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女子被告知領過結婚證

河南湯陰:再審檢察建議糾正錯誤行政裁判

  本報訊(記者劉立新 通訊員張葉青 王天潤)近日,河南省滑縣女子李某接到了廠裡的復工通知,她高興地和老公一起出發了。讓她高興的不光是因為可以復工了,還因為她跟男友終於領取了結婚證。而這張來之不易的結婚證,離不開河南省湯陰縣檢察院的一份再審檢察建議。

  小李是一個“80後”。2017年9月,她準備與男友步入婚姻殿堂。可當她與男友一起去辦理婚姻登記手續時,卻被告知自己已於2004年9月14日在滑縣民政局與一王姓男子辦理過結婚登記,並領取了結婚證。

  突如其來的狀況讓小李摸不著頭腦。自己一直是單身,怎麼突然就“被結婚”了?為了給自己正名,小李隨即向湯陰縣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稱該結婚登記檔案中的簽名均非本人所寫,請求撤銷滑縣民政局頒發的結婚證。

  湯陰縣法院經審理認為,滑縣民政局提供的結婚登記檔案材料足以證明小李與王某登記結婚的事實,小李對該結婚登記檔案中籤名和指紋的真實性提出異議,因此應承擔舉證責任。但訴訟過程中,小李撤回了對該證據做司法鑑定的申請,故應承擔對自己不利的後果。法院遂於2017年12月作出判決,駁回小李的訴訟請求。判決生效後,小李不服,向安陽市中級法院申請再審。安陽市中級法院經審理,於2018年10月作出裁定,駁回小李的再審申請。2018年11月,小李向湯陰縣檢察院申請監督。

  考慮到該案的特殊性,湯陰縣檢察院承辦檢察官在審查書面材料的基礎上,認真做好實地調查核實工作,先後到滑縣結婚登記機關及王某所在地基層組織進行走訪,聽取當事人意見。同時,根據小李的申請,委託司法鑑定中心對婚姻登記手續上的簽字和指紋進行鑑定。

  “本案系婚姻行政登記糾紛,涉及雙方當事人人身關係。如不能及時妥善解決,會給當事人生活帶來諸多不便。”承辦檢察官陳科表示。

  經鑑定,婚姻登記檔案中“李某”的簽名筆跡並非小李本人所留;此外,經調查,小李並未親自前往登記,且小李當時尚未滿20週歲,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婚姻登記部門的行為違反了婚姻法的有關規定,也違反了法定程序。

  據此,湯陰縣檢察院檢委會經討論,於2019年6月向湯陰縣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建議依法再審該案並判決撤銷該婚姻行政登記。

  2019年12月,湯陰縣法院作出再審判決,撤銷該院此前作出的行政判決,並撤銷滑縣民政局辦理的婚姻登記。

  “本案是河南省第一例通過提出再審檢察建議,監督糾正行政裁判的案件,及時有效保障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取得了較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河南省檢察院第七檢察部負責人王和平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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