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服務不滿意,物業費能否拒交?​溫嶺法院這樣說...

隨著住房商品化,

物業公司與業主之間的

矛盾和糾紛越來越多。

很多業主對物業服務不

並以此拒交物業費,

這樣可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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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一些業主在維權過程中存在誤區,對物業服務質量的質疑和不滿,主要以個人感受來判定,這不是物業合同約定的標準

根據《台州市物業管理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物業服務內容和標準等。業主如發現物業實際服務未達到公示標準,可進行投訴、維權等。

日常中,業主如對物業公司服務不滿意並準備訴訟,要加強證據的收集和保留。

市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長王若勝建議

業主要有針對性地記錄違約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情況,保留好相應的證據,可以採取拍照、攝像或文字記錄對方簽字的方式

。同時,儘量固定好自己向物業公司主張權利的證據,包括投訴信、報修記錄等,以便在訴訟中有針對性地組織證據來說明物業公司違約行為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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