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公樓“變”公寓 南昌“東匯後海”涉嫌欺詐購房者


辦公樓“變”公寓 南昌“東匯後海”涉嫌欺詐購房者

中國江西網/江西頭條新聞客戶端訊 記者王琴紅報道:“規劃用途登記的是辦公樓,對外銷售時卻宣稱是公寓房。”近日,多位市民投訴南昌市高新區“東匯後海”將規劃為辦公樓的房子以公寓的名義對外推廣銷售,涉嫌虛假宣傳違規銷售。對此,中國江西網記者展開了調查。

是辦公樓還是公寓房?

3月25日,中國江西網記者來到南昌東匯後海營銷中心,該中心不遠處一幅標註為“35m2純粹的小寓社區4.2米層高”廣告牌特別顯眼。

“我們的公寓層高是4.2米的,是可以做loft公寓的,價格也很實惠,30萬左右就可以買一套了。”走進銷售中心,銷售人員向記者推銷起房子來,並帶記者參觀銷售中心內的樣板間,記者注意到,樣板間是裝修好的現澆隔層公寓住房。

辦公樓“變”公寓 南昌“東匯後海”涉嫌欺詐購房者

樣板間是裝修好的現澆隔層公寓住房

東匯後海是辦公樓還是公寓?南昌市自然資源局高新分局相關工作人員明確告訴中國江西網記者,東匯後海,即江西浙大中福科技園發展有限公司開發的大唐東匯項目2號地塊屬於辦公用地。

公開資料顯示,東匯後海實為江西浙大中福科技園發展有限公司開發的大唐東匯項目2號地塊。南昌高新區管委會官網上的一份《大唐東匯2號、3號地塊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的批覆》載明:2號地塊包括一棟15層商業辦公樓及其他配套設施、兩棟17層辦公樓、兩棟22層商業辦公樓及其他配套設施、地下一層為平戰結合人防、汽車庫。也就是說,該地塊的5棟樓均為高層辦公樓、小面積辦公產品。

開發商:商業服務公寓,與預售許可證信息有衝突

明明是辦公樓,為什麼賣的時候稱是公寓呢?對此,東匯後海開發商江西浙大中福科技園發展有限公司總經辦主任褚雲蘭並沒有正面回答中國江西網記者的提問,而是說了這樣一段話:“別人怎麼使用規劃是他的事情,這個就是40年產權商業辦公,用地是商業服務公寓。”

然而上述說法,與其向記者出示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載明的信息有衝突。由南昌市高新管委會規劃建設局2020年1月6日審批通過了的東匯小區20#樓(即東匯後海)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顯示,房屋用途性質為商業、辦公。

辦公樓“變”公寓 南昌“東匯後海”涉嫌欺詐購房者

預售許可證

市場監管部門承諾會處理

中國江西網記者將此事反饋給南昌市高新區市場監管局。“之前接觸過一個案子,公寓和辦公樓都屬於商業非住宅性質。是否虛假宣傳違規銷售,這個我確實說不準。”該局相關負責人杜勇建議,到房管部門諮詢確定下。

“辦公樓主要是辦公室,而公寓一般帶有居住的功能,會給業主帶來誤解,比如是否可以入住,可以落戶嗎,是否可以讀小學的學區房。一般來說,不會批服務型公寓。”南昌市自然資源局高新分局的高級工程師周杰告訴記者,辦公樓和公寓在結構上沒有什麼不同,主要是使用性質不同。

南昌市自然資源局高新分局相關工作人員明確告訴中國江西網記者,東匯後海,即江西浙大中福科技園發展有限公司開發的大唐東匯項目2號地塊屬於辦公用地。

周杰表示:“我們批准的是辦公,公寓是建設單位的銷售說法,這屬於市場監管部門的管理範疇。”

鑑於此,杜勇承諾,明天會把這個轉給業務科室去處理。

責任在哪?辦公樓變身公寓事關土地、市場監管部門

據一位長期從事房地產開發的業內人士介紹,辦公樓變身公寓這種產品的起因,實際上是從上海開始的,一線城市這種產品特別多,比方說單身漢,買個30多平米的房子,它比市場房價低個20%,買住宅買不起,他願意買這個房子,用來投資和現住,等以後結婚了或者要離開大城市了,他再賣掉。

“這類產品無限購、價格低、買一層得兩層,所以投資和自住都有需求,也就有了市場。”上述業內人士表示,正因為有市場,所以很多開發商願意頂風作案。

那麼,這種情況一旦出現,責任在哪?

江西聯創律師事務所律師吳小毛說,《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土地使用者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開發、利用、經營土地。

未按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開發、利用土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當予以糾正,並根據情節可以給予警告、罰款直至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的處罰。

此外,吳律師說,預售證上房屋用途性質已經很明確了,商業、辦公,而不是服務型公寓,更不是其宣傳的公寓住房,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管。

律師:開發商虛假宣傳受騙消費者可以要求賠償

吳律師還表示,開發商建的是辦公用房,但是,他們採取公寓的方式進行銷售,涉嫌欺詐購房者。

吳律師解釋說,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73號公佈《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六條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信息應當真實、全面、準確,不得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品說明、商品標準、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服務;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現場說明和演示;不得以其他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方式誤導消費者。

“對於已購買的消費者,可以根據相關法律要求賠償。”吳律師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的,經營者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對於此事,中國江西網將繼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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