法律后果。要说损失不单单是一方的损失,你的青春也是对方的青春,不可能你过了十年,对方还年轻十年吧,所以,一般这种要求是不会得到支持的。

除非有一种情况,就是比如说男方故意欺骗女方自己是单身,但其实他是已婚人士,还故意让女方怀孕流产,这种情况下,如果给女方的身体造成一定的损害,女方可以要求一定的赔偿,但是这种赔偿的数额也很有限,一般也仅以医疗费等作为计算基础。所以男女双方同居一定要自己想清楚,事后后悔了,也只能自己承担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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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明白同居关系是有违公民道德观感的行为,虽然法律没有明文禁止,但与良好的社会风俗是格格不入的。

公民有同居的自由权利,也有解除同居的自由权利。同时,同居又会受到社会與论和道德的谴责。

"青春损失费"丶"空床费“和“分手费",这全是信口开河的无理讹诈行为。同居是自愿的,损失是自找的,没有哪一方是受益的,只能是双方都有损失的双输。一方向另一方索要赔偿等,不符合法律,也不符合公平原则,更不道德。另一方完全可以拒绝这种无理要求,甚至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但,同居期间会涉及到的财产、子女抚养,以及身体所受的损伤等,这些衍生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纠纷,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去解决。

做人不易,首要自尊、自爱。切莫偿试着去趟社会中的浑水,要给自己留一份清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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