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本《镜花缘》引出了一场专有出版权纠纷案!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人民文学出版社有限公司(下称人文社)诉人民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下称人教社)出版发行的《镜花缘》一书侵犯其专有出版权纠纷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两本《镜花缘》引出了一场专有出版权纠纷案!

01、时间回溯

2009年8月4日,张友鹤校注版《镜花缘》的著作权继承人与人文社签订《图书出版合同》,授权人文社在合同有效期内,在我国以图书形式出版张友鹤校注版《镜花缘》中文本的专有出版权。2016年9月,人文社出版发行校注版《镜花缘》一书。

人文社经调查发现,2017年7月人教社出版发行被诉侵权图书,但该书无底本选择、出版校勘情况的说明,也未标明校注者。人文社认为该行为侵犯了自己对张友鹤校注版《镜花缘》的专有出版权,故将人教社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其立即停止侵权、刊登道歉声明、赔偿800万元。

02、人民文学出版社有限公司

人民文学出版社有限公司于1992年12月14日成立。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出版、发行本版图书、杂志;与人民文学出版社有限公司已获许可出版内容范围相一致的网络(含手机网络)出版等。

03、人民教育

出版社有限公司

人民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于1994年03月22日成立。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编写出版幼儿园、小学、中学、职业学校、幼儿师范和中等师范学校各科教材等。

04、小说《镜花缘》

《镜花缘》是清代文人李汝珍创作的长篇小说。小说前半部分描写了唐敖、多九公等人乘船在海外游历的故事,包括他们在女儿国、君子国、等国的经历。后半部写了武则天科举选才女,由百花仙子托生的唐小山及其他花仙子托生的一百位才女考中,并在朝中有所作为的故事。

05、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友鹤对《镜花缘》一书综合完成的标点、分段、注释智力成果整体产生的新版本作品形成了区别于古籍《镜花缘》版本的独创性表达,构成演绎作品,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而人教社的行为事实上侵犯了人文社对张友鹤点校版《镜花缘》享有的专有出版权,故判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赔偿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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