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縣:兩人好好吃著飯 卻因瑣事發生口角用酒瓶傷人1人獲刑

近日,蕭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故意傷害案,依法判決被告人李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2019年9月15日21時許,被告人李某與被害人陳某甲在本村村民陳某乙家吃飯時,因瑣事發生口角,後雙方發生廝打,李某持酒瓶將陳某甲左上臂劃傷,經法醫鑑定陳某甲左上臂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另查明:案發後,被告人李某賠償陳某甲醫藥費等經濟損失人民幣3萬元,並取得諒解。2019年11月4日被告人李某主動到蕭縣公安局大屯派出所投案,並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李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二級,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李某認罪認罰,主動到案並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對其予以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李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原標題:【以案釋法】口角之爭劃傷人,一時之快賠款領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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