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波说法】我死我有理,多少赔我点儿


【红波说法】我死我有理,多少赔我点儿


不知从何年何月开始,“碰瓷”这个词屡屡出现在人们的嘴边,人们经常用这个词嘲笑那些不择手段逮着机会就讹人钱财的一类人。大多数时候,“碰瓷”的人都会选择“私了”,因为知道自己这点事儿上不了台面,禁不起法律的推敲,弄不好构成诈骗罪就得吃牢饭。但有的事情,还不能简单地把它与“碰瓷”归为一类,充其量算是类似,如何裁决,也成了摆在法官面前的一道难题。前不久,广州市中级人法院的一起再审改判案件上了热搜,把人们的记忆拉回到两年前。


在广州市花都区,有一个美丽的小村庄,是国家AAA级旅游风景区,一年四季,游人如织。村委会在河道旁种植了很多杨梅树,主要是供游客欣赏。2017年5月19日下午,村民吴某上树采摘杨梅时不慎从树上跌落受伤,有人拨打120电话,但这里毕竟是村庄,120救护车一时半会儿到不了,本村的村民用自己的车将吴某送到医院治疗,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吴某的家属认为,杨梅树的所有人是村委会,树枝枯栏容易断裂,杨梅树嫁接处也比较低,极易攀爬。每年杨梅成熟的季节,都有大量的观景人员攀爬杨梅树、采摘树上的杨梅。村委会熟视无睹,从未采取任何安全管理措施,应对吴某的死亡承担责任。村委会一听当然不同意,拿出《村规民约》,上面白纸黑字写着:每位村民要自觉维护村集体的各项财产利益,每个村民要督促自己的子女自觉维护村内的各项公共设施和绿化树木,如有村民故意破坏或损坏公共设施,要负责赔偿一切费用。吴某是私自上树摘取村集体的杨梅,由此造成的损失就应当自行承担责任,双方协商未果,终于闹上了法庭。这件事经过各路媒体的争相报道,成了人们茶余饭后的谈资。有人说:这不是讹人嘛!自己上树摔死的,责任自负,村委会不应该赔!也有人说:人死为大,毕竟是从村委会的杨梅树上坠落而死,村委会有一定的责任,多少应该赔点儿钱。正因为人们看法不一,所以都密切关注着案件的进展,都想看看法官是如何断案的。


历经一审、二审到再审,村委会不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

吴某作为一名成年人,而且都六十多岁了,也算年事已高,私自上树采摘杨梅,应当预料到危险性,因此其本身应当对自身损害承担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村委会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又据《旅游法》第八十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就旅游活动中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以及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应以明示的方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因此,村委会作为杨梅树的所有人及景区的管理者,应当意识到景区内有游客或者村民上树采摘杨梅,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但其没有对采摘杨梅及攀爬杨梅树的危险性作出一定的警示告知,存在一定的过错。综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一审法院酌情认定村委会承担5%的赔偿责任。一审宣判后,吴某的家属和村委员会都不服,案件进入二审程序。


二审法院认为:

村委会作为国家AAA级旅游景区管理者,应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意识到攀爬杨梅树采摘果实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但其未对此作出警示告知,存在一定的过错,依法应承担次要责任。吴某作为一名成年人,应当预料到上树采摘杨梅的危险性,但其在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的情况下,不顾自身年纪较大,擅自上树采摘杨梅,直接导致涉案事故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其应对自身损害承担主要责任。原审法院根据吴某与村委会的过错程度,认定村委会承担5%的责任,合法合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村委会还是不服,提出再审申请,案件又进入再审程序

2020年1月21日,再审判决一出,迅速上了热搜。因为再审改判,推翻了原来一审、二审判决,村委会不承担赔偿责任。再审法院认为,吴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爬树造成的危险,完全能够预知,对这种人尽皆知的风险,无需再进行风险提示。而且吴某私自爬树采摘杨梅,其行为有违村规民约和公序良俗。村委会并未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驳回了吴某家属要求村委会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

本案改判意义非同小可,它说明法律应当鼓励和倡导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而不应让他人为自己的行为买单,这是文明社会最基本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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