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被告人石某某等人涉嫌走私、販賣、運輸毒品案提起公訴

被告人石某某等人涉嫌走私、販賣、運輸毒品罪一案,日前,已由江蘇省南京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告知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南京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

  一、2019年1月中下旬,被告人石某某以販賣毒品為目的聯繫安排紀某某(另案處理)偷越至緬甸聯邦共和國(以下簡稱緬甸),要求紀某某以口吞等方式將甲基苯丙胺(冰毒)藏入體內,後又安排紀某某偷越回境內,再乘飛機從雲南省景洪市到達昆明市。1月31日2時許,紀某某入住昆明市某快捷酒店,準備晚上轉機去廣西省桂林市。當日13時許,公安機關在該酒店抓獲紀某某。後民警帶紀某某去醫院檢查,紀某某將體內的毒品疑似物全部排出。經鑑定,紀某某體內排出的53粒毒品疑似物,淨重共計228.95克,取樣檢驗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二、被告人石某某欲向蔣某某(另案處理)販賣甲基苯丙胺。2019年2月21日,石某某聯繫安排海某(在逃)、張某(另案處理)從雲南省景洪市偷越至緬甸,並要求二人以口吞等方式將甲基苯丙胺藏入體內,並許諾按照各自藏入體內的毒品數量分別支付報酬。2月23日石某某聯繫安排二人又從緬甸偷越回景洪市,乘飛機途經雲南省昆明市抵達黑龍江省哈爾濱市。次日二人在蔣某某所租的黑龍江省大慶市某小區租房內,將體內排出的共計約400克甲基苯丙胺交給蔣某某。

  三、2019年2月,趙某某、吳某某(均另案處理)以販賣為目的分別聯繫高某(另案處理),各自求購甲基苯丙胺,高某甲和高某某(另案處理)商議,由高某某聯繫在緬甸的被告人石某某購買甲基苯丙胺,並讓高某乙(另案處理)前往緬甸石某某處保證交易正常進行。高某甲、高某某收取吳某某、趙某某各自購毒定金後,由高某某轉賬給高某乙人民幣1.9萬元,高某乙再轉交給石某某。

  同年2月27日,被告人石某某通過他人聯繫安排張某、陳某(均另案處理)從河南省鄭州市乘飛機抵達雲南省景洪市,後安排二人偷越至緬甸,要求二人以口吞、塞肛門的方式將甲基苯丙胺藏入體內,並許諾按照各自藏入體內的毒品數量分別支付報酬。次日,張某、陳某在石順利的安排下偷越回景洪市,乘飛機途經重慶市前往本市。高某甲、高某某、吳某某、趙某某至本市祿口機場附近等候。張某、陳某到達本市祿口機場後,經高某某與張某聯繫,與高某某等人匯合,駕車欲共同前往趙某某家。當晚21時許,六人被公安機關抓獲,後民警帶張某、陳某到醫院檢查並將體內的毒品疑似物全部排出。經鑑定,張某體內排出的78粒毒品疑似物,淨重共計322.22克,均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陳某體內排出的16粒毒品疑似物,淨重共計44.8克,均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19年3月7日19時,公安機關在雲南省昆明火車站抓獲高某乙。

  四、2019年3月上旬,被告人石某某以販賣毒品為目的聯繫安排被告人高某丙、杜某某,海某聯繫安排被告人彭某某至雲南省景洪市。後石某某安排高某丙、杜某某、彭某某偷越至緬甸,要求三人以口吞、塞肛門的方式將甲基苯丙胺藏入體內,並許諾按照各自藏入體內的毒品數量分別支付報酬。後又安排三人偷越回景洪市,準備乘飛機至黑龍江省哈爾濱市。3月10日9時許,公安機關在景洪市嘎灑機場將高某丙、杜某某、彭某某抓獲。民警將三人帶至醫院檢查並將體內的毒品疑似物全部排出。經鑑定,高某丙體內排出的84粒毒品疑似物,淨重共計319.93克,均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杜某某體內排出的69粒毒品疑似物,淨重共計293.52克,均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彭某某體內排出的22粒毒品疑似物,淨重共計108.04克,均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五、2019年5月底,被告人葛某某欲從被告人石某某處購買甲基苯丙胺販賣給蔣某某,遂聯繫被告人方某讓其到緬甸石某某處將甲基苯丙胺運回。蔣某某轉賬人民幣5000元給葛某某作為方某運輸毒品來回費用。6月6日,方某到達雲南省景洪市後,石某某聯繫安排方某偷越至緬甸,要求其以口吞等方式將甲基苯丙胺藏入體內,後又安排方某偷越回景洪市。方某乘飛機途經雲南省昆明市至黑龍江省哈爾濱市。6月10日晚,公安機關在哈爾濱市將方某、葛某某抓獲。經鑑定,方某體內排出的71粒毒品疑似物,淨重共計302.29克,取樣檢驗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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