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確認識保險合同約定的“意外傷害”


被保險人周女士的家屬向保險公司反映,周女士在家中意外摔倒,頭部受到撞擊昏迷,後被送至醫院,經急救無效死亡,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並提交了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


保險公司調查獲悉,周女士生前有高血壓病史,死亡證明的死因系高血壓引發的腦溢血,以此次事故不屬於意外傷害事故為由拒賠。

案例 | 正確認識保險合同約定的“意外傷害”

一般情況下,意外險保險合同對“意外傷害”有嚴格的約定,即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觀事件直接致使身體受到的傷害,四個條件缺一不可,若保險事故的發生不符合其中的任意一項,則不構成意外傷害事故。

本案中,醫院的死亡證明明確死因為高血壓引發的腦溢血,屬於疾病範圍,因此不構成保險合同約定的意外傷害保險責任。

保險合同意外傷害的認定,尤其要注意“非疾病”這一條件,很多消費者認為被保險人的死亡太突然、出乎意料就是意外,如:急性心肌梗死、中暑導致的身故、高血壓導致的腦溢血等,但這些出乎意料的狀況多與被保險人自身的疾病有關,特別是老年人,往往有既往病史或併發症等導致死亡的情況,這類案件的意外傷害保險理賠中,常因不屬於意外傷害事件而被保險公司拒賠。

意外傷害險的理賠中,還請消費者妥善保管能證明致死原因為意外傷害的死亡證明、有權威機關出具的責任認定書、鑑定機構的鑑定意見等證明材料,以便申請理賠時向保險公司舉證證明。另外,對於不屬於意外傷害的情形,如果符合住院醫療險或重疾險等其他投保險種理賠範圍的,仍可申請相應險種保險金的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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