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阳检察“阳光法治微课堂”第五讲:说说“防疫战”中的妨害公务犯罪


同学们,大家好!欢迎继续学习《阳光法治微课堂》第五讲!春回大地,万物复苏,正如明媚的春光一样,近期抗击疫情的形势稳中向好,喜人的成果离不开全国人民的共同努力,这其中就有你们的一份功劳!然而,就在全国上下一心共同抗击疫情的时候,有些人不仅不帮忙,还拒不配合防疫工作,给抗疫添乱,甚至涉嫌违法犯罪。下面我们以案说法,来学习抗疫中妨害公务犯罪的有关法律知识。

广阳检察“阳光法治微课堂”第五讲:说说“防疫战”中的妨害公务犯罪


普法小常识:

妨害公务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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