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防控法律知識(六)

為了引導廣大人民群眾更加深入地瞭解疫情防控工作有關法律知識,促進疫情防控工作依法有序展開,饒陽縣司法局彙總整理了《新冠肺炎防控法律知識》,共六個方面,五十問,將陸續在“饒陽普法”頭條號上發出。


四、市場、價格方面的規定


26、依據 《價格法》,在防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的過程中經營者的哪些行為屬於不正當價格行為?

《價格法》第十四條規定,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一)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二)在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等商品外,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佔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三)捏造、散佈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四)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

其進行交易;(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其他經營者實行價格歧視;(六)採取抬高等級或者壓低等級等手段收購、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七)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八)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為。


27、公民、有關社會團體、新聞單位能否對價格進行監督?

消費者組織、職工價格監督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組織以及消費者,有權對價格行為進行社會監督。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充分發揮群眾的價格監督作用。新聞單位有權進行價格輿論監督。


28、如何保障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藥品、器械等物資的生產和供應?

《藥品管理法》規定,國家實行藥品儲備制度,建立中央和地方兩級藥品儲備。發生重大災情、疫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的規定,可以緊急調用藥品。《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儲備防治傳染病的藥品、醫療器械和其他物資,以備調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規定,突發事件發生後,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保證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所需的醫療救護設備、救治藥品、醫療器械等物資的生產、供應;鐵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保證及時運送。


29、為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確保物價穩定,價格主管部門可以行使哪些職權?

《價格法》規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進行價格監督檢查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1)詢問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並要求其提供證明材料和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其他資料;

(2)查詢、複印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帳薄、單據、憑證、文件及其他資料,核對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銀行資料;

(3)檢查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財物,必要時可以責令當事人暫停相關營業;

(4)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記保存,當時任或者有關人員不得轉移、隱匿或者銷燬。


30、 在新型冠狀病毒的肺炎疫情期間,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應承擔哪些刑事責任?

《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有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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