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十问十答”带你看懂合肥市18条扶持新政策


@个体工商户,“十问十答”带你看懂合肥市18条扶持新政策

根据国家、省有关扶持个体工商户的政策措施,日前,合肥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税务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应对疫情影响 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提出六个方面十八条具体措施,加大对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扶持力度。

@个体工商户,“十问十答”带你看懂合肥市18条扶持新政策

Q

一、如何帮助个体工商户尽快有序复工复产?

A

提高复工复产效率和便利度。符合复工复产规定的个体工商户,无需批准即可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切实落实“安康码”异地互认,取消不合理审批,坚决纠正限制劳动者返岗的不合理规定。

保障用工、物流和防护需求。保证符合复工复产防疫安全标准规定的人员及时上岗,支持劳动者通过临时性、非全日制、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形式实现就业,对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费补贴、创业补贴等政策;促进快递等行业尽快复工复产和从业人员返工返岗,稳定快递末端网点,妥善解决快递服务进社区问题,保障物流畅通;采取经营者自备和政府支持相结合的方式,协调解决复工复产个体工商户口罩、酒精、测温枪等防疫用品的需求。

Q

二、个体工商户能享受到减免或缓缴社保费用的待遇吗?

A

《若干措施》指出,免征以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个体工商户,2020年2月至6月单位缴费部分。已缴纳应免费用的,办理退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个体工商户,免征期结束后仍无力足额缴纳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缓缴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可在社保年度内自主选择缴费基数(档次)和时间。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登记,不影响参保人员待遇;无法按时办理待遇申领手续的,可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办。

Q

三、复工复产后,在缴税方面能享受到优惠政策吗?

A

《若干措施》指出,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因疫情原因发生重大损失,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

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当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

鼓励各类农贸市场开办者对疫情防控期间场内经营者摊位费予以减免;

疫情期间,政府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法人性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认证认可机构,减免个体工商户相关检验检测和认证认可费用,自疫情结束后至2020年年底,对餐饮住宿业个体工商户的检验检测经营服务项目实行减半收费。

Q

四、如何减轻个体工商户疫情期间的房租成本压力?

A

《若干措施》指出,对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用房或产权为行政事业性单位房产的个体工商户,免收2020年2月、3月、4月房租;

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确定;

在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创业基地、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各类载体,各地优先予以政策支持;

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企业,可给予一定的补贴。

Q

五、受疫情影响,贷款到期还款困难,可否延期还贷?

A

《若干措施》指出,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压降成本费率,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个体工商户贷款利率在原有水平基础上下浮10%以上;

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以及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灵活调整还款安排,合理采取调整还款安排、合理延长贷款期限等措施,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

运用省中小微企业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战疫”专区,上线绿色信贷通道、开通特色征信产品;

出租汽车(含网约车)司机和道路货运驾驶员视同个体工商户享受上述相关政策。

Q

六、个体工商户存在融资困难,有无扶持政策?

A

支持创业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最高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贴息;

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企业、典当行提供优惠金融服务,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个体工商户,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减免租金、商业保理公司减免还款、典当行减免息费;

帮扶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支持个体工商户以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融资。

Q

七、在方便个体工商户进入市场方面,有哪些扶持措施?

A

全面推行“网上办”“掌上办”“邮递办”“预约办”,对涉及疫情防护的审批服务事项开辟绿色服务通道;

对部分低风险食品经营许可,试行“告知承诺制”;

对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的个体经营者,依法予以豁免登记。

Q

八、关于个体工商户在水、电、气价格方面,有什么优惠政策?

A

个体工商户用水,基本水价下调0.188元/立方米,执行期限3个月。

疫情防控期间,对受疫情影响无力足额缴纳电、气费用的个体工商户,实行“欠费不停供,不收滞纳金”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缴缓缴的费用。

自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对现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电价的个体工商户用电,电费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自2020年2月22日至6月30日,用气价格按照相关政策执行,确保将门站环节降价空间全部传导至终端用户。对使用天然气、新能源汽车的出租汽车(含网约车)、道路客货运输车辆在疫情期间所产生的加气、充电服务费,视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Q

九、在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服务力度方面,有什么具体措施?

A

发挥工商联以及个体民营企业协会等社团组织作用。指导开展维权保障、宣传教育、培训学习、商务合作、困难帮扶、公益活动等工作,加强跟踪调研,帮助协调解决困难。

发挥互联网平台作用。鼓励电子商务平台对个体工商户放宽入驻条件、降低平台服务费,支持运用直播拓展网上经营。联合互联网银行、中小银行,帮助个体工商户拓展融资渠道,提供定期免息或低息贷款。对帮扶效果好的电子商务类平台企业予以财政资金支持。

Q

十、监管部门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了哪些支持?

A

对疫情防控期间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生产、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到期,以及商标注册续展、道路运输车辆年审等事项,延期办理或顺延有效期;年报时间延长至2020年年底。

对自我纠错和履行社会责任有突出表现的个体工商户,符合法定条件的及时撤销行政处罚公示,对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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