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證加上你名字,房子就屬於你?不一定!

前幾天,看到討論群裡有人在問:想在房產證上加自己的名字,有沒有必要?看來,離婚率越來越高的大環境下,大家很難獨善其身不被影響。房產證上加名一再被提起,想的不過是給自身多一點的保障。

在日常生活中,遇到很多要求另一方在房本上加自己名字的情況,但是加了名字這個房子也不一定就屬於你。在實踐中,這三種房產是分不開的,即使加上名字也是沒有辦法的,讓我們來看看具體的規定。


房產證加上你名字,房子就屬於你?不一定!


1、父母出資購買房屋時,房產權以子女名義登記,很多人覺得,婚後獲得財產應該是夫妻共同財產。這種說法過於絕對,婚後夫妻一方購入的房產,無論房產證上有沒有用另一方的名字,此房產都是夫妻共有的。

然而,應當指出的是,夫妻一方購買的財產是以子女的名義登記的, 此房產視為對子女的贈與,不管是房屋贈與是在婚前還是婚後,此房產都是夫妻一方的財產,無法分割。父母出資,登記在夫妻其中一人的名下,根據《婚姻法》相關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房子,登記在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相關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也就是說,這房子就是一方的,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2、婚前的房子全部由一方出資購買,這房子是出資者的。《婚姻法》相關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個人財產,也就是說,即使加上另一方的名字,但是另一方沒出錢,這房子還是出資者的。

3、一方全額買下了房子,房產證在另一方名下。無論是結婚前還是結婚後,如果男方全部買下了房子,但房產證上只有女方的名字,房子屬於男方把房子給女方的,即使有證據表明房子是他自己買的,那麼當時只能確定為女方的個人財產,男方無權分割。

4、遺囑明確規定,只有一方配偶繼承財產。通常情況下,父母一方去世後,夫妻雙方的意願表明遺產歸其子女所有。在這種情況下,配偶一方繼承的財產屬於夫妻個人財產。

5、婚前財產加名但是房產權沒有轉移的。如果登記財產時有另一方的對方,另一方都會對財產權益的份額,在夫妻雙方沒有其他約定的情況下,一方的婚前財產加名後視為對另一方的贈與。但是,我國法律規定“贈與人可以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前撤銷贈與”,因此,在該不動產未辦理產權變更登記的情況下,贈與人有權隨意撤銷贈與。

總之,很多人認為房產證有自己的名字,一半房子就是自己的,其實不然。根據有關規定,房屋所有權的最高效力來自房屋的登記。房屋作為不動產,其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必須依法登記後方可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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