梨樹一村民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隨意恐嚇、毆打他人涉嫌犯罪被提起公訴

被告人某某甲,男,1990年出生,漢族,初中文化,農民。

被告人某某甲在某某乙、寇某豔(均已判決)等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中為參加者,被告人某某甲是某某乙的長孫、寇某豔的長子,完全聽從某某乙指揮,受其調遣。被告人某某甲在該黑社會性質組織長期把持基層政權、攫取不法利益中,參與毆打他人、破壞選舉、在公共場所多次隨意恐嚇、毆打他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等違法犯罪活動。

2007年至2008年間,陳某到梨樹縣蔡家鎮娘娘廟村收糧,為壟斷蔡家鎮娘娘廟村的糧食銷售,被告人某某甲夥同其叔叔寇某軍、寇某臣等人到娘娘廟村五組威脅陳某並將其毆打。

2009年、2015年在蔡家鎮娘娘廟村換屆選舉前,被告人某某甲夥同寇某豔等人拿刀、鎬把對參與競選人員閆某超進行威脅、恐嚇不讓其參選。

2013年因被害人王某某上訪一事,被告人某某甲與某某乙、劉某華、寇某偉到王某某家,被告人某某甲、寇某偉把著王某某,某某乙、劉某華將王某某毆打。後被告人某某乙賠償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幣2,000元。

梨树一村民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随意恐吓、殴打他人涉嫌犯罪被提起公诉

2015年4月14日,韓某同張某駕駛貨車到蔡家鎮娘娘廟村娘娘廟門前送瓦,被告人某某乙等人僱傭的司機,以該貨車停留廟門前時間過長影響其出行為由,用拉沙子翻斗車將張某的貨車前後堵住,雙方發生爭執,司機將張某毆打。韓某報警後,派出所民警到達現場,被告人某某甲、某某乙、寇某豔、畢某因張某報警再次對張某進行毆打,後被告人某某乙賠償張某人民幣5,000元。

2017年7至9月份,被告人某某甲明知寇某臣在梨樹縣蔡家鎮娘娘廟村二隊魚坑內無開採手續非法採沙,為牟取不法利益,為其銷售沙子1000餘立方米,從中獲利約人民幣20,000元。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某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的砂子而代為銷售,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某某甲在公共場所隨意恐嚇、毆打他人,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提起公訴。

梨树一村民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随意恐吓、殴打他人涉嫌犯罪被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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