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检四分云课堂】第5期:从三份法律法规解读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侦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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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三份法律法规解读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侦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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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与大家交流的话题是从三份法律法规解读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侦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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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这为检察机关保留部分罪名的自行侦查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为做好人民检察院与监察委员会案件管辖范围的衔接,防止管辖争议和管辖推诿,保证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对在诉讼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的侦查职责,2018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由于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自公布之日起立即生效实施,部分检察机关在实践中遇到了地方监察委员会将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线索退回检察机关的情形,可以说,《规定》的出台为检察机关查办此类案件提供了很好的指引。

2019年12月30日起施行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于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管辖范围、立案决定主体、互涉案件的处理程序、立案侦查相关案件的流程与具体要求等作出明确规定。

现结合以上法律法规对检察机关自行侦查权进行解读。


01、案件管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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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案件,可以立案侦查,具体包括14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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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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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十四项罪名的特点是:一是犯罪主体限于司法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94条,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二是犯罪行为限于发生在司法活动中,这是对犯罪行为方式的限定,即有关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三是发现途径限定在检察机关在诉讼活动进行监督过程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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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以上罪名,需要注意的一点是,非法拘禁罪和非法搜查罪,此两项罪名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无论是国家工作人员,还是一般公民、外国人,均可构成本罪主体。

检察机关所立案侦查的非法拘禁罪和非法搜查罪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非法搜查犯罪行为。如果司法工作人员为索要债务、欠款或出于泄愤报复、打击报复或其他动机而进行非法拘禁、非法搜查,但是未利用职权的犯罪行为,则不属于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范围。

02、级别管辖和侦查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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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规定,14种犯罪案件,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基层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线索的,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将案件交由基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或者由基层人民检察院协助侦查。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线索的,可以自行决定立案侦查,也可以将案件线索交由指定的省级人民检察院、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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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地市级检察院(包括分州市检察院)、省级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拥有14种犯罪的立案决定权。基层检察院没有立案决定权,但是在接到交办案件后,有立案侦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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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上述14种犯罪案件,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刑事检察工作的专门部门负责侦查。负责刑事检察工作的专门部门可以指派专门办案组办理此类案件。根据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职责划分,目前此类案件由检察院负责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部门负责侦查。具体到实践中,检察机关各业务部门在承办案件过程中,均应对是否存在司法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实施犯罪的情形进行监督,并建立相关案件线索发现、移送机制。对于在现有的证据材料基础上可以认定某司法工作人员可能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线索移送案件管理部门,通过案件管理部门将线索移送至负责侦查的刑事执行检察部门。

03、案件线索的移送和互涉案件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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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规定所列犯罪时,发现犯罪嫌疑人同时涉嫌监察委员会管辖的职务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与同级监察委员会沟通,一般应当由监察委员会为主调查,人民检察院予以协助。经沟通,认为全案由监察委员会管辖更为适宜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案件,将案件和相应职务犯罪线索一并移送监察委员会;认为由监察委员会和人民检察院分别管辖更为适宜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监察委员会管辖的相应职务犯罪线索移送监察委员会,对依法由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犯罪案件继续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将沟通情况报告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沟通期间,人民检察院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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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规则》未对上述规定做较大改动,但是删掉了“一般应当由监察委员会为主调查,人民检察院予以协助”这一句,那么这是否意味着不再以监察委员会为主调查呢?实际上并不是这样,根据监察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明确了有关国家机关在工作中发现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问题线索的移送义务。该条第二款规定:“被调查人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确立了互涉案件一般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的原则。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监察法相对于《规定》及《刑诉规则》而言属于上位法,效力较高,因此在处理互涉案件时仍需坚持一般应当由监察委员会为主调查,人民检察院予以协助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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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指出,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对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犯罪侦查权,这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制度设计。2019年3月12日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时说,2018年,检察机关依法查办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已有20个省区市检察机关立案侦查71人。下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对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自行侦查权的研究是我们必须重视的一项课题。欢迎大家收听,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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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堂小测试


01、(填空题)办理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职务犯罪案件时,人民检察院拟作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的,应当报(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答案


上一级

02、(填空题)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若干问题的规定》,互涉案件一般由()为主调查的原则。


答案


监察机关


03、(单选题)对于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职务犯罪,下列哪一级检察院无立案决定权?

A.区县级检察院

B.分州市检察院

C.省级检察院

D.最高人民检察院


答案


A

04、(单选题)根据刑法第94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A.监察

B.检察

C.审计


答案


B

05、(多选题)根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19条第2款之规定,检察机关可以直接立案侦查的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包括下列哪几项()。

A.刑讯逼供罪

B.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C.私放在押人员罪

D.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答案


AC

(供稿:第二检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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