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了:員工被辭退後,不辦理離職手續是違法的!


注意了:員工被辭退後,不辦理離職手續是違法的!

簽訂勞動合同後,員工和單位之間會形成一定的勞動關係,勞動法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也保障公司的合法權益,如果員工的行為給公司造成了損失,是需要賠償公司損失的。

這裡有人就會問,那麼,如果員工被辭退不辦理離職手續?可以要求賠償嗎?確實,在現實中,一些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關係僅僅是口頭告知,並未走完解約程序。

注意了:員工被辭退後,不辦理離職手續是違法的!

甚至一些用人單位在開具解約證明時以各種理由一拖再拖,這給勞動者的二次就業帶來了很大麻煩,你知道嗎?現在我們就一起通過案例來看看。

小李在某公司上班,是某公司的一個財務,入職一年後,他向公司提交《辭職報告》,要求辭職。公司答覆:因小李任職期間經手的部分貸款未能收回等原因,不批准他的辭職。

於是小李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公司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仲裁委員會支持小李的訴求,要求公司解除勞動關係併為其開具離職證明,公司的上訴也維持了原判。

原本,以為事件就此了結,結果幾個月後小李再度申請仲裁,要求銀行賠償因不開離職證明所造成無法就業的工資損失,官司一直打到了中級法院。最終公司賠償小李166000元。

注意了:員工被辭退後,不辦理離職手續是違法的!

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時就應該辦理解除勞動合同證明,這是用人單位的法律義務,不能以交接不到位等理由推辭。

很多勞動者以為這是自己在請求原單位,實際上這只是在依法行事,原單位不開證明本身就是違法了,因此給勞動者帶來的二次就業失敗損失也應當由原單位承擔。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正式員工辭職的,必須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提出離職申請才算是合法的,30天內單位作出批示,如果逾期未作出批示依然是單位理虧,到期後你可以走人,如果單位依然變相剋扣工資可以申請仲裁。

用人單位辭退員工,屬於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標準為在企業工作滿一年發給一個月的標準工資,半年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標準工資為本人離職前12個月工資的平均工資,如果離職時,沒有在離職單上簽字或是沒有辦理工作交接,用人給你的經濟補償金有可能被扣除或是不予支付,如果是這樣即使你到勞動仲裁機構進行仲裁也是無法得到支持的。

此外,如果你所在的用人單位繳納了失業保險,且失業保險繳滿一年以上,被用人單位辭退不屬於本人意願的離職行為,按照社保法的規定,可以依法領取失業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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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領取失業保險金需要用人單位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關係證明書,必須要有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勞動合同關係證明書,才能辦理失業登記和辦理失業保險金的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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