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新《個人所得稅法》實施後,合同約定稅後收入需謹慎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對《個人所得稅法》進行了第七次修訂,並於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與原《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舊法)相比,新《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新法)在提高基本減除費用標準、增加專項附加扣除的同時,將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併入綜合所得,並按年計算徵收,按月或按次預繳,年終彙算清繳。舊法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實行按次徵收,很多納稅人在訂立勞務報酬等合同時習慣於明確稅後收入,以規避涉稅風險,因舊法對勞務報酬所得按次計算稅款,只要支付單位按規定繳納稅款,對納稅人沒有影響。而新法將勞務報酬所得併入綜合所得,實行支付單位預扣預繳,年度終了由自然人自行彙算清繳,新法實施後再訂立稅後所得合同,由於預扣預繳和彙算清繳在計算方法、適用稅率等方面的差異,即使支付單位均按稅法規定預扣預繳了稅款,自然人在彙算清繳時,也可能存在補稅或退稅的情形。

  一、自然人取得稅後收入年度匯繳應退稅情形

  例如,自然人張某在2019年僅取得勞務報酬所得6次,約定每次稅後所得10000元,合計60000元,支付單位每次應預扣個人所得稅為1904.76元[設應扣繳稅款為X,則(10000+X)*80%*20%=X,計算得X=1904.76],則全年共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1904.76*6=11428.56元。假設該自然人在當年僅取得上述勞務報酬,則該自然人在年度彙算清繳時,申報收入應為71428.56元,應稅收入為71428.56*80%=57142.85元,減除費用6萬元後小於0,納稅人在彙算清繳時可全額退稅。這樣一來,違背了原本簽訂的合同,扣繳單位實際上多支付了11428.56元勞務費用。

  二、自然人取得稅後收入年度匯繳應補稅情形

  例如,自然人劉某在2019年取得勞務報酬所得6次,約定每次稅後所得1萬元,合計6萬元,支付單位每次應預扣個人所得稅為1904.76元[設應扣繳稅款為X,則(10000+X)*80%*20%=X,計算得X=1904.76],則全年共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1904.76*6=11428.56元。另2019後每月從任職單位取得工資薪金收入50000元,任職單位在扣除費用5000元、專項扣除3000元、專項附加扣除2000元后,每月應納稅所得額40000元,全年應納稅所得額480000元,任職單位預扣預繳劉某個人所得稅=480000*30%-52920=91080元,在2020年個人所得稅彙算清繳時,劉某認為自己任職的工資薪金所得已全額由任職單位代扣代繳,取得的勞務報酬所得是稅後所得,匯繳時不需要再補繳稅款,但稅務機關卻提示劉某2019年綜合所得應補繳稅款=[(600000+71428.56*80%)-60000-36000-24000]*.30%-52920-91080-11428.56=5714.29(元),應補繳稅款的差額主要原因是劉某綜合所得較高導致適用稅率變高,這樣一來,劉某會不會根據合同再次向提供勞務報酬單位提出補償勞務費用的請求。

  三、自然人取得多處綜合所得年度匯繳補退稅情形

  如某歌手王某,2019年全年共參加20場演出,與主辦單位均簽訂稅後所得50000元,主辦單位在支付所得時均按規定扣繳了個人所得稅13235.29元[設應扣繳稅款為X,則(50000+X)*80%*40%-7000=X,計算得X=13235.29],實際每次收入額63235.29元,應納稅所得額為63235.29*80%=50588.23元,全年共取得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13235.29*20=264705.80元。2020年在辦理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時,應申報全年收入額50588.23*20=1011764.60元,減除基本費用、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合計100000元,應納稅額=(1011764.60-100000)*35%-85920=233197.61(元),可申請退稅金額=264705.80-233197.61=31508.19(元)。

  再如某歌手李某,2019年全年共參加50場演出,與主辦單位均簽訂稅後所得20000元,主辦單位在支付所得時均按規定扣繳了個人所得稅3809.52元[設應扣繳稅款為X,則(20000+X)*80%*20%=X,計算得X=3809.52],實際每次收入額23809.52元,應納稅所得額為23809.52*80%=19047.62元,全年共取得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3809.52*50=190476.00元。2020年在辦理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時,應申報全年收入額19047.62*50=952381.00元,減除基本費用、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合計100000元,應納稅額=(952381-100000)*35%-85920=212413.35(元),應補稅金額=212413.35-190476.00=21937.35(元)。

  上述兩例中,歌手王某和李某2019年未匯繳前,均取得了稅後所得100萬元,但支付單位在預扣預繳申報時由於適用預扣率不一樣(分別為20%和40%),導致計算出他們全年的稅前收入也不一樣,最終個人在辦理彙算清繳時的結果也不一樣。

  綜上所述,新法實施後,個人取得綜合所得的應納稅額與個人的年度收入總額、個人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等情況密切相關,而支付單位僅掌握本單位支付給個人收入的情況,無法準確計算出每筆收入最終應負擔的稅收,建議納稅人與支付單位簽訂有關個人所得稅稅後收入情況時應考慮補退稅情形,支付單位也應當避免因納稅人需要補稅而要求補付費用的潛在風險。

  作者陳健,系每日稅訊精選微信公眾號特約撰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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