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對人民文學出版社有限公司(下稱人文社)訴人民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下稱人教社)出版發行的《鏡花緣》一書侵犯其專有出版權糾紛案作出了一審判決。
01、時間回溯
2009年8月4日,張友鶴校注版《鏡花緣》的著作權繼承人與人文社簽訂《圖書出版合同》,授權人文社在合同有效期內,在我國以圖書形式出版張友鶴校注版《鏡花緣》中文本的專有出版權。2016年9月,人文社出版發行校注版《鏡花緣》一書。
人文社經調查發現,2017年7月人教社出版發行被訴侵權圖書,但該書無底本選擇、出版校勘情況的說明,也未標明校注者。人文社認為該行為侵犯了自己對張友鶴校注版《鏡花緣》的專有出版權,故將人教社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其立即停止侵權、刊登道歉聲明、賠償800萬元。
02、人民文學出版社有限公司
人民文學出版社有限公司於1992年12月14日成立。公司經營範圍包括出版、發行本版圖書、雜誌;與人民文學出版社有限公司已獲許可出版內容範圍相一致的網絡(含手機網絡)出版等。
03、人民教育
出版社有限公司
人民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於1994年03月22日成立。公司經營範圍包括編寫出版幼兒園、小學、中學、職業學校、幼兒師範和中等師範學校各科教材等。
04、小說《鏡花緣》
《鏡花緣》是清代文人李汝珍創作的長篇小說。小說前半部分描寫了唐敖、多九公等人乘船在海外遊歷的故事,包括他們在女兒國、君子國、等國的經歷。後半部寫了武則天科舉選才女,由百花仙子託生的唐小山及其他花仙子託生的一百位才女考中,並在朝中有所作為的故事。
05、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友鶴對《鏡花緣》一書綜合完成的標點、分段、註釋智力成果整體產生的新版本作品形成了區別於古籍《鏡花緣》版本的獨創性表達,構成演繹作品,應受著作權法保護。
而人教社的行為事實上侵犯了人文社對張友鶴點校版《鏡花緣》享有的專有出版權,故判令其立即停止侵權、賠償3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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