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题四:疫情对工资支付规则的影响


法谷云谈|话题四:疫情对工资支付规则的影响

​胡建树

重庆壹冰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南政法大学劳动社会保障法制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


因为这场疫情,让1994年由原劳动部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成为了法条中的热门,因为涉及到停工停产、涉及到延迟支付工资、工资支付周期等诸多法律问题。

一、《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沿用至今26年

总体来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很有前瞻性,居然可以用26年。至今尚未出台《工资支付条例》,虽然各地政府制定了地方的《工资支付条例》,例如广东省、江苏省,但是都基本沿用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内容大同小异。而最近的法律寿命却比较短,2009年修订《民法通则》,2017年出台《民法总则》,马上又要出民法典,很多法律人调侃,半生所学,毁于一旦。

2019年12月30日国务院颁布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令第724号),虽然法律位阶更高,但争议很大。条例刚刚颁布时,很多法律人就围绕什么是农民工争论不休。征求意见稿中,有一条是其他劳动者参照本条例执行,但通过时被删掉了。所以,该支付条例并不适用于所有劳动者,并未替代《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这样看来《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是一部经得起历史考验的规定,虽然法律位阶比较低。

此次疫情对于工资支付规则必然有很多影响,但涉及问题太多,今天我分享其中的一个问题,延迟支付工资规则的变化,考虑背后的价值选择和利益取舍?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

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73号

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二、疫情之前的支付规则:延迟支付非常严苛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按时支付,第十八条规定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按照四十六条的规定,能够获得经济补偿金。

笔者曾经代理了一起重庆市某区的汽车制造企业延迟支付工资的集体案件,由于汽车行业的寒冬,该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厂房搬迁,故召开大会通报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发放部分,剩余工资在下个月一并支付。会上没有劳动者提出异议,但不料工资刚发后就有一半劳动者以拖欠工资为由集体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关系。企业收到解除通知后希望亡羊补牢,立即补发了剩余工资。

《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

4.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重庆市六部门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专题座谈会纪要》

一、《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把握

按周期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在每支付周期届满时支付,用人单位因客观原因难以在该支付周期支付的,可在该支付周期届满后的合理时间内支付,最晚不得晚于下一支付周期。

认定用人单位“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劳动者在领取工资时作出了无异议的意思表示,事后又通过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工资,并据此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按照《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重庆市六部门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专题座谈会纪要》规定,企业因为客观原因难以在该支付周期支付的,可最迟在下一支付周期支付。所以企业既无恶意,也未超过下一支付周期支付。但某区仲裁委直接下了一个终局裁决,支持了所有的经济补偿金。依据是《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因为该企业没有工会,必须经过职工本人书面同意,否则属于违法。当然,这个案件通过撤销仲裁后和解了,但可以看出裁判者对延迟支付的态度是很严苛的。

《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1〕第8号)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期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不得克扣和无故拖欠职工工资。因不可抗力原因,用人单位确实无法按期足额支付职工工资时,可以延期或者部分发放职工工资,但应当向职工说明原因,并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及时补发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需延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在约定工资支付日五日前,征得职工本人或者本单位工会书面同意,延期一个月以上的,还应当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但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在建设、交通、矿山等领域推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工资保证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制定。

三、疫情之后的支付规则:宽容延迟支付

疫情之后,各地法院纷纷出台文件表明慎重适用经济补偿金规定或者原则上不支持经济补偿金,其对工资支付规则的带来了一些改变,一起探讨这些规定背后的价值选择和利益取舍。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18.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确因受疫情影响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可以适当延期支付,但仍应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70%向劳动者支付生活费。

用人单位确因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以此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原则上不予支持。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关于做好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

10.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因执行国家、当地政府规定或者号召等而停工停产、暂时性经营困难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以此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产生劳动争议的,应注重调解

