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公佈,拖欠工資加付50%以上賠償金!

  為了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日前公佈,從落實主體責任、規範工資支付行為、明確工資清償責任、細化重點領域治理措施、強化監管手段等方面對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作了規定。

《條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公佈,拖欠工資加付50%以上賠償金!

  如何確保工資按時並足額髮放,對拖欠行為如何追責,農民工如何避免因未簽訂勞動合同所導致的無法追討欠薪,是《條例》自徵求意見至確定發佈以來,較受關注的幾個焦點問題。1月7日,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舉行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上述問題均獲得了官方的回應解讀。

  重拳打擊欠薪行為

  《條例》對欠薪行為的法律責任作了規定:

  拖欠農民工工資,需加付50%以上賠償金

  對違反規定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執行,也就是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向勞動者加付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賠償金;涉嫌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公佈,拖欠工資加付50%以上賠償金!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公佈,拖欠工資加付50%以上賠償金!

  不得以實物或有價證券替代農民工工資

  對以實物或有價證券等代替貨幣支付工資、未編制並保存工資支付臺賬、未向農民工提供工資清單、扣押或者變相扣押用於支付工資的社會保障卡或者銀行卡等違法行為,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對單位給予罰款的同時,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罰款。

  突出工程建設領域拖欠工資行為的法律責任

  《條例》對施工總承包單位未按規定開設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未按規定存儲工資保證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機構保函,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未實行勞動用工實名制管理,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未按約定及時足額撥付人工費用,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單位拒不提供或者無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有關資料等違法行為,規定了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中的一些違法行為還規定了責令項目停工、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等處罰。

  政府投資項目應更加規範

  政府投資項目政府投資資金不到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條例》規定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責令限期足額撥付所拖欠的資金;逾期不撥付的,對有關部門負責人進行約談,必要時進行通報、約談地方政府負責人。情節嚴重的,對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對政府部門工作人員在履行農民工工資支付監督管理職責過程中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農民工討薪沒有勞動合同怎麼辦?

  單位應提供材料

  農民工被拖欠工資之後,維權中往往面臨證據不足、難以取證的問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法規司司長芮立新表示,《條例》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實行農民工勞動用工實名制管理,與招用農民工書面約定或者通過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工資支付標準、支付時間、支付方式等內容。

  《條例》同時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支付週期編制書面工資支付臺賬,並至少保存3年;用人單位向農民工支付工資時,應當提供農民工本人的工資清單。

  現實中,不少農民工並未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討薪維權難上加難。芮立新指出,《條例》規定,農民工與用人單位就拖欠工資存在爭議,用人單位應當提供依法由其保存的勞動合同、職工名冊、工資支付臺賬和清單等材料;不提供以上材料的,用人單位將依法承擔不利後果。

  此外,《條例》為農民工依法維權提供了有效渠道。芮立新表示,《條例》規定被拖欠工資的農民工有權依法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投訴,或者依法申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和提起訴訟。同時,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行為,有權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相關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

  支付工資有時間差怎麼解決?

  人工費須按月支付

  對於工資發放,一些施工企業也有苦衷,很多建築企業是按照工程的節點發放,而不是按月發放的,這個時間差就導致施工企業給農民工發工資存在很多困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勞動保障監察局局長王程指出,對於這類情況,《條例》也作了規定,工程款可以按照節點撥付,但是其中的人工費必須按照至少每月一次的方式來撥付。這樣的話,有助於實現按月發放工資,明確地解決工資發放不同頻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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