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耀輝:刑事案件家屬聘請律師指引


李耀輝:刑事案件家屬聘請律師指引


作者:李耀輝 河北世紀方舟律師事務所律師

一、什麼時候可以委託辯護人?

刑事案件中,委託律師與委託辯護人不是一個概念。自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提供法律幫助(不包括被監察委調查的人)。

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在檢察院和法院階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還可以委託自己所在單位推薦的人,或者監護人、親友作為辯護人。

一般情況下,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時會告知嫌疑人有權聘請律師的權利。此時,未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本人可以自行聘請律師,而已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通過辦案人員告知家屬代為聘請律師。家屬也可以在犯罪嫌疑人被公安帶走,或者接收到《拘留通知書》後為他/她聘請律師。

二、哪些人可以委託律師?

我國刑事訴訟法在賦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辯護權的同時,還賦予其可以委託辯護人幫助其辯護的權利。主要有以下幾種人可以委託律師:

(一)可以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的人:

1.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本人;

2.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

3.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近親屬,具體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4.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親友或其所在單位代為委託的,須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確認。(注:《律師辦理刑事案件規範》第八條規定,我國的刑事訴訟法及相關的司法解釋都沒有明確親友可以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聘請辯護律師。)

(二)可以委託律師作為被害人的代理人的人:

1.被害人本人;

2.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

3.被害人的近親屬;

4.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5.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三、如何選擇專業的刑事律師?

當你的親屬被警察帶走,第一時間尋求專業的刑事律師幫助應是你的首選。你可能會碰到“好心人”以疏通關係、撈人等名義詐騙你的錢財,錢財的損失是一個方面,更重要的耽誤處理案子的最佳時機,甚至還會起到反作用。

律師與醫生一樣是分專業(或專科)的,每個律師都有自己擅長的專業領域,聘請辯護人應當優先選擇專業的刑事律師,只有專業的刑事律師提供的法律服務的質量和效果才會更好,尤其是一些重大案件,專業刑辯律師才能夠更好地駕馭。

當事人及親屬可以通過以下幾個方面鑑別律師是否是專業刑事律師,僅供參考:

(1)是否以刑事辯護作為其主業。刑事辯護,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工作,不僅要求律師具有紮實深厚的刑事法學、證據法學等理論功底,而且要求律師具備縝密的邏輯思維、敏銳的洞察能力、豐富的社會閱歷、觸類旁通的領悟能力、以及日益積累的實務操作技能。

(2)是否發表過專業性的文章。律師在法律類期刊或者自媒體上發表專業性的文章,或者出版專著、合著,說明其在這一領域的深入探索和研究,從一定程序上反映了他在這一領域知識的積累與沉澱。

(3)是否有過辯護成功的案例。通過其所經辦的案件,來考察其專業素養和辦案技能,亦是不可或缺的。

(4)可以通過諮詢瞭解該律師的業務熟悉程度。在聘請律師時,一定要向律師提供真實、全面的案件信息,並積極配合律師的工作。

四、律師收費標準是什麼?

不同的案件,不同的律師收費標準都是不一樣的,一般情況下,律師收費是根據案件的難易複雜程度、辦案地點、辦案時間、罪名多寡,並結合服務律師的級別、經驗、水平、技藝並按照各省律師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及標準規定的幅度範圍來確定的。

友情提示,刑事案件不允許律師風險代理。

五、聘請律師的注意事項和誤區

1.要給律師充足的調查取證和案頭準備時間。如果臨開庭的時候才聘請律師,律師很有可能因時間匆忙沒有吃透案情,沒有時間會見與閱卷,沒有時間調查與取證,可能會因準備不充分不能提供有效辯護。

2.對律師作出的有關委託事項的法律風險承諾要有正確的判斷和估計,不能要求律師對案件判決結果作出許諾。因為影響一個案件判決結果的因素很多,在訴訟過程中存在許多變數,作為律師只能在辯護過程中竭盡全力辯護,去影響法官、合議庭、審委會的判斷,說服他們接受並採納辯護觀點。另外,對律師不要有分外或律師執業規範所禁止的要求。

3.要對聘請的律師給予充分的信任,毫無保留地陳述案件的真實情況,以便律師對案件性質有一個正確的判斷,理清複雜的法律關係,理出準確的代理或辯護思路。同時還應當相信律師對你提供的資料和案情都會嚴格保密,不會對外洩露。即使在代理工作結束後,律師也將負有保密義務,而且律師事務所的其他律師及輔助人員,對於瞭解到的委託事項的保密信息也負有保密義務。

六、親屬委託律師會見當事人六大禁忌

  1.不能讓律師為當事人傳遞任何案件線索,包括檢舉揭發犯罪的立功線索;

  2.不能讓律師為當事人提供電子通訊設備與外界聯繫;

  3.不能用各種方式與當事人串供、毀滅、偽造、轉移證據;

  4.不能讓律師帶親屬參加會見;

  5.不能讓律師向當事人傳遞監管場所禁止的各種信息、物品;

6.不能向律師提出查看案卷材料及其他依法不應公開的信息的要求。

七、律師的業務範圍是什麼?

(一)公安偵查階段(不包括監察委調查階段)

1.律師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講解有關法律規定和訴訟程序及權利規定;

2.可以對偵查機關侵犯嫌疑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代為提出申訴、控告;

3.可以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

4.有權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瞭解案件情況及其他;

5.可以代為犯罪嫌疑人申請變更強制措施;

6.偵查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律師有權要求偵查機關解除;

7.在逮捕審查階段,可以提出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見;

8.如果嫌疑人被批捕,可以提出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

9.可以提出非法證據排除申請;

10.在偵查終結前,可以提出法律意見,並應當附卷;

(二)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

1.辯護律師可以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全面閱卷;

2.可以會見嫌疑人;

3.可以調查取證,或者申請調查取證

4.可以向檢察官進行口頭或者書面辯護,並提交書面法律意見;

5.辯護律師有權為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申請變更強制措施,或者申請羈押必要性審查;

6.可以向嫌疑人核實有關證據;

7.可以對嫌疑人做不起訴辯護;

(三)法院審判階段

1.接受出庭通知書的權利;

2.閱卷權;

3.會見和通信權;

4.調查取證權;

5.申請取保候審權;

6.對超過法定期限的強制措施要求解除權。

7.參加法庭辯護權利。

8.辯護律師有權在經過被告人同意後提出上訴。

(四) 死刑複核階段

死刑案件複核期間,被告人委託的辯護人提出聽取意見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人的意見,並製作筆錄附卷。辯護人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五)申訴階段

當案件被錯判、誤判、冤判、重判,律師可以代理申訴,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進行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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