,引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互谅解,共渡难关。调解不成的,应综合考虑用人单位的主观过错、客观困难、损失后果等因素,参考《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中小微企业减轻负担稳定用工岗位的通知》(豫人社〔2020〕4 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斤河南省医疗保障局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豫人社〔2020〕7 号)等政策规定,慎重判定用人单位的责任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民事法律纠纷的实施意见》

8、对于用人单位因疫情停工停产、暂时性经营困难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审慎适用经济补偿金规定

四、延迟支付的恶意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对《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释义明确,

本条是关于因用人单位的过错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针对的是一些用人单位任意克扣职工工资,停发、少发甚至完全不发工资等违法行为。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明确规定劳动者可无条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特别解除权是劳动者无条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如果出现了法定的事由,劳动者无需向用人单位预告就可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由于劳动者行使特别解除权往往会给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带来很大的影响,所以,立法在平衡保护劳动者与企业合法利益基础上对此类情形做了具体的规定,只限于在用人单位有过错行为的情况下允许劳动者行使特别解除权。

所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应考虑用人单位是否存在恶意,应回到《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的克扣或者无故拖欠的本意中去。

五、平衡劳动者生存权与企业经营权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立法目的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而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取劳动报酬作为谋生的手段,工资是劳动者生存权得以实现的最主要方式,是其基本生活来源。所以保障工资支付即是保障劳动者生存权。

但是疫情对部分行业的冲击巨大,如果再对企业苛以较高的社会义务,可能会导致企业大部分的破产和倒闭,不利于整个生产力的发展。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共生关系,若用人单位不存在了,劳动岗位也同样就没有了,劳动者的生存权也同样会受到巨大影响。如果片面强调保障劳动者利益而无视用人单位的困境,既无法实现劳资利益的平衡,也无助于社会经济发展。社会法的目的在于从保障劳动者生存权与维护单位经营权之间寻求平衡。

六、劳动关系稳定性

2020年1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出台《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明确提出稳定劳动关系,稳定工作岗位。2020年1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维护就业稳定。足以说明,劳动关系稳定性的重要程度。

1、劳动关系的稳定性部分体现法律的秩序价值

劳动关系的稳定性可以部分体现法律的秩序价值。法律秩序是由法律所确立和维护的,以一定社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表现出确定性、一致性、连续性的特征,具有特殊强制力的一种社会状态。法律秩序是人类社会生存发展的重要纽带,为社会关系提供依循的界限和规则,使社会可以据以稳定、繁盛和持续发展。劳动关系是社会关系中非常重要的部分,劳动关系的稳定和有序直接体现法律的秩序价值。

2、劳动关系的稳定性部分体现法律的效率价值

不稳定的劳动关系会降低社会整体效益和个体的效率。法律也有效率价值,而且是经济法的首要价值。弗里德曼主张效率优先,指出:“一个社会把平等—即结果均等—放在自由之上,其结果是即得不到平等,也得不到自由。”

因为不稳定的法律关系,会使得双方对付出有更多的顾虑,最终会分散劳动力。劳动力集中的效率高成本低,分散则会效率低成本高,规模化效益已经证明,这也印证了建立长期稳定劳动关系的必要性。

3、劳动关系的稳定性部分体现法律的正义价值

劳动关系的稳定性也是正义价值的体现,保证劳动关系的稳定,有助于避免违法的一方对劳动关系的另一方造成过大损失。

任何合同的双方为了合同的履行都会做出大量的努力和准备,如果随意破坏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则会让这些准备和努力变成巨大的损失。劳动关系的稳定性,不轻易破坏这种法律关系,也让违法或违约承担更重的法律责任。

七、结语

劳动关系稳定性如此重要,所以为了保障这种稳定性,《劳动合同法》对解除条件明确限定了条件,只能法定解除,不允许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自行约定解除条件。

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存在延迟支付的恶意,应平衡劳动者生存权与企业经营权,尤其不能为了短期的经济补偿金的利益破坏劳动关系的稳定性。所以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关系时都应当特别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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