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險4月1日要漲價?我們要不要趕快買?

最近朋友圈,頭條號各路保險大神又在刷屏一件事:健康險4月1日要漲價,要買趕快買!


事實是什麼呢?這只不過是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又一次藉助監管政策進行的一次炒作而已。事情的真相的這樣的:12月4日,銀保監會發文明確表示,不符合規定的產品,應於2020年4月1日前停止銷售;在此之前已生效的保單,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繼續履行。


什麼是不符合規定的健康險產品呢?這要從新版《健康保險管理辦法》說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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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2月1日監管機構下發了新版《健康保險管理辦法》,這個辦法就健康保險產品設計、銷售經營和理賠行為作出了一些具體的升級修訂比如:長期健康保險產品的猶豫期不得少於15天;保險公司設計費用補償型醫療保險產品,必須區分被保險人是否擁有公費醫療、基本醫療保險、其他費用補償型醫療保險等不同情況,在保險條款、費率或者賠付金額等方面予以區別對待;疾病保險、醫療保險、護理保險產品的等待期不得超過180天。一定條件下,長期健康保險產品費率可進行自主調整;健康保險產品提供健康管理服務,其分攤的成本不得超過淨保險費的20%等等


所以,通過這個規定我們可以大致得出一個結論:4月1日後,健康險的形態將越來越合規且更加的人性化。比如,猶豫期統一為15天以上,現在很多健康險的猶豫期僅有10天;區分對待具有不同醫療保險的人員的費率,以前大部分保險僅區分了是否有社保,新版後的產品則更細緻;還有關於健康管理分攤成本不超過20%的規定,也防止了客戶保障成本的上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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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講,保險產品停售的原因,主要有兩種。一種是按照銀保監會的監管要求被動停售,停售的產品要麼保障功能設計形態不合理、不合規,要麼危害到消費者的利益。還有一種停售是保險公司主動提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比如保險公司考慮成本的控制,戰略方向的變化,對產品進行停售;或者是產品不好賣,入不敷出;或者是產品設計有問題,導致利差損或賠付率高,保險公司再賣下去可能面臨虧損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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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作為消費者切記不要簡單的聽信一些保險公司或者業務員炒作停售漲價。我們都需要保險,每個家庭都應該配置足額且全面的保險保障,但購買保險應該從個人和家庭的實際需求出發,找到專業的從業人員,為我們設計科學合理的保障規劃,而不是因為一些所謂的“漲價”、“停售”盲目買進一些並不適合自己的產品。保險沒有最好的,沒有最便宜的,僅有最合適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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