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期貨市場監督管理措施實施辦法》徵求意見:依法應當予以行政處罰的,必須進行行政處罰

3月27日證監會發布了《證券期貨市場監督管理措施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簡稱《實施辦法》),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相較之下,《實施辦法》明確監督管理措施的適用要求,即:一,明確監督管理措施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二,明確違法行為依法應當予以行政處罰的,必須進行行政處罰,不得以監督管理措施替代行政處罰。

具體在監督管理措施的種類及設定上,《實施辦法》結合新修訂的《證券法》和其他法律規定刪除了“責令停止職權或者解除職務”“撤銷其任職資格”“停止批准增設、收購營業性分支機構”“責令參加培訓”等四類監督管理措施;結合風險處置不納入監管措施管理的考慮,刪除了“臨時接管”措施。

《實施辦法》還新增加《創業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的“限制作為特定對象認購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非上市公眾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等規定的“責令暫停或者終止併購重組活動”兩類措施。

值得一提的是,為規範行政規範性文件的制定,避免各類規範性文件隨意設定監督管理措施,《實施辦法》明確規定證監會規章以外的行政規範性文件不得設定監督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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