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案外人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的破解之法


与案外人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的破解之法

受疫情影响,市场上一定会出现大面积违约。

有债务需要承担,自然就有人想着法儿逃避债务,今天就来分享一个最简单的套路——离婚协议。

老王有100万的债务刚刚到期无力偿还,债务产生的原因在所不问,和媳妇儿夫妻一场,也算有情有义,对媳妇儿说:“咱们马上到民政局协议离婚,我把房子车子都给你,债我一个人背,不要影响你和儿子的生活质量。”媳妇儿听了也是感动得不行,配合老王办了离婚。

老王的债主老张从朋友处听说了这件事,心想,这下坏了,当初就是想着老王在本地有房产才信任他的实力,房子都给了媳妇,执行会不会有问题啊?

通过朋友找到陆律师,有了如下咨询意见。

首先,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是,那房产在夫妻双方还是一方名下,都不影响执行,还等什么,赶快申请保全啊。

这里我要补充的是,随着2018年1月18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难度很大,当然这也不是这个小文我要讲的重点,略过。

其次,看离婚协议的约定,是否符合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十四条

简单归纳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1. 债权合法
  2. 债务人作出无偿或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
  3.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 行使撤销权需以债权为限
  5. 需在除斥期间内行使撤销权

其中,1、2、4、5很简单不做赘述,重点分析3。

只有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有害于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才能行使撤销权。所谓有害于债权的实现是指债务人在实施处分财产的行为后,不具有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清偿能力。如果债务人即便无偿或以不合理低价处分财产,但其仍具备债权的清偿能力,则不能认定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有害于债权的实现。


与案外人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的破解之法

看个真实案例:

生效的(2017)京0107民初125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确认了王某1对关某1享有债权,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关某1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执行终结。在时间上,王某1申请执行后,关某1与其前妻王某2于2017年12月5日离婚并将共同财产中的涉案房屋分配给王某2,该离婚协议的约定使得关某1个人财产本应增加而未增加,客观上使得关某1可供偿还债务的财产数额降低,并导致其无力清偿其所欠王某1之债务,该行为对王某1实现债权造成了损害,符合债权人撤销权构成要件,故王某1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关某1该行为。

(2018)京0107民初28193号

已经进入执行环节,还把责任财产通过离婚协议的方式进行转移,极容易被认定恶意,该行为最终被撤销。更甚,法院判决债务人承担债权人律师费60000元及保全费3000元,实在是聪明反被聪明误。

进一步分析,如果转移财产的行为不是在执行环节,而是在诉讼期间甚至起诉前呢?

是个好问题,只能说,转移财产的行为发生的越早,对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要举证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有害债权人实现债权的难度越大。

再来一个真实案例,转移财产行为发生在起诉前,债务产生后:

(2016)皖01民终5568号

一审法院认为,沈杨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债务属于沈杨的个人债务,不属于沈杨与张勤之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沈杨与张勤婚姻关系的破裂,因张勤并无过错,故双方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体现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精神。由于张勤放弃要求沈杨支付子女抚育费的义务,作为交换,沈杨放弃了房产和车辆的所有权,所以张勤按离婚协议取得房产和车辆的所有权的行为则不属于“无偿转让”,张勤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应受到法律保护。郑志军现主张沈杨无偿转让夫妻共同财产系以规避债务为目的、张勤明知沈杨负债而无偿受让该财产,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经过案例检索,确实有不少人提出类似的抗辩,债务人不需要承担子女的抚养义务,将房产分割给配偶和子女的行为就是对价,这很“公平”啊!

不,半套房子的价值和原则上按月支付的抚养费相比,还是有点多,此情形下的利益平衡,法律更倾向于保护债权人,无可厚非,也更符合多数人心目中的正义。

本院认定本案担保之债形成于沈杨、张勤离婚之前。关于沈杨放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属于无偿转让财产的问题,根据沈杨、张勤在离婚协议中的约定,沈杨并未分得任何财产,沈杨对夫妻共同财产中应有份额的放弃,使个人财产本应增加而未增加,等同于无偿转让财产。现沈杨个人无财产承担郑志军债权的保证责任,亦未提供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客观上已经损害了债权人郑志军的利益,本案符合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对债权人郑志军要求撤销沈杨、张勤在离婚协议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约定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二审法官果断改判,维护了债权人的权益。


与案外人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的破解之法

本文重点分析了债权人撤销权这一诉讼路径,可现实中,情形更加复杂。

  • 法院调解离婚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实在是难;
  • 和撤销权类似,确认合同无效之诉,理由是恶意串通;
  • 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代位权之诉,难有线索;
  • 被保全时候主张保全错误的,外观主义不用怕;
  • 执行环节里,主张物权期待权以排除强制执行的,裁判观点较为混乱;
  • 墙缝里冒出来的承租人捣乱的;
  • ……

对于债权人的建议,

有条件的,一定要进行抵押登记。

啥,对方没房产给抵押?或者不给抵押,你就是为了多赚利息?

额,这利息为啥给你赚,机构尤其是银行不敢挣这个钱,不就是风险大吗?

最后就是,债务人欠靠谱的,不论房子抵押是否充足,是不是已经存在首封,一定要查封,这样起码参与分配你还大概率有口汤喝。

还真有朋友,目前的境况就是,和二封赛跑,真是尴尬。这里水有多少,不想评价了。

放个贷,一点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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