膽真肥!高安三名“癮君子”竟然開車停在派出所門口!

為全力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有效淨化轄區內治安環境,高安市公安局黃沙派出所始終保持對各類違法犯罪行為高壓嚴打態勢,正本清源、掃黑除惡、治亂強基。


案情簡要

近日,黃沙派出所民警在巡邏時,發現派出所斜對面約200米處的一輛私家車形跡可疑,遂上前依法對車上人員進行盤問,發現車上三人精神恍惚,說話前言不搭後語。隨後,民警口頭傳喚車上的段某某、宋某某、盧某某三人至派出所詢問,並對三人進行尿檢,尿檢結果皆呈陽性,段某某等三人對其吸食毒品的違法行為供認不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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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查,3月18日晚,段某某和宋某某在南昌各出毒資,由另一嫌疑人幸某某購買K粉。在當晚回高安的路上,段某某和幸某某、袁某某三人在車上吸食K粉。3月19日上午,黃沙派出所將幸某某和袁某某抓獲,兩人尿檢結果均呈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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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段某某等五人已被依法行政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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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黑板!!!劃重點!!!

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的規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處罰:

(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二年內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二年內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過行政處罰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嚴重後果的;

(七)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另外,在上述案例中

除了容留他人在私家車內吸毒外

還有一點值得警惕

那就是“毒駕”

  吸毒後人精神極端亢奮甚至妄想、產生幻覺,會導致駕駛人員脫離現實場景,判斷力低下甚至完全喪失判斷。


  研究表明,酒後駕車比正常反應時間慢12%,“毒駕”則比正常反應時間慢21%,吸毒後人駕駛能力嚴重削弱,為惡性交通事故的發生埋下隱患。

膽真肥!高安三名“癮君子”竟然開車停在派出所門口!

在此,提醒廣大市民

要知法守法

不要對毒品抱有嘗試的心理

堅決不沾不染

自覺將毒品拒之門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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